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全面进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的信息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为此应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使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及时、完整地获知信息,有效遏制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已达1700多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还不够健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造假,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和打击欺诈和垄断行为,保障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其主要表现有:第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其所募集的资金,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且不履行该事项的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就成了上市公司极好的“圈钱”工具。第二,虚增利润。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普遍、最严重,也是最“漂亮”的虚假。申请上市、配股资格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了追逐账面利润、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致使利润的“注水”现象十分严重。第三,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较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为了不被ST或退市等等,上市公司往往就进行各种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在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上市公司等则获得了他们期望的非法利益。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性
众所周知,信息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及时性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缺乏自觉性
真实、完整并及时、主动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这是上市公司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绝大多数只完成强制性披露,很少进行自愿性披露,甚至现在很多上市公司却将信息披露看成一种负担,并不是主动地去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因此能不披露的尽量不去披露,能少披露的尽可能的少披露,结果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了事的局面。这些做法必然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的发生,进而信息披露中的随意性和滞后性就不可避免,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上市公司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利益驱使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诱惑。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交所披露的有关资料来看,在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不少的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发布不实信息,以此获得上市的资格。其次,配股的吸引。上市公司对资金的需要是持续不断的,为了获得配股资格以满足其持续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往往就粉饰会计数据,进而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再次,ST及摘牌的威胁。在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保住在证券市场上继续“淘金”的机会,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不惜昧着良心、损人利己地大搞财务包装、玩弄数字游戏,以缓解或逃避被ST及摘牌的威胁。
第二,监督制约不力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首先,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其次,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查处难度加大,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比如《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我国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做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上市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进一步夯实财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审阅年报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也要健全工作规程,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报披露中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监管部门要在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上下功夫,通过良好的机制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因为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为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规范、恰当,应适时地修改、完善会计准则及统一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继续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避免错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误导市场也误导自己,更要坚决防止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来操纵利润。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作好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的沟通解释工作。既要做好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避免出现年报披露后又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也要做好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共同提高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实施工作;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学习新修订和颁布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规范;强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相关信息披露;充分发挥首席会计师联席会的作用,建立畅顺的沟通机制,发挥证监会对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作用。
(三)公司财务总监应充分发挥在财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面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在专业技术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财务总监要带头加强自身的学习,把握执行新准则后财务信息披露的重点领域,结合公司自身特点,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道德建设,把好上市公司信息的“出口”关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是一项拷问上市公司“良心”的工作,如果上市公司信用缺失,不能做到诚信勤勉,不严格遵循“游戏规则”,随意“制造”各种数据,上市公司的企业形象将失信于民,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无益的。由于上市公司诚信意识不强,以及对公司领导人的业绩考核过多依赖于收入、利润等指标,导致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建设,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才可能真正被制约。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审计等,严守信息的“出口”。这样,上市公司才有较高的社会公众公信度,才会使投资者具有坚定的信心。
总之,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研究制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尽责指引;针对不同行业实行有差异的、针对性更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尽快发布保险、银行、证券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其独立鉴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与市场监管紧密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查处;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违法违规成本。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使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及时、完整地获知信息,有效遏制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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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阳雪.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3).
(作者单位: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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