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和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简则
生产经营和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简则
2007年1月1日 第一届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生钢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和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生产劳保委员会”)。
第二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宝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检查、监督有关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生产保护委员会是宝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宝生公司工会负责。
第五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聘请有关职工参加。
第六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委员由宝生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公司党政领导意见,经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讨论,由大会主席团集中代表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要掌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及安全管理方面的项目;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条例和重要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有关经营决策的实施措施,以便于开展工作。
第八条 要发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决议,配合行政一道工作,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巡视活动,为实现安全生产,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和企业的经营目标共同努力奋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实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委会或委员扩大会,讨论研究开展活动计划或其它工作问题。
第十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开展检查工作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时,对需要事先准备的,要提前一周通知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十四条 组织检查工作,每次都要做出书面总结,对重要事项要写出专题总结,经集团公司工会综合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生产劳保委员会成员因参加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及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简则经宝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简则的修改权属于宝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宝生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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