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何夕阳行歧途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地延长,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我国老龄人口的比重日趋上升。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深化,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老年人队伍的日益壮大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又一个严峻问题,老年人保障的社会福利的改革方向和措施,老年人在社会中的角色转换以及与上述密切相关的老年人犯罪问题将影响着决策的变动、实施,影响着社会安定。人们常以“最美不过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然而,近年来,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严重地影响了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虽然老年人犯罪所占的比例不高,但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老人犯罪应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犯罪的预防既是社会的责任,又是家庭的义务,要预防和减少老人犯罪,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
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于预防和减少老年犯罪走访调查了我市近年来老年的犯罪情况。从社会、家庭和老年服务机构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更进一步了解了他们的现状和处境。对这些老年人的心理、生活环境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寻找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老年人犯罪的特征,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从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即预防老年人犯罪提出解决对策,以达到预防老年年人犯罪、宣传法制成果、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治意识、提高法商指数的效果,使全社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关爱老年心理健康,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 1996年10月1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我市老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通过查阅档案发现,2007年至2009年近三年来我市批捕老成年人犯罪28案36人:2007年批捕案件8案8人,占总案件28.6%,占查获老年人违法犯罪总数22.2%;其中盗窃1案1人,故意伤害2案2人,猥亵、强奸5案5人;2007年度老年人犯罪占全年所有的50案82人的16%和9.8%。2008年批捕案件9案11人,占总案件32%,占违法犯罪人数30%;其中故意伤害2案3人,损坏公私财物1案2人,猥亵、强奸6案6人;2008年度老年人犯罪占全年所有的43案52人的21%;2009年批捕案件11案17人,占总案件39.3%,占违法犯罪人数47.2%;其中故意伤害2案4人,盗窃1案2人,损坏公私财物2案5人,猥亵、强奸6案6人;2009年度老年犯罪占全年所有的65案78人的17%和22%。2009年度相对于2007年度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上升了25百分点,发案率上升10.7百分点,相对于2008年度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上升了17.2百分点,发案率下降7.3百分点。
三、我市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减少。然而 ,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们注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表现为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
从犯罪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以男性居多。
调查项 | 人 数 | 2007~2009年 查获老年犯罪 总人数 | 所占比例(%) |
离异人员 | 12 | 36 | 33.3 |
与子女分居 | 7 | 36 | 19.4 |
独 居 | 6 | 36 | 16.7 |
初中以下文化 | 20 | 36 | 56.6 |
男性犯罪 | 35 | 36 | 97.2 |
(二)从犯罪类型上看
从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伪造、诈骗等,女性犯罪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调查项 | 人 数 | 2007~2009年 查获老年犯罪 总人数 | 所占比例(%) |
猥亵、强奸 | 17 | 36 | 47.2 |
盗 窃 | 3 | 36 | 8.3 |
损坏公私财物 | 7 | 36 | 19.4 |
故意伤害 | 9 | 36 | 25 |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
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调查项 | 人 数 | 2007~2009年 查获老年犯罪 总人数 | 所占比例(%) |
暴力型犯罪 | 11 | 36 | 30.6 |
非暴力型犯罪 | 25 | 36 | 69.4 |
(四)从犯罪对象上看
从犯罪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调查项 | 人 数 | 2007~2009年 查获老年犯罪 总人数 | 所占比例(%) |
对儿童实施犯罪 | 12 | 36 | 33.3 |
对妇女实施犯罪 | 10 | 36 |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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