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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银行如何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发布时间:2022-04-07 15:26:16 | 来源:网友投稿

谈商业银行如何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引言  

消费信贷是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用以满足消费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个人,贷款用途是用于消费,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即期消费水平,合理安排消费者终生消费水平。对于消费信贷,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消费者把它看作是可以接受的方式,是追求高质量生活,进入主流社会的“门票”而加以积极的利用;而在崇尚“勤俭持家”的东方国家,大部分消费者则将其视为“寅吃卯粮”而加以排斥。仅从市场规模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信贷余额一般占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30%,美国商业银行所发放的消费信贷甚至占到全部贷款和租赁额的45%,著名的花旗银行更高达60%,而中国目前仅占2%左右。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成为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消费需求及消费层次呈多元化发展,客观上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了条件。买方市场的出现,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拥有良好的市场条件,商业银行扩张消费信贷的空间还很大。这真可谓是一块鲜美味甜的山芋,可为啥却烫手、烫嘴呢?  

一、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  

消费信贷业务在中国起步较晚。80年代国内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定位主要是吸收居民储蓄资金支持工商企业建设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有一部分面向个人的金融服务,但主要也限于为经营性个人经济活动服务。90年代中期前后,银行卡业务在国内开始大量普及,促进了国内消费者对新型银行业务的需求。尽管迄今为止的银行卡涉及消费信贷领域的功能比较有限,但却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1998年起,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加快进行和调节国内宏观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若干重要文件,大力推动消费信贷在中国的开展和普及。各家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自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银行卡借贷消费,教育贷款等等业务和经营管理办法。  

消费信贷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消费信贷的认同接受程度。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去奢从简,量入为出,强调对消费行为进行道德约束,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消费观念是一种自给性消费观念,也正是受中国这种传统自给性消费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同时,人们对自身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消费信贷的开展难度。近日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8个城市1653个样本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48.9%的调查对象表示要静观其变再作决定,8.1%的调查对象表示不关心,29.7%的调查对象表示对消费信贷感兴趣,如有机会愿意尝试;只有13.8%的调查对象表示要进行此类贷款(此项调查所取样本来自大中城市,没有考虑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由于收入、观念因素可能对此抱有更保守态度)。这一现状除与消费信贷在我国起步晚、起点低有关之外,还与其他更重要的制约因素存在有关。  

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面临的社会环境  

首先,受我国国情的限制。  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广大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城乡差别大,这也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从消费者方面来说,收入预期的制约,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等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一道道坚实的壁垒,阻碍着消费信贷的顺利开展。  

其次,消费信贷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消费信贷中规定了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规避信贷风险。然而我国消费信贷的法制建设相当滞后,严重阻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关于消费信贷的债权保护和信用监控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开展消费信贷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和对消费者的信用监控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环节,其中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的先决条件,而消费者个人信用的监控则是促进消费者履行义务,偿还信贷的重要前提。而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中有关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财物担保、抵押物登记、财产变现、债务索偿等债权保护法律法规还非常不完善,在已推出的《担保法》中,已制定的相关条款在消费信贷的债权保护方面适应性和操作性也不强;同时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不发达,对消费信贷债务人的信用监控乏力,致使个人收入状况、财产变更、信用记录等信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反映,信用监控缺乏实施的基础。
    消费信贷缺乏社会软约束。  相对于消费信贷而言,法律法规是开展消费信贷的“硬约束”,而信用道德则是消费信贷的软约束。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消费信贷的发展经验表明信用道德作为消费信贷的软约束对发展消费信贷具有巨大的保障作用。但是我国的社会道德尤其是信用道德对消费信贷的“软约束力”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有些人在市场经济中不讲信用,不守道德,各种欺诈和背信弃义现象时有出现,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种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三、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瓶颈
  由于商业银行是消费信贷的供应者,消费信贷能否顺利实现和得到较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供给情况,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对消费信贷的宣传不深入、不透彻,力度不够。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做得不够,没有把消费信贷的作用与意义以及消费信贷的具体服务内容传播到社会中去,致使不少人对消费信贷一知半解,甚至不知道消费信贷是怎么一回事。
  (二)、银行对信贷的传统观念难以转变。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信贷业务基本上都是面向企业,而现在开办消费信贷则是要对个人贷款,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员工不可避免存在着诸如对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以及经营思想上不重视等问题。另外,银行对消费信贷款用途的观念也很狭窄,对信贷消费通常有一种观念上的误区,认为消费贷款就只能限定在某种消费用途,否则就被视为违规贷款。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信贷消费的发展使用。
  (三)、办理消费信贷手续过于繁琐,不利于信贷业务的开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健全而完善的消费信贷规章制度,对控制消费信贷风险也还缺乏有效的配套办法,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对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都比较谨慎,尽管消费信贷一般金额较小,但对每笔贷款,银行要求消费者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件却达12种以上,且需对消费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
  (四)、银行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都还有待于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业务经营的重点是批发贷款。在零售银行业务方面,除了吸收存款外,几乎没有零售贷款业务。因此,对于发放消费信贷业务,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服务相比,不论服务意识还是服务质量都难以令人满意。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缺乏高素质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和管理层,不知道如何准确地判断消费信贷申请人的现实的与潜在的信贷需求,更难以根据不同消费者的具体情况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从而难以适应发展消费信贷的需要。
    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住房信贷部、个人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六)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七)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对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建议  

(一)、加强消费信贷的教育与宣传,逐步改变消费者传统的、滞后的消费观念。我国大部份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比较落后,他们不敢大胆的负债消费,因而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不足,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但应该看到的是,任何观念都是一定的历史条件形成的,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生改变。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的观念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而转变的事实正说明了这一点。消费具有“示范效应”,消费信贷也同样具有“示范效应”,一旦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消费信贷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质量,提前实现了自己的梦想,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到贷款申请人的队伍中来。因此,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把消费信贷的宣传作为市场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商业银行要转变自身观念,彻底改变经营思想,将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入世后,随着对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的取消,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外资银行对客户个人优质服务竞争的枪声已经打响。为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真正转变仅服务于“大客户”的思想观念,把服务的着重点放在广大的消费者身上,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拓宽对消费信贷款用途的认识。广义的消费信贷就包括向个人和家庭发放的全部贷款,它也可以用于缴纳个人税收、投资于房地产或用于债务重组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就认为,信用消费最重要的意义便是放大个人的消费或投资能力,他举例说,一笔100万元的私人资产可用于购买住房,也可以用于投资;一个有益的组合是,先购买住房,然后到银行抵押出款用于投资。对个人来说一笔钱办成了两件事。不但个人信用和私人财富得到了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也可从这种组合中获取极大的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贷款不仅是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还促进了私人财富的资本化,消费的同时钱还可以再生钱。  

(三)、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诚信由于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国内绝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都还没有建立其完善的个人资信管理体系,这无疑给银行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挑战。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四)、 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五)、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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