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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回归社会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2-04-08 15:04:17 | 来源:网友投稿

试论强化回归社会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一、回归社会人员的种类
 回归社会人员主要有: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解教人员本文不作重点研究);刑满释放人员;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一)服刑期间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一般刑事犯罪人员投入监狱服刑期间,因患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或患其它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症状(如双目失明、癌症等其他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一般批准期限一年。
 (二)依法裁定假释的人员
    裁定假释包括1997年10月1日前旧刑法判处长刑犯,其中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假释期最长余刑8年,最短1年。
 符合新《刑法》规定假释条件的假释回归社会人员。
 (三)刑罚执行完毕,依法释放回归的社会人员
 1、个别服刑期间表现差,长期发生打架行为,未受到减刑奖励(多为短刑犯)。
 2、服刑期间表现好,多次受到减刑奖励(此类“二进宫”、“三进宫”较多,熟悉监狱管理,刑期原判10年以下)。
 3、服刑中一贯表现好,思想稳定,悔改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减刑,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此类罪犯刑期长,一般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犯,原判死缓、无期或有期十五年以上)。
 二、回归社会人员的基本特征和现状
   (一)、回归社会人员的基本特征
  1、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基本特征
 (1)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心理特征:
 回归初期的喜悦与现实生活困难的矛盾心理;
 疾病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的烦躁心理;
 面对周围人群,自身无法正常融入生活的变态仇视心理;
 暂予监外执行前承诺守法信念动摇,万念俱灰的消极心理;
 经济困难迫使其产生残余铤而走险的犯罪心理;
 久治不愈,拖累亲人的自我毁灭的自杀心理。
 (2)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行为特征
 人格变态,行为异常,表现容易动怒,骂人,发脾气;
 不遵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坚持治病,不定期汇报思想;
 仇视社会,不满情绪严重,不听劝告。
 2、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基本特征
 (1)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心理特征
 出监重获自由喜悦与面对复杂社会的茫然紧张心理;
 对生活充满自信与服刑经历的自卑心理;
 适应社会能力低下,感情认知与理性意识紊乱心理;
 心理负荷沉重的,面对亲友自身犯罪对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心理;
 面对周围经济变化巨大与自身处境差异,梦想一夜暴富的残余犯罪心理。
 (2)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行为特征
 假释初期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基本守法;
 面对现实中违法行为未受惩处打击,心态不平衡,产生行为异常;
 不遵守假释规定,不假外出经商,藐视法律法规;
 对现实社会不满情绪暴露,经常发牢骚。
 3、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人员的基本特征
 (1)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特征
  释放后的放松喜悦与享受心理
 面对发展迅速的社会产生茫然心理;
  急欲寻求志同道合朋友做发财生意的冲动心理;
  一心想夺回服刑期间所有损失的变态心理;
  残余的犯罪心理
 (2)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特征
  容易冲动,情绪暴躁;
  认为自己坐过牢,什么都不怕;
  不服从管理,欺行霸市;
  胆子大,爱冒险,寻求刺激;
  贪图享受,有夺回坐牢损失的逆反心理;
  妄自尊大,纠合性强,成为新的社会极不稳定因素。
 (二)回归社会人员的现状
   1、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现状
  (1)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因病情恶化死亡,占少数;
   (2)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因经济困难,家居偏远,无力救治,长期卧床,成为家庭负累,甚至产生自杀行为;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亲友条件较好,但久治不愈,误认为监狱推包袱,家属亲友为病人花费数万元,监狱应承担治疗费,对监狱清理保外就医人员极端不支持,甚至藏匿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见面,甚至抱怨好好的人送到监狱怎么成了病人,是不是监狱虐待体罚造成的,进行大肆污蔑监狱,造成极坏影响;
  (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最初按时汇报思想,复查病情,定期寄回考察报告,后来不汇报思想,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道,不接受监督考察,甚至杳无音讯。
 2、假释回归人员的现状
   (1)假释人员一般是老、弱、病、残人员,回归社会成为家庭经济负累,生活治病费用开支大,家庭成员时常抱怨,长期生活在痛苦屈辱之中。个别在监狱回访中还声称日子没有在监狱过得舒心。
   (2)假释人员最初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外出打报告,回来消假,到后来发展到不假外出,甚至异地居住,失去有效监督考察。
   (3)假释人员个别因生活困难,从事盗窃犯罪活动又受到刑罚处罚,这是极少数。
   3、刑满释放人员的现状
  (1)容易纠合社会闲散人员或以前狱友,采取欺行霸市行为经商;
  (2)开办赌博茶楼、卡拉OK厅、垄断投资少、见效快的商业行当,等常有违法行为的经营模式,在较短时间内发财,且确有成效,有钱买洋楼、坐高档车。这一类家庭经济基础好,家族势力大的刑满释放人员。
  (3)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现状,个别整日无所事事,贪图享受,又产生犯罪的冲动,经常做一些违法的事。
 三、强化对回归社会人员的指导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是极易重新犯罪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服刑或劳教过程中走过一段特殊的人生历程。回归社会后,因社会环境、家庭情况、生存条件的变化,如得不到严格的管理、耐心的教育、真诚的帮助,会产生对社会的仇视报复心理,破罐子破摔,无情地报复社会,制造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其重新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危害性更大。
 (一)、对回归社会人员的心理指导
 回归社会人员针对其特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回归人员首先是“面子”观念强,在社会上不愿谈及服刑经历;其次是争强好胜,不愿别人说他不行,尤其是说他找不到钱,没本事等语言的刺激;再次,若不受重视,就会有严重的失落感,希望得到帮助和关心;最重要的一点是盲目攀比、好逸恶劳。根据这些特点,应建立以下心理指导。
  1、指导回归人员建立社会适应机制
 为使回归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日常生活,改变原来强制约束性生活规律为自律性生活规律。
必须指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把社会帮教工作向回归人员延伸,进行教育诱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观念。
 (2)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理论指导。
 基层组织应针对回归人员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用以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努力方向,自觉融入社会大家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3)开展经常性的法制警示教育。
 基层组织应关注回归人员的社会表现情况,经常性开展法制警示教育,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重新犯罪。
 2、指导回归人员建立家族相容心理
 回归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恶化,把兄弟、父母等近亲属杀伤或致死,回归社会后,面对家庭有愧疚心理,刑罚虽然执行完毕,内心的煎熬无法抚平创伤,因此不愿回家,不愿回归故里面对亲人,打算流浪到异地生存。因此,掌握这类人员的心理,监狱与地方司法局共同努力,规劝其亲友原谅安慰该类罪犯,使其放下包袱,坦然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用真诚的悔罪,把热情投入到家庭经济建设,共建美好家园的目标中去。使家庭温暖安抚其受伤的心灵,用健康心理积极投入新生活。
 3、指导回归人员建立健康稳定心理机制
 回归人员在回归前,由于长期生活在高压约束性环境中,所以形成了情绪压抑、忧郁、烦躁等不健全心理。回归后,在没有感到有约束的环境中极不适应,行为茫然不知所措,在此种情况下,心理急需帮助矫治。基层司法人员应针对回归人员的现状,有效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对回归人员进行循序渐进的心理疏导,帮助回归人员树立生活信心,建立健康稳定的心理。
 (二)对回归人员的生活指导
   1、指导回归社会人员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一些服刑人员由于在服刑期间家庭破裂,回归后需要重建家庭,还有些服刑前未成家,刑释后需要建立婚姻家庭。这些回归人员普遍存在因服过刑、年龄偏大、经济困难等特点,组建婚姻家庭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有更多的人能够理解关心帮助他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他们能够建立自己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解决好回归人员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回归人员的心理稳定生活保障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指导回归人员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由于回归人员对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家庭矛盾尤为突出。基层司法帮教人员就必须对回归人员的家庭进行调解,让回归人员的家庭成员能够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同时也要对回归人员进行诱导,使其对家庭带着一颗感恩的心,为家庭的和睦和经济的改善做出努力。
 3、指导回归社会人员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关系
 回归人员初期在社会中往往不愿谈及其服刑经历,心理上认为失去自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对外谎称外出经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能够挣到钱,社会上有地位,自己又把“坐牢”经历作为特殊经历进行大肆炫耀。有过服刑经历的回归社会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最注重现实,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交往中以相同经历的“牢友”为对象,其次是有相互利用关系的生意上的朋友。
 要指导其建立正常的交往关系相当困难,在服刑期间因其老实憨厚,被其他人欺骗利用,导致其防范意识增强,不轻易与人交往,交往中都有所顾忌。他们对在遭遇挫折和失败后,真心关心他们的人是会信服的,会听从其管理教育。
 (三)对回归人员的就业指导
   1、回归人员就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
  (1)指导从事家政服务等行业(女性刑释人员),为社会服务。
 (2)指导从事家庭种植和养殖业知识技能培养,为回归社会从事相应的生产服务;
  (3)指导从事商贸交易管理,进行商业贸易,搞活地方经济。
 2、对回归社会人员进行就学指导
 回归人员一般在服刑前文化较低,服刑期间进行了不同阶段的文化技能知识培训,回归后需要继续进行文化知识或技能的培训,地方教育或劳动就业部门应当为回归人员就学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使回归人员能够继续提升文化和技能。
 四、回归社会人员的教育问题
 为使回归社会人员确实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必须强化对其出狱前的教育,强化刑满释放或其它形式回归社会的社会帮教功能,把教育向社会延伸,巩固教育成果,努力构筑回归社会人员遵纪守法思想防线,防止其又犯罪行为发生。为此,着重应进行以下环节的教育。
 (一)回归社会前的教育
 1、形势政策教育
 针对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政方针,对回归人员进行形式政策理论教育,增强回归人员回归社会后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树立信心。用我国建国以来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变化,激励回归人员发挥个聪明才智,提升个人的创造力,为谋取全法的财富,建立美满幸福的生活,使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正确理解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用发展的眼光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用形势政策理论指导自己的思想行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靠大家,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回归人员的共同努力的观念。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的进步、社会的繁荣稳定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2、遵纪守法教育
 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已经懂得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回归社会,重获自由,思想意识、守法意念淡忘。如果外界影响就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监狱服刑期满前应签订“遵纪守法保证书”,转公安机关便于随时考察监督,满三年无违法行为,发给“模范遵纪守法新公民”证书,有效促进其向遵纪守法道路前进。
 3、进行前途理想教育
  运用“失足青年”创业成功先进事迹,来感染引导回归社会人员,树立正确理想前途信念。
 地方司法局可以选择典型改造好的回归人员,到监狱对即将回归社会人员进行帮教,鼓励他们走向社会,发挥特长,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以旅游为龙头,带动牧业、农业以及药材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业,发展社会经济。只要遵纪守法,就业机会多,致富途径多,正确把握住发展机遇,任何人都会有机会为社会繁荣发展作贡献。
 (二)社会教育
    对回归社会人员进行社会帮教,是为其尽快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社会环境,融入正常生活的重要途径。社会教育包括村委会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司法局等部门基层组织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查、回访,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问题,正确引导回归社会人员树立信心,鼓足勇气融入到现实生活中,走遵纪守法的道路,成为守法新公民。
 (三)家庭教育
    回归社会人员家庭应该利用其家庭观念浓厚的特点,基层组织引导家庭关心帮助回归人员,放下包袱,振奋精神,排除家庭矛盾,在物资和经济上给予帮助,支持其独立创业。规劝其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就业信念,发展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家庭经济发展,家庭的和睦作出努力。
 (四)自我教育
    回归社会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认真总结失败教训,以赎罪的心理、只争朝夕的观念、百倍的努力,把对家庭造成的损失,运用正确的途径,尽快挽回损失。改变生活现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也才能真实成为改造好的守法新公民,努力构造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回归社会人员只要在社会的共同关心努力下,建立以基层组织为基础,地方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就业局诸多部门共同配合,把社会帮教向更深、更细、更广的范围延伸,真正把回归社会人员作为重要帮扶对象对待,就一定能够使其转化为遵纪守法的新公民。无论任何时间、地点或环境都不会使他们丧失守法意念,更不会参加社会极少人策划的“骚乱事件”,相反成为模范守法的好公民,对社会的安全稳定,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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