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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8 15:26:13 | 来源:网友投稿

XX县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残疾人在2015年前实现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提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转发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粤残联[2009]67号)精神,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深入开展,确保我县在2010年底前顺利通过“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检查验收。根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工作(三类)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残疾人康复“十一五”工作思路》和《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三类县工作标准》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全面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创建活动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我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一)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80%。
    (三)以镇卫生院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到70%。
    (四)镇康复指导员和村(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70%,培训合格率达到85%。
    (五)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残疾人及家属培训率不低于90%,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三、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县、镇、村(社区)卫生规划及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县残联、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列入年度考核任务。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3、在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4、各镇要有一名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镇残联和镇卫生院康复室共同组成的残疾人康复指导站,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5、各村(社区)要有一名康复协调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卫生员担任,在镇残联、卫生院共同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经费保障
    6、县政府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的标准安排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用于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村卫生员及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
    (三)技术指导
    7、巩固完善县残联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工作,开展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聋儿语训业务,成立XX县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依托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成立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依托县慢病站成立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开展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服务。
    8、镇级卫生院普遍设置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
    9、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依托本村(社区)的卫生站、星光老人之家、党员活动室、学校等安排残疾人活动场所,配备经济实用、便于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康复普及读物。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家庭培训、康复知识技能培训和娱疗、工疗及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四)服务内容
    10、残疾筛查、诊断:康复协调员协助镇残联、卫生院共同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11、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各村(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为各类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12、康复训练与服务:在县残联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其他技术指导组指导下,各镇卫生院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和自身条件,为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各村(社区)卫生站负责指导肢体障碍者在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早期发现精神病患者,督促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指导残疾人及家属自制简易辅助器具,做好康复训练记录和随访评估工作。康复协调员负责残疾人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租借残疾人辅助器具,组织康复期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协助残疾儿童家长进行早期康复训练,组织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13、康复知识普及: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本村(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14、转介服务:镇卫生院康复室或康复指导站对复杂疑难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并根据残疾人在功能训练、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五)人员培训
    15、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制度,评估培训效果。
    16、镇、村(社区)两级康复管理员和协调员培训工作由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和残疾人康复基本知识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7、镇卫生院康复室技术人员和村(社区)卫生站康复员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康复室技术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学时,村(社区)康复员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主要措施
    (一)县成立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残联,各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创建工作。
    (二)县政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适时召开创建示范县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集中人力物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步实施。严格按《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三类工作标准》,检查督促培育活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跟踪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如期顺利达标。
    (四)县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作用,加强医院康复科室建设,添置康复器材,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各镇卫生院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场所,指定1名康复指导员,指导康复训练,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和转介服务工作。
    (五)县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和工作考核目标,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落实社区残疾人生活保障,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要落实应保尽保。通过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六)县教育部门要将各类适龄残疾儿童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体系中,不得歧视、拒绝残疾儿童就近就读。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尽量使残疾儿童健康成长。
    (七)县财政部门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指标,提供必要专项经费。加大对重点康复救助项目和贫困残疾人的补助力度,增加对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的投入,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的标准,将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拨付。
    (八)县公安部门应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肇祸精神病患者进行管控。将精神病患者的管治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中。对有肇事肇祸史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落实监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对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九)县建设和规划部门在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和道路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无障碍标志,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关。
    (十)各镇残联要尽快完善残疾人档案,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康复指导员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月报、季报制度。
    (十一)康复管理员、指导员、协调员(村医)根据筛查、诊断结果,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上门免费康复训练或转介服务。
    (十二)县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充分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5月)。制定创建实施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创建会议。
    (二)培育阶段(2010年5月~2010年8月)。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按照创建工作标准全面开展培育活动。
    (三)评审阶段(2010年8月~2010年12月)。
    1、2010年7月中旬,组织县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对各镇的培育活动工作进行检查。
    2、2010年7月下旬,申请省、市初检。
    3、2010年8~9月,查漏补缺,申报验收。
    4、2010年10~12月,迎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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