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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2-04-08 15:39:36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古人有句话:“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纣为帝王,足以乱天下。”意思是说,即使像尧这样贤明的人,假如他是个普通老百姓,手里没有权力,也管不了几个人,干不了什么太大的好事;但是像商纣王这样品行不端的人,一旦当了帝王,手中有了无限的权力,就可以把天下搞得大乱。古人这句话,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权力的两重性,没有权力,好人也很难干出好事;有了权力,坏人就可以干出很多坏事。从古至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不断被揭露出来,腐败案件越来越多,从原国家电网总经理高严到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从“每月交际费120万”的原中石化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陈同海到引发“核爆炸”的中纪委委员、中核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这一系列发生在国企高管群体中的大案要案观察,再次说明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各个领域,国有企业也渐渐成为腐败多发高发的重灾区。这又让人们不得不问:国有企业怎么了,根治腐败的出路何在?这还得从国有企业腐败的原因谈起。

国企发生腐败案件,可以说出很多原因,比如改制的不彻底甚至不伦不类,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国企处于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地位,没有或者说无法引入市场竞争。而且,国企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是国家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石,每年巨大的投入使国企的“掌门人”腰杆从来都是硬的,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太大了,这就是问题的核心。在很多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往往是一人兼,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往往掌握在一个手里,即便管理者的权力有所分解,但往往也是管理者一个人说了算,分出去的权力实际上也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因为名义上享有这些分出去权力的人并没有机会、没有条件甚至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力,特别是监督权。看一看我们的国有企业,有副经理不服从经理的吗,有监事会主席监督经理的吗?从上述被挖出来的“蛀虫”可以看出,在国企腐败的高危人群中,总是不同层面的“一把手”捷足先登,一再夺冠,屡屡创下贪腐量级的惊天纪录。国有企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最大的失误就是“一把手”的权力更大了,更集中了,更无法监督了,使得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国家的,可实际上成了“一把手”及其利益团体的,国有企业变成了个人的企业、“利益共同体”的“提款机”。这也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深深忧虑。国有企业权力的高度集中也许就是国有企业发生一切问题包括腐败问题的根源。

解决国有企业腐败问题,首先要保证企业改革的“国有”方向,必须保证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而不是个人或某个利益团体的;其次,要用刚性的制度规范企业的权力运作,规范企业的用人机制、决策流程以及重大资金的使用;再次要推行企业的民主化管理,保证全体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发挥好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好纪检监察组织“影子”和“眼睛”的作用,如果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企业个人化、权力集中化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的腐败只能愈演愈烈。下面从五个方面探讨建立、健全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一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权力制衡能力。着重从国资监管体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三个层面上,改进企业权力配置结构,形成对企业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二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道德防范能力。重点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突出教育重点,创新教育方式,务求教育实效。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提高制度规范能力。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从业行为制度、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等,形成国企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四是加强有效监控,提高监督制约能力。要注重将监督工作融于经营管理过程,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企业内控机制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对关键部位、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五是建立预警预测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注重把防范腐败风险纳入企业风险管理之中,建立预警预测机制,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反腐败成本。对于国企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实行党政负责人分设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反腐败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业务方面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具体抓,各方面参与和配合。
    第二,坚持融入,搞好统筹。把构建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纳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整体工作格局,贯穿于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全过程,寓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之中,落实到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之中,做到同步制定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法规,同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步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步采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第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机制,坚持党风廉政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与约束结合。
    第四,建立保障机制。围绕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国资委及所属单位应从宏观层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反腐倡廉工作高度的重视和必要的保证。

第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以制度执行力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运行规律、可操作强的实施措施,例如逐步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巡视机制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2009年2月份在部分中央企业调研时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整体推进,特别要抓住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工作重点,督促企业领导人员慎用手中权力,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最近,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又一批重要成果。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更有针对性地规范了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笔者以为,国企如何走出目前各级掌门人“前腐后继”的怪圈,无论是从当下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分析,还是从长远的反腐败斗争目标要求考虑,必须切实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但就目前林林种种的制度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会议上强调要“建设科学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胡锦涛总书记还在会上强调,要建成包括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在内的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因此,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严肃党纪国法,提高党纪国法的执行力,使党纪国法真正成为国企运作刚性的“铁面人”而非随意的“变形金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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