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和压缩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公益事业支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2、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区别各村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所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通讯、交通差旅、招待、学习考察、培训、报刊、会务、日常办公等各项费用。
1、村干部报酬。村主职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实施意见》(区委组发[2010]4号)和《关于开展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区委组发〔2010〕5号)规定发放;其它村干部的报酬,统一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总额控制、预算列支。以固定工资形式核定报酬标准的村干部,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误工补贴、交通费、通讯费等各类补贴。严禁超标准发放和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
2、通讯费。通讯费已纳入村干部基本报酬中,村干部不得另外在村集体报支手机费及住宅电话费,不得使用集体电话“一号双机”小灵通。各村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
3、交通差旅费。交通费已纳入村干部基本报酬中,正常情况下村干部到乡镇(街道)开会、办事一律使用个人交通工具。因公外出,在本区范围内只报销公共汽车费,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区办事的,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意,除报销公共汽车费用外,住宿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额度每人每天不超过90元,超过部分自负,误餐补贴每人每天补助10元。各村无特殊情况不得租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报乡镇(街道)同意,擅自租车的不予结报,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村干部因公出差实行当月结算,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报销单据入帐。
4、招待费。招待费包括餐饮、食品、物品等,主要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与村级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村级无集体收入的原则上实行零开支。村级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专项核算,按年度村级集体收入(指村级净可支配收入)的10%以内控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年初由乡镇(街道)参照上年基数结合当年实际提出各村招待费控制总额,并交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对超过限额的村,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拒绝入帐。当年发生的招待费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报。如确需增加招待费控制额度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
5、外出学习考察。行政村一般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确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严格执行区纪委《关于规范农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未经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一律不予报帐。各村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不得每年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要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外出学习考察条件或举债外出的,一律不得批准;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培训费。培训费用按实结报,并须附有乡镇(街道)同意参加培训的培训通知,否则不予结报。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7、报刊费。按照浙委办[2002]36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不到100万元的村,全年报刊费不超过30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的一倍。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除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外,超支费用一律由承办人自理。
8、会务费。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误工补贴的重大会议: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按实际参加人数列支,每人每半天一般不得超过10元;如确需提高标准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同意,原则上不得安排就餐。村级集体一般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各级各单位在各村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会务费用原则上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9、办公经费。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水电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帐册费、宣传费等,实行限额使用,全年按村干部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控制,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办公设备,需列入年初预算。对各类信笺纸、笔记本、挂历、纸杯等物品的购置要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从紧控制。
10、各种捐助、赞助、贺礼费。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四、审批监管程序
1、科学编制预算。各村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本村非生产性开支预算方案,结合各村上年实际进行预算,采取年初估算,年末汇总报支的形式。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纪(工)委审批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实施。
2、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作为村级财务的重要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区委《关于深化村务公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财务单独建账列支,按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培训费、报刊费、会务费、办公经费等项目进行分类,以“日记账”形式逐项明细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严把入账审核关。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特别是非生产开支的审核把关,对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性必须严格把关,对手续不齐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未审核通过的不能入账列支;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附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材料;对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附有乡镇(街道)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对超过限额部分,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拒绝入账。
4、实行定期公开通报制度。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月度、季度、年度通报制度,由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在结算的次月编制出各村非生产性支出项目汇总表,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于开支额度较大的村实行黄牌、红牌警告,并对该村主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五、工作要求
1、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规范非生产性开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落实具体措施,把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执行情况与村主职干部的绩效考核、基本报酬、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切实抓好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区机关各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下村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不准接受行政村的宴请,不准接受行政村的任何礼物,不准转嫁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到行政村,村与村之间不准相互宴请。
2、全面落实责任。各村党(总)支部书记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村文书对业务工作负责,有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地报结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预算及开支标准,有权提出监管意见,拒绝不合理开支入账。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起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部门要将职责履行情况作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区农业局要认真履行村级财务的监管职责,规范统一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列支科目,实行动态监察。各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做好会计工作,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取消代理工作资格。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作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区纪委会同组织、农业、民政等部门每季要进行一次联合督查,乡镇(街道)纪委要加强巡查,确保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落实到位。区农业局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实行三年一轮审。各乡镇(街道)要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内部审计,每年要对所有村开展一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专项检查,及时查纠发现的问题。
4、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联发的《关于转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区、乡、村三级的村级财务管理职责,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众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主职干部要自觉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严禁用虚假名目、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变相列支非生产性开支,严禁将非生产性开支发票交承租人冲抵上交租金,严禁跨年度清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收入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为个人谋利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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