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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烟草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3 15:16:05 |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通过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行业的重要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  

(三)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任务、计划、措施和总结。  

(四)本单位的制度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配备。  

(六)本单位领导人员及职工的薪酬、福利分配,员工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重大事项。  

(七)本单位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九)对管理范围内人员实施奖惩或对违纪干部职工进行查处、给予处分等事项。  

(十)员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十一)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  

(十二)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应由承办部门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党组书记经征求其他党组成员后确定。  

第五条  凡涉及基层部门负责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均属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中层干部、基层干部、科员级(含)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  

(二)党支部、工会及群团组织的成员。  

(三)单位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员的确定。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调动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管理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等。  

(二)单项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装修项目的立项。  

(三)企业资产(含固定资产)的转让、置换、变卖、租赁等项目。   

(四)企业大宗物资采购。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凡涉及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均属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投资。   

(二)行业内经济担保、资金拆借。  

(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  

(四)企业其他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八条  须经过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大额资金运作,根据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的内容不同确定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投资,不论数额大小须经集体讨论。  

(二)对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定为大额资金,一般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专人负责填报支出项目,局长(经理)签字后支付。  

(三)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人民币5万以上的正常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处置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  

(四)购置固定资产(不包括小汽车)单件(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五)非烟草制品投资项目(包括基建、软件开发、房屋装修等)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六)固定资产维修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浙烟财联[2006]138号)。  

(七)购置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等)。  

(八)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纳入年度预算额度及范围,且一次性捐赠、赞助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或对同一受赠单位捐赠、赞助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总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以及烟草行业的有关规定。  

(二)民主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三)科学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的分析论证,使决策事项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及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党组成员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党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逐步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主要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各方面的意见。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要向行业外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征求意见。重大决策方案初步形成后,在党组内部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可以通过行政会议征求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在局域网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职工意见。征求意见后,承办部门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建议,及时调整初步方案。  

(四)充分讨论。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作出决定。根据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如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较多,又非特别紧急事项应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研究论证,统一认识,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必要时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提交讨论通过,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必须按照《党组议事规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主要程序为:  

(一)党组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竞岗、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二)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党组成员发表意见。  

(三)通过党组会议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四)对须审批、备案干部的任免,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分公司)党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必须坚持科学使用、规范管理、注重效益、降低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主要程序为:  

(一)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二)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讨论,集体做出决定。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等行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的有关要求。   

(三)大额资金使用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定标准执行》(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大宗物品采购的操作程序,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必要时要对大额资金使用的项目的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的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行业外单位及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书记、局长(经理)是执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具体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会议汇报。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落实,并及时将承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监察科要切实加强对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同时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全体干部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未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因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给企业带来恶劣影响的。  

(二)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因未经集体讨论或搞“临时动议”,致使用人失察,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大额资金运作,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因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企业领导人擅自批准、使用和出借企业大额资金或进行经济担保的。  

(四)在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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