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法官应具备的几种能力
一、把握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当前法官要深入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我们每一位法官对这一点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信念,较高的政治敏锐力和政治鉴别力。要用这一高度的司法思想来统领、推进先进的司法意识和先进的司法理念的树立与审判工作的开展,并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关系,把党的方针政策精神融会贯通到适用法律过程之中。 如:行政案件中的计划生育案件、耕地保护案件、城市拆迁案件等等,都必须有很强的大局意识。
二、法律适用能力。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官既是法律的维护人,也是法律的发展人。因此,对行政审判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其应当有很高的要求。
三、驾驭庭审的能力。开庭活动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开庭活动开展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以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程度。行政诉讼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尽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双方的诉讼实力是明显不同的。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诉讼审理更多地是体现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法律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更多地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举证义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要体现对机关在诉讼上的严格要求和对原告的阐明与指导,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有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相关问题的主动审查。
四、行政案件的调解和协调能力。行政案件中,行政确认案件不能调解,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调解的。但在行政确认案件中,案外的协调处理有时显得非常重要,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也必须具备很强的调解、协调能力,法官需要平衡性思维,理顺官民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善于钻研和学习能力。学习是一个法官不断进步的唯一途径,是提高新形势下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要不断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守护好社会公平与正义这道防线。 在学习能力方面,不但要勤奋学习,而且要会学习。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机关众多,审判领域范围广,法律法规层次多,更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特别是年轻法官,阅历浅、社会经验少,应当多从实践中学习,做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提高。
六、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能力。要充分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司法能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近年来不仅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群体性行政争议也比较突出。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法官要对本辖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在党委的统一协调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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