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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11 17:30:02 | 来源:网友投稿

应急预案新规定

【篇1:安监督总局2016年88号《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篇2: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

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 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 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公司应急预案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公司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定义

应急预案是发生突发事故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它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线,是规范应急重审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分类

一.公司应急预案是公司应急管理的总纲,规定了公司应急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以及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同时对应急行动、应急保障和应急预案的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二.应急预案是针对本公司内具体的生产装置、生产场所或重点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来进行编制,其内容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公司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公司生产区域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公司生产区域的应急工作要求;

(6)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案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每年更新一次,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3.公司应急预案由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制订、修订。 二.应急预案的审核与审批

1.公司应急预案由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室有关人员进行评审,经评审后形成书面文稿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1.公司应急预案应发至各部门。同时,报宝坻区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应急预案的培训

1.公司各部门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2.公司生产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各级应急演练的宣传。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

1.公司生产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2.根据事故预案重点,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处置方案实战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4.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演练的组织机构是否满足预案要求;

(2)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公司实际,在演练中有无重大漏洞 (3)应急演练所需物资是否满足或符合应急的需要;

(4)突发事故对周边的影响是否得到控制。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

一.公司生产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二.公司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各级应急预案制定后应当每年组织评估修订一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公司因兼并、重组等导致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2.产品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依据发生较大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明确要求重新进行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明确要求重新修订的;

四.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部。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四种类别的突发性事件,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制定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程序。

XX公司突发事件包含以下四大类:

Ⅰ 自然灾害类。包括:洪汛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暴风雪灾害、海上自然灾害。

Ⅱ 事故灾难类。包括:**失控事故、**装置爆炸着火事故、危化品严重泄漏失控和中毒事故、**气体中毒事故、**管道事故、**开发事故、供用电事故、环境保护事故。

Ⅲ 社会安全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火工品失窃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事件。

Ⅳ 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XX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来确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预案需求。

第三条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XX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XX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XX公司正常生产,促进XX公司持续、有效、协调发展。

第四条

XX公司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及相关综合协调管理工作。XX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直属公司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

XX公司所属厂(处)级单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总体应急预案制修订及相关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诣在指导、规范XX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9-1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XX公司、厂(处)级单位、大队(科)级单位、小队(站)级单位、班组(岗位)等五级应急程序文件构成。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XX公司厂(处)级单位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大队(科)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小队(站)级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班组(岗位)应急处置程序。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纲领性文件,可为专项应急预案和下级应急预案提供指导,明确衔接关系。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是针对某一类或某一特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程序文件。

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是专项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是大队(科)级单位和小队(站)级单位针对基层单位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等要害部位,大型公众聚集活动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次生事件编制的应急程序文件,用于指导现场应急响应、处置、救援等具体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程序是班组、岗位针对现场要害部位或岗位危害识别而制定的应急操作规程,是指导作业现场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时的规定动作、步骤,要求内容简明、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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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分析

第八条 针对四类突发事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技术支持、保障服务等特点,应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后果及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应当考虑如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地理、交通、气象、环境等基本情况。

(三)员工对避险技能、安全环保知识的掌握,以及应急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等情况。

(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射源等危险源分布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公众聚集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施、建(构)筑物布局等风险情况。

(六)生产设备装置、工艺流程、常见故障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在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管理现状、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形成报告,评估结论作为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支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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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危害识别和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落实应急专家、救援队伍、保障物资以及必要的应急措施,能够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六)应急工作流程遵循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满足监测与预警、防预与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要求。

(七)应急预案的内容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急业务范畴、工作职责、管理流程、工作程序相一致。

(八)与相关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

其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其涉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
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支持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厂(处)级单位参照XX公司模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预案编制的内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编制工作进度,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案编制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和XX公司有关的文件、制度,掌握预案编制的原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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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业务管理流程和应急工作职责,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内部审核。评审人员由预案编制人员、内部行业专家、单位负责人及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内部审核主要采取要素评审方式。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的要素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要素评审的过程、结论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5。

第十七条 预案的内部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性。

(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危害因素分析、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四)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五)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六)组织体系、预防措施、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

(七)预警体系、联动机制、响应程序的针对性。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要素评审意见认真对照、分析研究,按照评审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后,总体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专项预案可分别由业务分管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做到“一事一案”、“一岗一策”,由基层单位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骨干编制,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对XX公司、厂(处)级单位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进行备案与管理;
厂(处)级单位负责对大队(科)级单位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备案与管理;
大队(科)级单位负责对小队(站)级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班组(岗位)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备案与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应急预案评审和论证意见纪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通过内部审核、签署发布后,向集团公司、省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厂(处)级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通过内部审核、签署发布后,向XX公司、市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备案后的各级预案将作为有效文本纳入内控体系进行受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XX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可遵循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的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构成新的危害和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体系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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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七)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提出要求修订的。

(八)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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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厂(处)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工作,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记录,参加培训的学员要有学习笔记。培训前及培训后,均上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大队(科)级单位每年对每项应急处置方案至少组织培训1次,小队(站)级单位每季度对每项应急处置措施至少组织培训1次,班组(岗位)每月对每项应急处置程序至少培训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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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演练可采用桌面模拟、实战以及与地方相关部门合作等形式,验证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实用。

第二十八条

XX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按照“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进行,在每次演练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查找问题,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做好预案修订和下一步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资料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九条 厂(处)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3次专项应急演练,大队(科)级单位每年对每项应急处置方案至少组织演练1次,小队(站)级单位每季度对每项应急处置措施至少组织演练1次,班组(岗位)每月对每项应急处置程序至少演练1次。

第三十条 XX公司级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和厂(处)级单位要在演练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演练评估总结;
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

9-8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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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应急预案-国家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2。国家核应急预案13。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6。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10。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4。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5。中国红十字-

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6。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9。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1。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22。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3。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4。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6。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7。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2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9。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0。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31。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5。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6。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3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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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应急预案

编 制:
****

审 核:
****

审 批:
****

****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7年10月

传染病应急预案

一、职责:

1、****:负责指挥传染病应急工作;

2、****:负责传染病应急工作的实施,并联系医院护送;
3、****:负责传染病的调查工作,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确定发现传染病后,立即通知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人员赶赴现场,搞好病员的传送和隔离。

三、查明传染源,及时消毒周围环境,烧毁,掩埋污染的食品和用品,彻底隔离传染源,避免传染病继续蔓延。

四、传染病应急办公室在机关卫生所,电话:
五、所需设备:车辆、担架。

六、对外联系方式、电话:
南京市**医院电话:
南京市**局,电话:
七、传染病预防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相关规定

一、预案编制

市直各部门、各旗区及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相关规定,依托部门及企业实际情况而编订。

1.1 预案格式

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格式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五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统一编排。

1.2 文字格式

应急预案内容编排依次为:封面、形式审查表、要素审查表、备案登记表、预案目录、批准页,预案正文等。

封面:封面应包括预案版本号即应急预案适用年度、明确的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封面的应急预案名称采用初号黑体居中编排,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版本号等内容采用楷体小二居中编排。

形式审查表、要素审查表:形式审查表以及要素审查表依据《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通知》(国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附件相应评审表要求而编排。该表中评审的每一项需附相关评审意见及评审人员签名。

目录:目录包括批准页,正文部分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和页码,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单倍行距编排。

批准页:批准页应包括单位预案发布相关说明,日期及单位主要领导的签字或盖章。批准页标题应采用宋体小三居中打印;
说明部分内容采用宋体小四左对齐打印,段落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日期采用宋体小四。

正文:正文部分起始页为奇数页;
标题应写明应急预案名称,字体采用宋体二号;
内容部分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数字字母部分采用“The New Roman”,段落首行缩进两个字符编排,行距采用固定值22磅。一级标题采用宋体小三加粗,段前段后各6磅,行距为固定值22磅;
二级标题采用宋体四号,段前断后各0磅,行距为固定值22磅。

文本的页面设置为:版式为奇偶页不同;
页边距上2.54厘米,下2.54厘米,左3厘米,右2厘米。页眉奇数页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偶数页为“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字体采用五号黑体,页眉距边界1.5厘米。页脚部分包括页码和校对签名表,页码为预案每页的页数,封面、形式评审表、要素评审表及备案登记表没有页码;
校对签名表为预案编制单位相关责任人对预案正文每页的内容审定无误后的签名表,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人对预案每页内容审定无误后应在该表中签名。页码采用“The New Roman”字体居中编排;
签名表奇数页采用右对齐编排,偶数页采用左对齐编排,字体采用“仿宋_GB2312”字体居中编排;
页脚距边界1厘米。预案采A4双面打印,活页装订。

预案模板具体格式及内容相关要求见附件9 二、预案备案

2.1 预案备案相关材料

2.1.1 市直各部门及各旗区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a)市直各部门及各旗区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发布的批示和文件;

b)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c)应急预案文本、电子文档

2.1.2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a)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b)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c)应急预案文本、电子文档。

2.2 预案备案程序

2.2.1 市直各部门及各旗区备案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a)市直各部门及各旗区向市安监局应急办(以下简称应急办)综合业务员提交预案备案的相关材料;

b)应急办依据有关规定,当即对其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c)对符合要求的预案,应急办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批示意见组织专人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d)形式审查完毕后由应急办综合业务员对预案是否备案立即回复;

e)对形式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预案,应急办进行统一编号,经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向申报单位核发《部门预案备案登记表》。

2.2.2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a)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局网页“应急管理”栏下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具相关信息后申报;

b)生产经营单位向应急办综合业务员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c)应急办综合业务员依据规定,当即对其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则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说明;

d)对符合要求的预案,应急办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请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批示意见组织专人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e)形式审查完毕后,由应急办综合业务员对预案是否备案立即回复;

f)对符合要求并准予备案的预案进行统一编号,填具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印制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申报单位核发。

联 系 人:张鹏燕;

联系电话:15924505476;

箱:zhangpy1982@126.com 地

点:市安监局应急办业务室(309);

无应急预案(共6篇)

综应急预案(共6篇)

通信应急预案(共6篇)

车间应急预案(共6篇)

防灾应急预案(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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