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汇报
物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方案,拟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5、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6、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7、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8、根据业主提议,拟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9、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10、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1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与每年3月底前通过会议、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及收支情况,并通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12、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收支状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详细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邀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13、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4、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5、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16、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的财务进行妥善保管;
17、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18、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月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节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19、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0、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21、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2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2020年工作总结
一、建立业委会和小区楼道长的组织架构
本届业委会成立之初,委员们来自各个苑区,大家都有一种为小区的美好奉献一份力量的愿望,委员们互相也不是很熟悉,如果要开展工作,必须是一个团队。而且本届业委会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业主们对我们抱着很大的希望。我们是从一张白纸开始的。万事开头难,业委会经过集体讨论达成共识,
(一)通过了业委会委员分工,分为清点财产、安全保卫、宣传、小区文明建设、经营性收入管理等几个主线,分别和物业有关职能部门对接。
(二)组织了各苑区楼道长的推选工作,截止2019年10月份,7个苑区共推选出楼道长近百名,并分别召开了楼道长会议,各楼道基本建立了楼道的微信群。
二、建立建立业委会工作制度
(一)业委会通过学习《竹海水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竹海水韵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竹海水韵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竹海水韵业主委员会2019年工作目标和计划》、《竹海水韵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业委会工作流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公示广大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二)建立了业委会公众号,2019年共发布各类公告、通知191篇。
三、清点各类公共财产,做到心中有数。抓好经营性收入,为小区建设助力。
(一)通过几个月的时间,对小区各类图纸、设备设施、对小区每栋楼的楼道、景观、路灯、路面、生活水泵以及其他财产的进行清点,清点的结果如下:
1、本小区一共138部电梯,电梯除了查看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外,每一部电梯都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督促维保公司、物业加强管理。在电梯清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为一家单位,作业员工3人,根本无法做到15天检查一次的维保要求,电梯没有做到一梯一档管理,维修作业记录混乱。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对138部不同型号的电梯实施原厂维保。
2、消防设备,监控设备一直没有接到物业的书面通知,也不清楚是否经过了相关专业部门验收。
3、对于清点财产中因维护不当或者到达使用年限的设备设施,景观、路灯、围墙、水泵等有部分物业已经在业委会的要求下进行了维修,水景基本修复,其他进度不快,费用无法落实。
(二)截止2019年6月30日,小区物业经营用房已经全部移交清楚,并全部出租完毕(荷塘轩会所租期至2019年8月,目前空置)。每平方的租金从去年0.8元,根据楼层和用房性质,目前每平方为1.30-1.50元。并挖掘潜力,将润泽园一栋整体打包出租,每年增加收入80余万元,用增加的部分收入改建扩建位于流霞苑的500多平方米的业主活动室。
(三)要求物业公司规范小区地面停车收费,从2019年4月份起,逐步进行车辆登记工作,4-6月份根据物业统计共收到停车费35万多元。但是从停车收费开始,有物业工作人员私自用其个人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停车费,为此,业委会调取了车辆识别系统的报表,并要求物业根据委托收款协议清算停车收入。
(四)、电梯广告正在和有关单位洽谈中,快递柜等场地占用费的合同正在逐步改签合同主体。
在业委会的努力下,小区的公共性收益,多年来第一次有了结余。
四、与物业服务中心建立联动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督促解决。
1、小区景观河从xx年开始就逐渐被污染,业委会成立后,经过不断的投诉、协商,成立了专门的河道治理专题小组,物业终于安排资金进行了清淤工作,同时督促物业清理了多年未清理的小区内的格栅井,降低了小区污水管的水位。
2、高层的消防系统很多都处于瘫痪状态,被政府有关部门点名批评。业委会一方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方面多次与物业现场查看,邀请有消防系统专业知识的业主出主意想办法,督促物业尽快解决。
3、流霞苑门禁系统自交付起就没有投入使用,业委会多次在联席会议上提出整改要求,并多次联系余杭住建局,寻求解决方案。
4、车辆识别系统、人行摆闸投入使用后,多次督促物业加强管理,但是效果不明显。沿街商铺整治、路灯、小区景观等,多次会议讨论、现场查看,但是整治效果不好。
5、业委会自成立以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次与物业的联席会议,出具关于消防、电梯、流霞苑门禁系统、停车管理、景观河污染治理、停车收费等工作联系函24份,督促物业工作的工单30余份,各类会议纪要40多个,发动业主对各苑区的问题进行统计汇总,共10大项:
(1)、小区乱停车问题,每个苑区都存在,业主反映强烈。
(2)、小区安全问题,消防安全,保安巡逻、管理停车、门禁系统启用和管理,电瓶车充电等问题;
负一楼公共区域的管理问题。
(3)、小区商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问题。
(4)、小区保洁工作规范问题
(5)、绿化缺失维护问题
(6)、公共收益的公开和使用
(7)、物业对问题处理的响应速度和处理过程没有闭环。
(8)、房屋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需要解决。
(9)、高层电梯质量问题,经常有故障。
(10)、涉及业主自身的问题:高层抛物、邻里关系、小区养狗和遛狗问题。上述9项已专题发函给物业公司要求进行整改。
五、重视小区文化建设,和谐邻里关系。
一、在小区文化建设中,业委会倡导规范停车、文明养狗、爱护家园绿植,不违章搭建等,在业委会公众号里开辟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台”,请广大业主督促。
二、9月份业委会组织了一次中秋晚会;
举办了“竹海有童声”小歌手比赛;
小区有了“竹海水韵之歌”、“竹水谣”原创歌曲。有三个苑区成功举办了邻里节。
三、小区的陪漂舞蹈队、陪漂合唱团、春风里舞蹈队、俏夕阳舞蹈队、钓鱼协会、乒乓球协会都在业委会进行了登记,业委会协调活动场地,让小区业主的业余生活更丰富多彩。
六、组织召开xx年第二届业主大会,表决物业企业的选聘工作。 (一)2019年10月份启动业主大会的准备工作,通过推荐、现场考察,确定了招标代理公司、业主大会会务公司,并公告全体业主。
(二)根据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在闲林街道、方家山社区的指导和下,对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的表决事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标准等,业委会多次内部讨论,召开业主座谈会、楼道长会议听取意见,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工作。
经过2个月的紧张工作,2019年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发放率达85.60%,回收票67.98%,并通过了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综上所述,以上这些工作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单凭单个业主是根本无法完成的,有业委会和没有业委会差别就在这里。但是业委会也不是万能的,工作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以上这么多的工作靠委员们用业余时间,靠智慧、靠业主的支持和帮助。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感到最困惑的是:
一、由于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不详细,对于物业公司工作的检查督促没有依据,业委会一方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一方面对物业公司进行督促、沟通。但是收效不大。有一些业主平时不关心小区的公共事务,自己遇到问题就责怪业委会,有业主把业委会当做保姆,本该物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找业委会解决,如果业委会做不到,就确定业委会不作为。更有甚者,2019年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后,就有人软硬兼施,要业委会委员辞职,甚至有陌生人闯入业委会委员家中进行威胁,上演的闹剧堪称经典。
二、我们都是业主,怀着对小区更加美好的向往,舍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小区做一些工作,所有的工作流程都是在国家有关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框架内进行,但是我们小区有5000户,人口一万多人,方案总有照顾不到的地方,我们希望听到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谩骂、攻击、威胁、造谣。有一些质疑实际上很难操作,大家都被弄的很无奈。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认为,只要对小区有利的事情,业委会是一定要坚持的。
有个别业主甚至认为,业委会就是捞钱,捞好处,没有证据就在公开场合传播,这种说法严重挫伤业委会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为此,本届业委会在公众号发出一篇《关于恶意中伤业委会的郑重声明》。
三、小区的停车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物业、业委会、业主的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地下车位的争议,也不是业委会能够左右的。
四、根据《竹海水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选聘物业不是业委会说了算的,业委会有责任组织选聘工作。选聘物业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操作。2019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已经结束,并有了表决结果,接下来的工作是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并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根据公开招标的结果,3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还需要在选聘阶段做到平稳过渡,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如此系统庞大的工作量,作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一种考验,做的好与不好,关乎小区5000户业主,是否做得公开透明,把符合我们小区实际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好,是我们目前最关注的。
这一年来,有苦有累,有取得成绩的快乐,有被人误解的痛苦,但是值得欣慰的是,业委会内部更加团结,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谋略,还团结了一批热心小区公益的业主,有老人有年轻人,他们在业委会有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有困惑的时候给予鼓励,热心公益的业主也越来越多,很多工作按照业委会的计划一步一步的向前推进。
业委会的工作很繁杂,每一件事都要考虑周到,考虑各类不同诉求的业主的利益,加上业委会委员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务,很多事情推进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那么快,业主们请理解。
2020年的主要工作:
第一、继续做好经营性收益的收取、2019年公共收益的清算。
第二、组织物业选聘工作,根据进度做好物业选聘的准备工作、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公示、2020年业主大会的准备工作。
第三、督促物业做好选聘物业期间的基础服务工作,继续做好公共财产清点以及移交工作。
第四、业主重点关注的电梯、消防、监控、停车、绿化、保洁等问题,继续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 目的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工作,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二章 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三、一个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区、市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业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商品物业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新建商品物业首批业主正式入住物业已满18个月;
(三)原有居住物业区域公有住宅出售达到40%以上。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区域的范围,由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
五、各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协同房屋出售单位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对选举产生和改选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批准:承担对辖区内各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水平。
六、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会议;
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决议、决定;
对运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七、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向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生产
八、业主委员会须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生产。
九、一个物业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由有关业主按幢或单元协商产生,一般不超过一百人。公房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生产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数。业主代表大会成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次代表大会召开前予以补选或增补。
十、一个物业区域内,具备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之一的,房屋出售单位应将出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后的45日内,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下列筹备工作:
(1)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区主管部门、房屋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人员参加;
(2)协商产生业主代表;
(3)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般采取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数额的一倍;
(4)起草或确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并向参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5)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并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十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4)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5)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业主委员会的名称;
(2)业主委员会所在的物业区域范围;
(3)房屋建筑总面积和其中已出售面积、时间;
(4)出售房屋户数(套数);
(5)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纪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应到人数和名册,实到人数和名册,投票选举结果及会议作出的决定等。业主委员会自区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十三、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3个月前,应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缺额需补选的,应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章程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在半年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或因长期外出、物业转让、疾病等不能履行职责的,需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委员会成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主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公益事业;
(3)身体健康,有较充足的时间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
(5)其他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本区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工作要点
十五、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国家和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
十六、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确定。
十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和内部制度,并将所定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人员工作属义务性质,不领取固定工资和津贴;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八、业主委员会不设专门的办公用房,工作和召开会议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场地和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
件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不得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裁定。
十九、涉及到物业管理区域与区街综合管理、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责任、受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面,向有关方向交涉解决。 二
十、业主委员会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用房、管理费节余、
公共收益项目,有关图纸资料等,进行具体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协议。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或批准文件标准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和公共部位维修费并实际用于管理和支出,每年提出收支预算,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实施,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主委员会如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二十二、对于税务、工商等部门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提留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二十三、业主委员会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并按有关管理制度使用;
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时,应由多数委员会签字认可;
凡违反制度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确认;
业主委员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公告;
重要会议可以报请市、区主管部门出席并指导工作;
二十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尊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主动配合企业的正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时缴纳公共生性服务费、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等有关费用,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违法建筑、违章装修、乱搭乱占及妨碍他人的空调室外机、防盗网安装等),应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六、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对业主委员会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告和制止,并报市或区主管部门查处。
二十七、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委员会主任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如何认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性质 问题提示: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如何认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性质?
【要点提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性和代表性决定了业主委员会拥有对外代表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是否正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其对外代表权。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71号(2008年6月10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三终字第518号(2008年10月22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合伙企业)。原告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镇海鼓楼步行街108号的业主,原告是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自2006年起就开始履行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与其协商均无结果。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与2007年的综合服务费人民币56929元(2965.03平方米×0.8元× 24个月)及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14232元(2965.03平方米×2.4元×2年)。
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无权对属于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承诺,被告对其物业一直是自行管理,原告从未对被告物业进行过物业服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原、
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与宁波市镇海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所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得到物业主管部门的确认,该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均应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被告作为该区域范围内的业主之一,在物业被交付后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与宁波市镇海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由买受人自行管理物业之内容不能约束本案原告,也不能当然免除被告向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告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宁波市镇海区鼓韵花苑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原告与宁波市镇海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之决定已被撤销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受该决定之约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亦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分别规定了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与对外的代表权,两者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不同的,业主委员会是否正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其对外代表权,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正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追偿,但基于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权,其就物业管理问题所作的承诺对外仍然有效。因此,宁波市镇海区鼓韵花苑业主委员会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之承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应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物业服务,但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整体上更具有优势证明力,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其管理区域范围内进行了物业服务。鉴于物业服务的区域性及业主交纳服务费的个体性,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各自履行服务义务及交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部分业主未交纳服务费而拒绝提供物业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业主也不得依据其对物业服务质量优劣的评判而拒绝履行交费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业主大会可依法解聘该企业。综上理由,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及2007年的综合服务费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或与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符,或有悖法理.不
予采信。因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宁波市镇海区鼓韵花苑业主委员会虽授权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但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得以代理人身份向被告收取,而无权以原告身份主张实体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专项维修资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及2007年的综合服务费人民币569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市北仑加贝俱乐部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加贝俱乐部与鼎天物业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且,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业主大会曾就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出过决议,故业主委员会在这方面无对外代表权,其承诺鼎天物业公司与茗园房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继续有效显然不当。所以,加贝俱乐部与鼎天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鼎天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加贝俱乐部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尤其是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相反,加贝俱乐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鼎天物业公司实际未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原判认定鼎天物业公司事实上也在向加贝俱乐部提供物业服务欠缺依据。庭审中,加贝俱乐部又提出本案应追加茗园房产公司为共同被告,故原审程序也有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鼎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鼎天物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物业服务合同有特殊性,不可能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一对一签订。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订合同或另行选择物业公司。本案中鼓韵花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并未另行选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也承诺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因此,鼎天物业公司与加贝俱乐部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明确。(2)鼎天物业公司原审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鼎天物业公司事实上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鼎天物业公司与加贝俱乐部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鼎天物业公司是否为加贝俱乐部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
(3)本案原审法院是否应追加茗园房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即原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焦点一,鼎天物业公司与茗园房产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加贝俱乐部有约束力。虽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至2006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但宁波市镇海区鼓韵花苑业主委员会已于2008年1月17日承诺该合同继续有效,即事实上已追认其与鼎天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该决定对包括加贝俱乐部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加贝俱乐部主张业主委员会无代表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该决定已被撤销。此外,加贝俱乐部与茗园房产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由买受人自行管理物业的约定亦不能约束鼎天物业公司。因此,原判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宁波市镇海区鼓韵花苑业主委员会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确认鼎天物业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对鼓楼步行街提供保洁服务,这些证据与鼎天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鼎天物业公司事实上也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加贝俱乐部也自行委托宁波市镇海区环卫保洁中心对粪便、垃圾进行清理,并支出了相应的保洁费。故鼎天物业公司客观上并未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保洁服务,且对加贝俱乐部支出200
6、2007年保洁费,鼎天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在诉求的综合服务费中予以扣除,故本院认定加贝俱乐部共应向鼎天物业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39129元。关于焦点三,加贝俱乐部提出应追加茗园房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由茗园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加贝俱乐部对于和茗园房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鼎天物业公司二审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该行为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此对原审判决内容予以变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逾期仍不组织
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
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
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
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
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汇报
物业周例会工作汇报
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农业委员会重点工作汇报(共8篇)
企业伙食委员会工作汇报(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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