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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05-27 11:30:02 | 来源:网友投稿

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人:xxx,男,1xxx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被申请人:安徽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xx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xx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xx伶,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男,1xxx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合肥市包河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xxx万元。 2、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xxx人民法院后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xxx5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分两次支付工程款,第一笔工程款10万元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36万元应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限支付工程款,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现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债务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债务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原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地址: 邮编:电话: 被告: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编:电话: 执行依据:***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和***市第一级人民法院(2008)一民终字第159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25元计算,根据2008年12月23日颁布的短期货款利率4.86%计算); 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五百一十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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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四千五百一十九元。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9日***市第一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民终字第15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5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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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有限公司

异议人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异议人虽然与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供货往来,但到目前为止,异议人对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并无到期应付账款。

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因货物交付时间、交付质量等诸多因素,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对问题的解除尚未达成协议。贵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影响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纠纷的解决及合同的履行,会给异议人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异议人无法执行限期履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

案例: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万元货款;
某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债。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商、医院分别向某甲及其任职的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此案例涉及如何认定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问题,还涉及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协调两类债权人利益关系的问题。

分析

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先以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债权人;
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责任。

1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现行法律重视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以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符合合伙财产相对独立性的观念。

2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形式承担补充责任。鉴于“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规则的存在,合伙人劣后于合伙组织而承担合伙债务,其清偿责任应为补充性责任。对于该项补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无限责任,即指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清偿责任不限于其出资、投入或者积累形成的收益;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人之间约定的责任比例对抗债权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承担比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双重优先权原则。对于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斟酌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英美法确立的双重优先权的衡平原则,合伙债权人应当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在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应当优先于合伙债权人在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

在此案例中,合伙企业所欠供货商的50万元货款,属于合伙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予以清偿;
不足部分,由甲、乙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某乙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了全部债务,某乙得请求某甲按照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某甲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与合伙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合伙债务。医院只能请求某甲个人支付该项欠付医疗费;
某甲不能支付时,医院可以请求某甲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作价偿还所欠医疗费,但不能直接请求合伙组织偿还该款项。如果供货商和医院都无法全部满足其债权主张,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鉴于某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投入和积累均相对独立于某甲的个人财产,应当以合伙财产优先满足供货商的债权请求;
若某甲有其他未投入合伙企业的个人财产,该项财产应当优先满足医院的债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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