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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2-05-28 16:30:03 |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局长徐鸣春

副局长彭金玲唐子敢

2009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安全保卫科、物业管理科、后勤事务科、产业发展科6个职能科室,在编在岗干部职工18人。

一、机关服务。

1、强化服务意识。围绕“夯实服务基础、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准、创造服务价值”的思路,坚持把服务工作大局和服务机关干部职工作为行动指南,把每一位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当作首要理念,通过开展“优质服务零差错、安全防范零隐患、后勤保障零搁置、接待群众零距离、争先创优零起点、团队成员零隔阂”活动,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不断加强,进门笑脸相迎、热情引导,“ 您有需要我们就有服务”,经常能看到服务人员扶老携幼、热心助人的感人场景。领导房间安排节日和生日鲜花祝福,定期征集领导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年服务满意率达100%,其他服务满意保持在98%以上,全年开展上门延伸服务150多次。在后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行政中心保持“全国物业示范大厦”的最高荣誉。先后有江西、安徽、上海、广州和省内的20多个地级市到该局学习观摩。

2、提高服务水准。后勤服务工作事无巨细,需要后勤人日复一日,严密、认真、扎实、不厌其烦、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每天机关下班后要完成对1100多间办公室的检查和保洁,

每天上班之前要对所有设备调试和检查到位,每年的运转记录资料足有10多公斤之重。全年承担会务765场次,处理维修2150次,处理工程问题820个,分送报刊信件84万件,机关设施完好率达100%,维修满意率达98%。中央空调、电梯、强电、弱电、给排水系统、消防、停车场、安全预警系统在持续高负荷运转五年的情况下,保障正常的运行。二级服务机构医疗、超市、食堂、洗车场、园林等服务水平也在逐步得到提高。

3、创造优雅办公环境。机关保洁工作基本做到一丝不苟、一尘不染,园林养护做到精细、到位,节会期间组织机关的氛围装饰,有效规范机关的广告、宣传、标识以及银行MAT柜、广电媒体、移动、电信通讯设施,整治乱搭乱建、私自改造和噪音污染,创建“省卫生文明单位”和“省园林式单位”。

4、开展节能降耗。机关事务局机关节能工作,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规范》,坚持依靠细致有效的管理,一丝不苟的精神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关好每一次灯,节约每一滴水,在连续4年每年节能降耗15%的基础上,继续完成节能目标,维修支出比上年下降35%。机关的国有资产、公共设施管理完好率达100%。物业管理规范,使用、维护、保养、保管、登记严格到位。进一步整合公共会议室、调剂办公用房50多间。

二、安全保卫。行政中心是一座没有围墙的开放式办公群楼,外环线长3200米,主要入口26处,保卫任务十分艰巨,该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相

结合,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启动应急预案20多个,出动巡逻2500多次,登记检查5670人次,检查包裹1876人次,协助处置集体上访67批2300多人次,制止非法打横幅、发状纸、喊口号、堵大门和静坐领导办公室、在行政中心搭棚寄居等事件150多起,处置打架、抢食堂饭菜、冲击领导办公室等重大维稳事件11起,纠正车辆违章400多起,调处交通事故12起,晚间检查未关门、关电760次,组织消防检查12次,纠正私拉乱接7起,切实保障机关的安全有序,杜绝盗窃、治安和消防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堂、医务室、商场的食品卫生和医疗安全,内保工作连续四年荣立长沙市集体“三等功”。全年新安装摄像头127个,购置巡逻车2台,配备应急电源,组建和培训应急分队和五个专业小组,进一步增强机关应急保障。

三、科学管理。量化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周安排、日督查、月考核,推行1日4次的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实现每天的岗位纪律抽查和每月的工作绩效评分,并与奖金福利挂勾,坚持制度管理、民主监督和人文关怀,倡导和坚持自我学习、组织培训、持续改进的良好风尚,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干事氛围浓厚,工作作风、服务理念、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后勤工作被评为“长沙市先进单位”,并被评为“长沙市优秀法人单位”,并再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绩效考核“红旗单位”。

四、重大活动服务。认真做好人大政协两会和经济工作

会议等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会务服务工作,积极参加花炮节、佛文化节、一中80周年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后勤服务,精心组织11次升旗仪式,组织花炮礼品的采购、分送。参加全市重要接待活动30多次,参加讲解、导游和志愿者250人次,参加重要活动的保卫任务200多人次,礼仪服务105人次。承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中心工作用房、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全民健身周”系列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工会活动。(穆梦盈)

【后勤保障工作会议】 2009年8月1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建新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行政中心后勤保障工作办公会议,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刘旭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安全保障、公共机构节能、食堂等方面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机关食堂解困问题,要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友谊宾馆共同协商,拿出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是同意将行政中心电子防控系统纳入“平安浏阳”治安电子防控系统建设范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2台电动巡逻车,购置1台500KW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完善行政中心的物防功能,组建一支反应快捷、处置有力的小型应急分队,增强行政中心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明确由工业经济局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

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接和联系,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中心区域内机关单位节能降耗的管理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穆梦盈)

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法律监

督约束机制,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及考核。

二、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审核及归档工作,并提

出修改建议,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四、负责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及建议。

五、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对法

律风险进行预警、分析和建议。

六、负责对法律纠纷的处理。

七、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 协助企业经理进行日常办公文件的管理。

2负责实施机关日常考勤工作,处理违规现象。

3 负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4推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协助制定企业文化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5负责公司劳动工资奖金管理,执行工资、奖金计划、审核、计发6 各单位工资和奖金工作。

7 管理公司后勤工作。

8 招待客户,招待领导,保持上级部门和下级单位的联络畅通。

9 处理公文,安排会议,搞好内勤工作。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关于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日常事务管理能力,打造规范开型、效率型、节俭型机关,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积极响应上级倡导的“低碳节能、绿色环保”出行方式,进一步提高机关公务用车利用率,坚持“提前预约、集中派车、就近自理”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应在每天早8点和下午上班后即到办公室提前预约用车。预约用车时,要说明用途、去向、时间;
对到外县、市出发或上级有关部门需调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预约。除特殊紧急情况,凡未预约的,办公室一律不在单独派车,由各科室自行解决。

对参加一般性会议、文件领取、上报等能由个人完成的工作,均不派车(恶劣天气除外),一律骑局配备的公用电动车参加、办理。

局配备的公用电动车由值班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安全科负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好骑用登记记录,及时充电,妥善保管。

二、机关卫生管理。

按照机关卫生区划分,综合事务科要组织好卫生打扫和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考核相挂钩,确保机关办公区域和院落整洁、干净。

三、安全管理。

安全科要加强机关值班、值守工作的调度管理,认真落实好夜间值班规定,要重点加强门卫和办公楼内值班情况的督察,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

四、基础设施管理。

基建科要加强对局办公用房、院落及绿化管理,美化、绿化、优化办公环境。要着重加强对用水、用电的节约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电的跑、冒、滴、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五、办公用品管理。

严格执行局沂交发[2010]4号关于印发《沂水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办公用品需由局办公室、财务科统一购买、发放。办公用品(包括各类纸张、笔、电脑耗材等)实行计划购买。各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所需办公用品数量、品种报办公室汇总,统一购买、发放。对特殊情况计划外购买的,应写出申请,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机关各单位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注意处处节约,非上报材料应正反面使用纸张;
严格复印管理,一次复印10张以上的必须报办公室同意,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登记,方可复印;
对于电脑、打印设备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应先由基建科相关管理人员鉴定后,由办公室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护、维修。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工作职责

机关事务管理中工作职责

1、承担河口中心城区(地方)住宅小区、机关单位的水气暖及部分电的供给、协调管理及收费;

2、负责机关办公楼及区公管房、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

3、负责市政“111”服务热线管理工作。

姓名:张吉安 职务:主任

1、协助主管、分管领导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对本科室全面工作的检查与管理,收费工作的登录、统计与报表;

3、负责供热质量与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配合油田各有关单位抄表核算与协调工作;
5负责对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6、负责对安康工程、老干部别墅住宅收费与值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张洁 职务:副主任

负责市政“111”值班的全面工作。

姓名:张金文 职务:职员

主要负责水、气、暖方面的零星工程报修与维修工作;
负责90型处级住宅、新处级住宅、财政局50型住宅的收费工作;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管理员,负责零星工程的报修与维修,负责水、气、暖管线的查巡和部分住宅用户的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程颖韬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焦兴花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郭秀华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连波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燕卿 职务:职员

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冯连昌 职务:职员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收费员,负责水、气、暖的维修工作和部分商户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延丽华 职务:职员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负责电的维修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负责

姓名:李晓岩 职务:职员

收费员,负责来局交费人员水、电、暖收费工作。

姓名:张玉苹 职务:职员

值班员,协助张洁负责市政“111”值班的工作。

岗位说明书系列

编号:FS-ZD-04017

事务管理岗位职责要求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action management positions

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1协助企业经理进行日常办公文件的管理。

2负责实施机关日常考勤工作,处理违规现象。

3负责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4推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协助制定企业文化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5负责公司劳动工资奖金管理,执行工资、奖金计划、审核、计发6各单位工资和奖金工作。

7管理公司后勤工作。

8招待客户,招待领导,保持上级部门和下级单位的联络畅通。

9处理公文,安排会议,搞好内勤工作。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

第1页 / 共2页 岗位说明书系列

编号:FS-ZD-04017

Fonshion Design Co., Ltd

第2页 / 共2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

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二是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四是坚持厉行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
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
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四)机关服务保障管理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

此外,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dawendou.com),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gsw@chinalaw.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基本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经济适用、从严控制的要求,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

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并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对政府机关的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集约节约用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应当推进集中办公。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符合简朴、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和办公用房调整或者机构被撤销后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办公用房应当由本部门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
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
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政府各部门的后勤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引进社会服务管理制度,降低服务成本。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应当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
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不得安排宴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庆典活动,应当报经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庆典活动,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以及行政机关参与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

第三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外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本部门每年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数量、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的规定,厉行节约,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二)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三)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五)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配置与机关运行无关的设备、设施的;

(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四)国内公务接待、会议费用超标准或者会议安排宴请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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