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条例
厨房规章制度条例
【篇1:厨房日常规章制度及处罚条例】
厨房日常规章制度
1、员工的工帽一次不戴处罚10元,工裤一次不穿处罚10元,工号牌一次不戴处罚10元。
2、头发露在帽外的发现一次将给予警告,第二次处罚10元。 3、男员工头发过长的厨房管理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及时理发,如不及时理发的员工,每过一天处罚10元以此类推。
4、所有员工必须穿黑色的皮鞋或胶鞋,男员工必须穿深色袜子,女员工可穿肉色袜,发现一次要求不符合的处罚5至10元。
5、厨房员工指甲过长而指甲里面含有发黑脏物的发现一次处罚5元。
6、在厨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发现一次处罚5元。
7、工作区域内做不卫生动作的一次处罚10元(如:脱鞋、剪指甲、挖鼻滴掏耳朵等。)
8、冷菜间人员口罩一次不戴的处罚5元。
9、冷菜间消毒水一次不配的处罚10元。(包挂消毒水配比不标准)冷菜间菜板、刀具、当天一次不消毒的处罚10元。
10、在冷菜间发现有苍蝇、蚊子等害虫处罚20元。
11、冷菜间不随手关门及冷菜间温度超过25度处罚10元。
12、在工作时间发现各部门区域有垃圾部门人员不清理的处罚5元。 13、在工作时间内,说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或开玩笑的处罚10元。
14、在工作时间内说脏话的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5、在工作时间内骂人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6、在工作时间内吵架的对主要责任人处罚5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20元。
17、所有餐具、用具等未按规定分类摆放的处罚5元。
18、工作区域内有私人物品的发现一次处罚5元,如没人承认的物品视垃圾处理。
19、为按照正常程序操作水、电、煤的一次处罚10元。 20、煤气开关没关好造成漏气一次处罚50元。
21、漏开菜单的一次处罚10元,在正常情况下出现菜品估清的处罚20元。 22、冰箱内的物品未按规定摆放的处罚5元,生熟未分开处罚10元。
2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地面有垃圾和积水的处罚5元。
24、在工作不忙时,自己所属区域内有垃圾及积水等不及时清理的一次处罚5元。
25、下班时垃圾桶盖不盖的处罚5元。
26、水龙头未关好造成滴漏一次处罚5元。
27、上班时间内玩手机的处罚5元,接打手机的处罚10元(注:如有急事必须先请示领导)
28、上班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和报纸的处罚10元。
29、未穿工作服进入厨房间的一次处罚10元,如不是厨房员工值班人员要给予阻止,否则将处罚值班人员10元。 30、没有完成领导下达任务的处罚10元。
31、不服从领导分配的人员处罚20元。
32、顶撞领导的处罚50元,辱骂领导的立即开除。
33、在员工之间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破坏员工团结的一经查证,立即开除。
34、上班时间有打架现象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 理。
35、在工作时间吃东西的(除员工餐)一次处罚10元.。
36、偷吃酒店的东西或偷拿酒店物品的处罚1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立即开除。
37、所有打破酒店物品(主要是餐具)必须主动上报登记如不主动上报除赔偿损失外另加50元处罚。
38、上班时间离开本岗位未向领导请示处罚10元。 39、所有菜品在抽查份量时超出标准差率处罚5元。
40、菜品未洗干净如有黄叶、烂叶、泥巴的处罚10元。 41、餐具未清洗干净有污渍油渍的处罚5元。
42、对于浪费现象的(包挂职餐)一次给予20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43、厨房 所有食品因人为原因造成变质不能上桌,均按原价赔 偿情节严重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处罚。
44、所有因产品质量引起打折的责任人承担60%组长承担20%领班承担20%没有组长的责任人承担70%领班承担30%。(打汤、面点、冷菜、羊肉自己承担)
【篇2: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单位的厨房管理制度,共同营建一个卫生、美观、优雅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班后
无事不得在厨房逗留。上班时必须穿戴整齐,整洁。
(二)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金额岗位合格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不得上岗。
(三)做好厨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月四次大扫除,确保厨房内外环境卫生。
(四)把好验收关,严禁腐烂,过期的原料或蔬菜进入厨房。
(五)保证厨房和就餐区地面无垃圾、无油迹、防滑。
(六)工作中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严格按照伙食标准精打细算,避免浪费,以最大限度内尽量做到色香味、花样、品种多样化。盘盘上秤,足斤足两。努力做到高标准,高技术的厨房出品。
(七)每次下班检查厨房,如电源开关,冰箱,排风等,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办保修。
(八)厨师应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
三、员工就餐要求
(一)就餐时间规定 早餐:7:30——8:00
午餐:11:30——12:30
(二)就餐人员就餐前不得进入厨房,自行拿取。
(三)就餐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杂物,不随意吐痰,不随意乱倒剩菜,剩饭,食物残渣应放置在餐盘上或垃圾桶内。
(四)就餐时应爱护厨房的公共物品,爱惜粮食,不得随意浪费。就餐人员要尊重厨房工作人员,不得与厨房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四、食堂卫生管理
(一)环境清洁管理
(1)将餐桌上剩余的食物倒入垃圾筐内,每日餐前餐后清洁餐桌。
(2)每日用拖把将饭堂全部地面清扫两次以上,保持清洁。
(二)餐具、厨具的清洁管理。 (1)用清洁布清洗厨具2次以上,直至洁净。
(2)清洗后的厨具待晾干后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3)清洗后,用拖把将工作间全部台。柜面擦拭干净。
(三)食堂安全管理
(1)饭堂地面保持干净。
(2)不使用过期、变质、不安全的蔬菜、调味剂及肉制品
(3)注意用电、用水,特别是电气设备。
(4)注意防火防盗工作。
五、附则
(一)本规定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若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局保留对本规定随时或定期修订的权利。
(三)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厨房规章制度实施方案】
竹馨园餐饮 厨房岗位操作规范
主管职责 执行厨房全面业务运作,包括岗位制度,工作岗位安排,菜式出品,要求按每人一岗位,实
施个人纪律和员工制度工作实施,卫生制度和要求,消防使用煤气安全制度,住宿纪律制度,
考勤制度等直属厨房工作的一切工作。
主管要以身作责,执行厨房业务时,将生产运作任务、分配到各岗位上,进行督导和工作调
动、业务、纪律培训、出品要求和监督,业务主流营销,协调餐厅主管销售业务工作。
出品要求制度
落实个人岗位,制定一人一岗,按工种进行对出品制定要求,认定责任,对违反出品要求,
有以下安排:
a炒锅:不按要求制作成品和菜品被客人投诉、退货、造成出品报费,按一定责任,发生什
么问题,按主管鉴定作出处理或个人自行购买;
b煎焗:成品要求制定落实到岗位,按指定淹制,煎局进行制作,做好出品要求。违规造成
成品报废、客人投诉、按主管认定鉴别,视情节轻重承罚,严重者自行购买,多次警告后扣 罚工资50元严重处理;
c占板:不安要求对原料保管,使用切配,市前准备货源不足,失误地影响市前运作,还不
及时补救,给予扣罚和警告,第二次失职,将扣罚岗位工资10%作责任和失误处分;
d上什:市前所准备工作包括煲烫、蒸菜,对制作要求进行统一实施,如失职造成成品不合
格,视情节轻重赔偿或自行购买;
e打荷:市前所准备餐料、调味料、酱料等对开市工作和安排业务要求,而工作迟慢,造成
影响,经落实后,再次警告并扣罚10元作为处理;
f水台:开市前准备工作,包括用料、宰杀、斩料等,工作期间有没有按要求操作,有没有
协调工作,经警告教导,并扣罚10元钱为处理。
岗位纪律制度规定时间交接班,按正常提前10分钟交班,不影响开市运作,回来后应检查自己岗位所准备用料、用具,相反到岗位交接不当影响营业,另客人投诉,违反规定每次扣罚10元予以警告,如下次再犯则扣罚20元作纪律处罚。
厨房禁令严禁吸烟,发现一次者加以警告,如违反规定,则发现一次扣罚50元,2次100元。
未经领导同意,对日常用餐、包括偷吃行为,作如下实施食饭用餐,制定时间,按正常进行用餐,夜晚宵夜控制安排在进行统一用餐,日常工作强调不准偷吃行为出现,如上述有个别员工违反,每次扣10元。
未经批准私自拿店铺所有设施和用具,如发现作偷窃处理,严重都全扣岗位工资另作开除。
补习班规章制度条例
为了各位同学能够顺利的再一次参加中考,并在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本班经过总结得出以下条例。
一、本班学生必须无条件遵守本班规章制度。
二、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每周迟到超过五次以上(包括五次),开除学籍。
2,每个月缺席10次以上(包括10次),开除学籍。
3,上课睡觉,被提名3次以上算一个缺席。
4,上课讲话,被提名3次以上算一个缺席。(讨论问题除外)5,上课时随身带有电话,或玩电话者,一旦被老师发现,立刻请出教室,并算缺席一次。
6,上课吃东西,被提名3次者算一个缺席。(喝水除外)
7,每个星期请假不得超过3次,真正生病者且请假需由家长亲自来请,请霸王假者算缺席。
三、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
四、坚持锻炼身体,直到体育中考结束为止。缺跑一次算缺席一次。
(下雨,或生病除外)
五、积极参加劳动,爱惜劳动成果。每天必须打扫教室卫生,值日生逃跑者罚扫一个星期。在一个星期内不扫者。算缺席七次。
六、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九、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他人有损、有害的事。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篇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
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篇2: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
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
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
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 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释,包含后几种含义,而且还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内容。狭义就是下面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释和法相同,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地方法规 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1、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 称。有广狭两义:①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
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②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6、行政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说无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章也好,只要涉及行政的领域,都可以说是规定。
其实区别这几个名词不难,关键一个是制定主体的区别,一个是效力的区别。而效力的区别关键也就是是制定主体的区别,全国人大制定的是老大其次才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再次是地方政府。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
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
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br /
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
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
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
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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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条例1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 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 -12 :00 下午: 13 :30 -17 :30 为工作时间 12 :00 -13 :30 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 :30 -12 :00 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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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 )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 元。
30 分钟以上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 元。
超过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3、请假(1 )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 分钟内,即8 :30 -9 :00 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2) 事假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出差(1) 员
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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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1) 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 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150 %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200 %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 300 %
(3 )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 )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5 )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2 )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3 )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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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
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
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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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 .1 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
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人事部
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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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4、代表
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
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以直系
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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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
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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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
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
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3、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
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
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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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二、奖励条件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4、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8、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9、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
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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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10、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15、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16、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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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条例
公司职员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聘请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治理 一、工作时刻公司
每周工作五天半,职员每日正常工作时刻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刻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刻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
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3、请假(1)病假
a、职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b、职员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托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出差(1)职员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刻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截了当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职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职员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刻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运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运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治理人员不运算加班费。(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职员及驾驶员加班费运算方法将另行规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职员出勤情形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3)关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觉,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峻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治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职员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3、一般职员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职员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有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治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人事部门将按照该职员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判职员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治理
1、公司职员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早三十天向直截了当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职员、部门经理以上治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收到职员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职员辞职的真实缘故,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3、职员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职员考勤,运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5、职员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薪金。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职员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治理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2、部门辞退职员时,由直截了当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人事部门提早一个月通知职员本人,并向职员下发《离 职通知书》。4、职员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
职员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5、职员无理取闹,蛮缠领导,阻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人事部门在辞退职员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职员
SMT作业管制条例(试行)
一、总则
为全面加强SMT日常作业管制,改善品质状况,特制订此条例(此评分将直接影响薪资调整、奖金分配及职务升迁)
*以下除注明外,均以一个工作日为单位
二、5S、ESD及其它事项
1. SMT内部划分责任区,相关责任人应做好所属区域之5S工作,如被5S督
导员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者,相关责任人均扣1分;
2.在未作防静电措施时,非必要不得触碰PCB焊锡面及SMD零件,如被发现
且经教导但仍未改善者,扣1分;
3.
擅自离岗又未知会他人者,扣1分;
如因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扣3分;
4.
不服从安排、随意顶撞主管者,扣2分(如确实与主管有争议且无法解决者,
可向其上级反映);
5.对主管隐瞒实际工作情况者,扣2分;
6.
将非私有工具占为己有者,以一罚十;
7.
提出合理化建议,且确实有效者,加2分;
8.
发现他人有违反本条例且能主动指正者,加1分;
三、印刷站
9.未按作业指导书作业者,扣5分(特殊情况除外,但应知会生技);
10.连续3片或累计5片印刷不良之PCB流入下一工序者,扣3分;
如出现反
印、1/8以上面积缺锡者,每片扣5分;
11.未戴手套而直接取放PCB者,每次扣1分;
12.将擦拭纸和擦拭布挪作他用而浪费者,扣1分;
13.提前发现如PCB不良或锡膏过期等不良因素而使品质免遭损害者,加1分;
14.所属产线产量达标者,加1分;
15.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3分;
注:印刷不良是指:短路、3个以上PAD缺锡、印刷偏移超过1/2PAD、PCB 或半成品有破损而未及时发现等
四、操机站
16.如因作业员本身不仔细而导致错件者,30片以下扣2分,30片以上扣3分;
17.IP/QP上料时未摁下紧急开关者,每次扣1分,如造成料站损坏者,每次扣 2分;
18.换料时未清除废料带而直接上料者,每站料扣1分;
19.TRAY盘料极性反向5颗以下扣2分,5颗以上扣5分;
20.所属产线产量达标者,加2分;
21.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1分;
22.提前发现如来料不良或来料有误等不良因素而使品质免遭损害者,加1分;
五、预检\\手加站
23.因本身工作不认真而导致不良者,5片以下扣2分、5片以上扣3分;
24.未及时发现明显不良者,3片以下扣1分、3片以上扣2分;
25.未佩戴防静电环者,扣2分
26.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2分;
27.所属产线产量达标者,加1分;
注:明显不良是指 3216以上零件缺件、翻件,IC反向,PCB反印,1/8以
上面积缺锡,CONN和IC整排脚浮起
六、线检站
28.有明显不良之PCB流入ICT者,5片以内扣2分,5片以上扣3分;
如流
至客户处,扣5分;
29.维修板未作标记者,10片以内扣1分,10片以上扣2分;
30.发现同一不良连续3片或累计10片但未及时反映者,扣2分 31.未佩戴防静电环者,扣2分 32.有罩板但不使用者,扣2分;
33.产品和班别代码漏写、写错、书写不规范者,每次扣2分;
34.发现错件者,每次加2分;
35.所属产线产量达标者,加1分;
36.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3分;
注:
明显不良是指 缺件(如无罩板则此项不适用),翻件,IC反向、错件 CONN和IC脚明显浮起、或偏移1个脚以上
七、维修站
37.如因维修员不认真而导致PCB两次不良者,5片以下扣2分,5片以上扣3 分;
38.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2分;
八、领班和线长
39.所辖产线错料者,扣2分;
40.所辖产线有明显不良之PCB流入客户处,扣3分;
41.所辖产线成品转移未作实点且未切实确认者,每次扣2分;
42.所辖产线产量达标者加1分;
43.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2分;
注:
明显不良的标准同线检
领班/线长
九、技术员
技术员
44.对作业员反映之异常情况未作改善动作者,扣2分;
45.因技术员原因导致错件者,每次扣2分(试产除外);
46.所属产线产量达标者加1分;
47.一周品质达到目标者(以ICT报表为准),加5分;
注1 所有的不良的判定有技术员或工程师确认 注2 以上分数每月公布一次 附1:SMT组织结构
SMT主管 → SMT工程师 → → 作业员
制订:
校对:
人事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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