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岗位职责情况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的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地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
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二)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三)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
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四)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五)货物的重量吨和换算吨,按交通部或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二)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国内水路直达或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内直达运输、水水、水铁、水水铁和水铁水联运货物,装船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费率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直接计征出口国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铁水、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征收。
第九条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单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按代征或代收的港口建设费征收额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管单位都应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代收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在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代征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在三日内存入专户,并于月后三日内将费款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汇缴交通部。
由代管单位归口管理的代征单位,其应缴费款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应于月后三日内汇缴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于月后十日内将费款及利息收入汇缴交通部。
第十二条 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有权检查代征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有漏征或少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180天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或代收单位负责赔偿。
代征或代收单位有错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及时更正。因错征需退回缴费人的费款,代收单位从尚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中支付,代征单位从尚未存入专户的费款中支付。
第十三条 代征、代收、代管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滞缴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发现有截留、挪用、滞缴的,除应追缴费款外,还应按日核收截留、挪用或滞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截留、挪用或滞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人不按本实施细则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代征或代收单
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缴纳费款和罚款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人同代征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费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收的滞纳金作为港口建设费收入处理;
所收取的罚款收入直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编制报表,并于月后七日内报送交通部。由代管单位归口管理的代征单位,其报表应于月后五日内报送代管单位,代管单位负责汇总,并于月后十日内报送交通部。
代收单位报送的报表由代征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代征和代管单位应单独设置“应交港口建设费”会计科目,核算代征的港口建设费。
第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漏征或漏缴港口建设费和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原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
1 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
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
2 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3 (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按照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二)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五)国内出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4 (六)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
(七)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第十四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当日将收到的港口建设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缴库时开具“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
5 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5项“港口建设费收入”,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库之间港口建设费收入的对账工作。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港口建设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
(一)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建设。
(二)内河水运建设支出,包括内河航道、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中西部内河港口建设等。
(三)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6 (四)专项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日元还贷支出等。
(五)征管经费。
(六)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等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可按其代收港口建设费的1%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交通运输部预算,由中央财政通过基金预算统筹安排。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中央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其预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港口建设费补助地方项目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
7 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二十三条
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收到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应当列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建设费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并于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监缴以及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国 8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商业银行办理港口建设费的收纳、解缴入库等业务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账户和资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港口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的,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没有足额代收、及时解缴港口建设费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予以追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随同港口建设费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9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海事管理机构不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或未按规定将港口建设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截留、挤占、挪用等未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的行为,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10
1、国外进口直收工作流程:
•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向海事机构申报电子和纸质进口舱单,提交审核;
• 海事审核人员对进口舱单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审核后在纸质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 船舶办理进口岸审批时,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进口舱单与货物申报单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口岸查验手续;
• 口岸查验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上是否盖有审核专用章,已加盖的予以办理进口岸手续,货物卸港;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货单加盖放货章);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提货单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提货单后,按提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核定应缴费额;
• 核定应缴费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信息,征收港建费,开具缴费收据,在提货单上加盖缴讫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货单 。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是否已加盖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缴讫的,加盖船舶代理人放货章,收货人提离货物。
•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未缴费的,不予加盖船代放货章,督促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
缴费后海事机构在提货单加盖缴讫章,凭缴讫凭证由船代在提货单盖放货章;
•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盖船代放货章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机构,取得同意后加盖船代放货章,并告知货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门进行后期追缴;
• 如船方要求自行办理进口岸手续,船方在提交舱单时需同时确认港建费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货义务,或者所载货物港建费已在船方办理进口岸手续前缴讫 2、出口国外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向海关、商检进行出口货物申报;
• 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交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载的向船代申请取得加载装货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装货单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货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装货单信息,收取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装货单;
• 船代核对装货单是否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加盖的,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港口经营人核对加盖海事机构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含加载),缴讫的,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向海事机构申报,提交港建费审核;
•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出口预配舱单中每票货物港建费缴讫情况,全部缴讫的,予以系统确认(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
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
• 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时,审核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与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通过审核,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
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代向海事机构提交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 海事机构稽核清洁舱单与预报舱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清洁舱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
3、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未经港口经营人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
• 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缴讫的,委托在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港口建设费审核;
• 海事机构审核出港预配清单每票货是否缴讫,缴讫的予以系统审核;
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审核后出港预配清单不得更改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海事机构查看系统审核情况,已作出审核结论的,比对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与预配清单(电子)的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制作出港清单(加盖代报单位印章),报送海事机构稽核;
• 海事机构核实出港清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
不是则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港口建设费转船或退费。
4、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后核定应缴费额;
• 核定缴费金额后,海事征收人员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
• 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确认不再加载和更改后,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向海事机构报送出港清单,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稽核人员查看系统稽核结论,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一致的,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办理出港签证。
5、国外进口船代代收流程
• 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向海事机构报送电子和纸质的进口舱单,提交海事审核。
• 海事机构审核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纸质的进口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 船舶申请进口岸查验审批时,比对货物申报单与进口舱单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 货物卸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向船代换取提货单时,向船代缴纳港口建设费,否则不予换取提货单。
• 船代向缴费人征收港建费后开具专用票据,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船代放货章,交予缴费人。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应当主动向港口经营人出示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提货单正本,港口经营人核对无误后签发出库单,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出库单到仓库/堆场提货出场。
•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申报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以备案的进口舱单为依据,核实进口舱单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缴讫情况,长期未缴费货物进行现场稽查。
• 如因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换单前缴纳港建费,船代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在取得海事机构同意后换取提货单,并告知海事机构货物存放信息;
• 未缴纳港建费的,船代通知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向港口经营人发出禁止提离通知书,在缴费人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后,由海事机构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并取得海事机构同意提离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 港口经营人不配合海事禁止提离货物时,海事人员在库场根据通知书验讫放行
6、出口国外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代缴纳港口建设费。
• 船代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在“代收系统”录入数据,核定应缴费额,代收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收费专用收据,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
• 船代将盖有港建费缴讫章的装货单正本交港口经营人办理货物装船手续,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加盖海事机构(委托船代)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已盖章的,办理货物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报送海事机构,提交港建费审核,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加载装货单,由船代更改出口预配舱单。
• 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船舶出口预配舱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代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以内的,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
额度不足时通知船代予以清算或补足额度。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舶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申报单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海事审核人员查看系统审核结论,核对货物申报单、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离港后72小时以内,船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经海关确认的船舶清洁舱单,须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建费稽核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清洁舱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清洁舱单与预配舱单及货物申报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清洁舱单并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
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
7、国内出港(预配申报)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 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舶代理人核对每份运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货物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审核;
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 海事机构审核人员审核出港预配清单应缴费额是否在船舶代理人可用额度以内,在额度内,予以系统审核(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额度不足时通知船舶代理人补足额度或清算;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纸质出港预配清单(加盖船章和船代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审核人员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系统审核,已审核的,比对纸质与电子出港预配清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
•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船舶代理人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重新制作出港清单(最终的清洁清单)(加盖船代印章),提交海事机构稽核;
• 海事机构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
不是则申请办理转船或退费;
8、国内出港清洁申报代收流程
•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托运人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经营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
• 船舶代理人依据运单征收港建费,制作装货单(适用时),在运单上加盖海事机构的“港建费缴讫章”,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理货公司(适用时)、承运人;
• 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运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
• 船舶代理人核实每份运单货物的港建费缴讫情况,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经船方确认,加盖船章和代理人印章,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稽核;
需加载的,缴费后取得加盖港建费缴讫章的运单,船方确认后申请更改船舶;
• 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建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稽核后不得更改;
• 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
• 海事机构查看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是否已系统稽核,已系统稽核的,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
• 一致的,加盖备案专用章,收存纸质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办理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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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征收港口建设费背后渎职犯罪的经验与方法
作者:吕东韬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3期
【本期主讲】
吕东韬,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二处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理过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案、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等,均系大要案。
[核心提示]港口建设费系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截留、挪用。1985年1月至2011年9月由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具体负责征收,2011年10月起由海事局具体负责。依法查处衣某滥用职权截留港口建设费并使用的犯罪行为,关键工作有三项,一是搜齐征收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二是调取港口建设费账目查清截留款的数额和去向,三是确定具体责任人。该案的查处,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督促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职责,同时对检察机关查处港口规费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012年3月16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2012年7月成立侦查二处,原侦查处变更为侦查一处)接匿名举报,反映2005至2011年期间,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工作人员衣某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按征收额5‰截留应上缴交通部的港口建设费,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线索分析,我处认为征稽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经检察长决定于2012年3月19日依法初查,迅速查明了征稽处处长衣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批准2012年3月26日依法对衣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衣某另有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衣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11年间,时任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处长的衣某,无视1993年交通部、财政部针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对计提手续费的明文规定,超越职权,违规决定,作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的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再从大连十余家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解缴的港口建设费款中计提5‰手续费后予以截留,供本处支配使用。经鉴定,2005至2011年累计违规扣除手续费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该截留的手续费用于本单位发放职工补助、职工福利、购房货币化补贴、招待费、考察费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08到2011年间,衣某利用其担任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征稽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大连某会计师事务所谋取利益,将审计港口建设费征收情况的业务交给该会计
师事务所。衣某非法收受该所业务经理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所获款项被其挥霍。
二、主要作案手段
2005至2011年间,衣某在明知代收单位已从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中计提了5‰的手续费后,违反代征单位对所收代收单位解缴的费款不再计提手续费的规定,擅自决定对代收单位解缴的上缴国家财政专户的港口建设费再次计提了5‰的手续费,截留在本处使用。在征稽处2006年3月编制的《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文件汇编(1985.10——
2006.2)》中,没有收录《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661号),正是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代征单位对所收代收单位解缴的费款不再计提手续费。可见,衣某是在刻意回避相关文件规定,妄图将其弃之一隅,为截留港口建设费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还了解到,交通部曾就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组织召开过会议和培训,明确过代征单位不允许再另外收5‰的手续费,该处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办公室研究工作时也说过。而且,该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都来审计,提出过该处作为代征单位重复计提手续费是违反交财发〔1993〕661号等文件规定的,但衣某依然我行我素,对交通部的会议和培训内容不加领会,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理睬,违反规定,持续重复计提手续费,直至2011年10月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工作转由辽宁海事局负责。
三、查办该案的基本方法
(一)上网查找相关信息,确定举报线索有成案可能性
在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侦查员通过上网搜索了解到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工作职能以及收费依据等情况,明确了征稽处是受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委托,负责大连市辖区内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通过访问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网站,查询到《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电子版文件,该文件清楚地列明了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征收流程图、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规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等,包括了征稽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执法性质(委托执法)、执法类别(行政征收)、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上缴交通部、报处长审核)等。
通过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侦查员搜索到《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661号)等文件,确定了征稽处若重复计提手续费,则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经过分析上述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材料,结合举报线索予以评估,侦查处认为该线索成案可能性较大,具有可查性,遂提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开始初查。
(二)调取相关账目,确定存在截留规费的情况
侦查员分组前往大连各家银行查询征稽处收支港口建设费的银行账户及明细,在大连银行白云支行(与征稽处同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查到该处的账户,打印出该处开户至今的对账单。
接下来,侦查员到征稽处调取了该处港口建设费收取与支出的全部账簿与凭证,侦查处领导动员全处侦查员齐心协力、加班加点努力工作,仅用三天时间就将征稽处2005至2011年的百余本账簿和凭证翻查完毕,将该处截留并使用港口建设费的情况制作成明细表格,将相关账页、凭证拍照保存,将所有电子版表格、账证照片等编辑、打印、整理出来,形成清楚的书面证据并加以固定。经查明,该处截留港口建设费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用于单位支出的节日补助费、奖金,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公用经费,以住房货币化补贴、奖金、社保等名义发放给职工,以接待费、职工福利等名义使用。这样,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得以查实,该处确实存在从代收单位收取的港口建设费中违规计提手续费并截留在本处使用的情况。反渎局、侦查处领导在听完侦查员的汇报后,果断决定,通知征稽处主要负责人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三)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
侦查员执《询问通知书》到征稽处找该处处长衣某,准备将其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侦查员到达该处后,方得知衣某因事要到美国,已在大连机场通过安检候机中。侦查员一方面电话联系衣某,告知其上述事由,要求其暂缓登机,在机场等待侦查员;
一方面联系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要求其通知衣某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待侦查员赶到机场后,将衣某带回本院办案中心。
与此同时,征稽处副处长林某、负责财务工作的副处级调研员张某已接到通知到市检察院配合调查。
经依法询问,衣某承认,其为给征稽处解决经费不足和提高员工积极性,明知交通部、财政部针对港口建设费不允许重复计提手续费的规定,在代收单位已经计提5‰的手续费后,仍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征稽处对代收单位上缴的港口建设费再扣除5‰手续费予以截留并使用,他本人对此事负全责。衣某也辩称其口头请示过当时的分管副局长,但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张某也证明了衣某擅自决定违规计提手续费的事实。经请示检察长决定,当天即对衣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大连市院反渎局侦查处向辽宁省院侦监处报请逮捕的第一个案件。2012年4月6日,衣某被依法逮捕。
(四)补充相关证据,确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立案后第二天,侦查员依法搜查了衣某的办公室并调取了若干文件、报表等,到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调取了衣某的人事档案和任职文件等、征稽处成立及职能相关文件,到衣某户籍地公安机关调取了衣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
侦查员让征稽处会计制作了该处计提港口建设费的汇总表格,按照年份、月份的时间顺序排列,载明征收额、上缴额、代扣手续费、自提手续费等内容,并将对应的凭证号列表辅证。侦查员还让该处会计制作了支出手续费的明细表格,详细列明了日期、凭证号、去向、金额等内容。
侦查员还委托本院技术处司法会计审计相关账簿和凭证,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了征稽处自2005年10月27日起,在代收单位从代征收的港口建设费中计提了5‰的手续费后,再次扣除了5‰的手续费,截止2011年底,累计扣除手续费2百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助、职工福利、购房货币化补贴、招待费、考察费等。
上述证据在公诉、审判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法院对衣某作出有罪判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深挖渎职背后经济问题,确定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在初查阶段,侦查员在翻查征稽处账证、查询该处银行对账单过程中发现,2008至2011年,该处曾委托大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代收单位征收港口建设费做专项稽查工作,共支付审计费人民币110万元。连续四年都委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这项审计工作,并且支付高额的审计费用,侦查员怀疑这其中可能存在经济问题。在立案后提审衣某时,侦查员向其宣讲了滥用职权犯罪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希望其能够主动交待其他问题,争取从宽处理。衣某交待了他将审计业务交给大连某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为该所谋取利益,事后收受该所业务经理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8万元的事实。侦查员到银行查询了征稽处支付110万元审计费的支票、大连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对账单,到征稽处调取了承办业务协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询问了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并要求其提供了收取审计费所依据的收费标准相关政策文件等,查明了衣某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收费员年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
港口岗位职责
港口设备班长岗位职责
规费征收管理处岗位职责
医院收费窗口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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