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员工岗位职责
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月1日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
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
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附:257种管制化学品名录
1,2-环氧丙烷、1,4丁烯二醇、1-氯丙烯、1-萘胺、1-萘胺盐酸盐、2,4二氨基甲苯、2,-4二硝基氯苯、2-奎宁环酮、3,3二甲基丁-2-醇、3-氯丙烯、3-羟基-1-甲基哌啶、氨、氨基钠、丙酸、丙烯、丙烯氨化、次氯酸、碘、碘化钾、丁内酯、对硝基酚、锇粉、儿茶酚、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甲酯、二甲胺、二甲胺盐酸盐、二硫化钠、二氯化硫、二氧化硒、钒酸铵、氟苯、氟化钾、铬铁矿、甲基二乙醇胺、甲基膦酰二甲酯、甲基膦酰二氯、甲醛、奎宁环-3-醇、磷、磷化钙、磷化铝、磷酸锂、硫代双乙醇、
硫丹醇、硫磺、硫氰酸钠、硫酸二甲酯、硫酸铜、硫乙醇、六氯苯、六氯环戊二烯、氯苯、氯化氢、氯化氰、氯化亚砜、氯化亚金、氯乙醇、氯乙酰胺、钠贡、频钠酮、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氰化物、
氰化银、三苯胺、三氯化磷、三硝基苯酚、三氧化硫、三乙醇胺、三乙醇胺盐酸盐、砷、砷化铝、砷化钠、碳酸钾、无水氨、无水甲醇、无水乙醇、五硫化二磷、五硫化磷、五氧化二磷、硝酸贡、硝酸亚汞、溴化钠、溴乙烷、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二乙酯、亚磷酸三甲酯、亚磷酸三乙酯、亚硫酰二氯、亚硒酸、一氧化二氮、乙基二乙醇胺、乙硫醇、乙炔、乙酸、乙烯、1,3-对环已二烯肼、2,2二硝基环庚六酮、D-甘露糖醇、氨基磺酸盐、氨基三唑、氨水、苯胺、苯酚、苯甲醚、苄胺、丙腈、丙醛、超细锌粉、醋酸、醋酸酐、醋酸铅、氮化钠、叠氮类化合物、对环已二烯肼、二氨基苯、二苯并四氮杂戊搭烯、二磺酸酚、二甲苯、二甲基苯胺、二连苯、二氯甲烷、二硝基苯、二硝基苯酚、二硝基二连苯、二硝基甲烷、二硝基氯苯、二乙醇胺、酚钠、甘油、高锰酸钾、锆粉、锆铝合金、贡、过氧化氢、氦、环氧丙烷、环氧甲烷、
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季戊四醇、夹氮硫杂蒽、甲苯、甲醇、甲基苯、甲基苯胺、甲醛、聚甲醛、咔唑、立方烷羧酸、硫、硫化钠、硫酸、铝粉、氯苯、氯仿、氯化铵、氯酸钾、氯酸钠、镁粉、镁铝合金粉、嘧啶、尿素、柠檬酸、羟胺、氢、三聚氰氯酰、三氯苯、三硝基环丙胺、三硝基甲烷、三溴苯、砷酸铵、石油醚、叔丁胺、四氟硼酸硝鎓盐、四硝基二连苯、碳酸氢钠、乌洛托品、硝基锉类化合物、硝基甲苯类、硝基甲烷、硝基异丁基甘油、硝酸、硝酸铵、硝酸钡、硝酸钾、硝酸锂、硝酸钠、硝酸铅、硝酸银、亚硫酸氯钠、
亚硝酸银、一磺酸酚、一硝基苯、一硝基苯酚、一硝基甲烷、一硝基氯苯、乙撑脲、乙醇、乙二胺、乙二醇、乙二醛、乙腈、乙醚、乙烯醇、乙酰水杨酸、异腈酸贡、乙酸乙酯、乙醛、甲烷、丙酮、四氯化碳、
高氯酸(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高氯酸钾、高氯酸锂、高氯酸铵、高氯酸钠、硝酸镍、硝酸镁、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锌、硝酸铯、硝化纤维素、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含水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含乙醇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硝基乙烷、硝基萘、硝基苯、硝基苯酚(邻、间、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无水甲胺、锂、钠、钾、锑粉、锌灰或锌粉尘、硅铁合金粉(无涂层)、硼氢化钠、硼氢化锂、硼氢化钾、氧化钡、氧化钾、四氧化三铅、过氧化钡、苦氨酸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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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用途证明
甲方:
乙方:
乙方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委托购买甲方产品。
产品规格:数量:。
该产品用途:。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年月日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
奖惩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以下奖惩办法:
分管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知识,要做到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对于工作落实好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备的,公司给予奖励200元。对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处罚分管领导500元。同时,每发生一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事故的,处罚分管领导1000元。一年内没发生事故的,奖励2000元。
专管员要认真核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进出库数量,加强对出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做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账清楚。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台账不清楚的,每次处罚专管员50元。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仓库要保持卫生清洁,空气流畅。卫生不达标的每次处罚20元。严禁将未经中和处理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残液直接排放库区外,以防污染环境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储存,不得混放。违反规定的,每次处罚仓库保管员40元。
仓储区禁止吸烟,禁止无关人员出入。违者每次处罚40元。严禁以任何名义将本公司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拿)私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专管员和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各项规定,严谨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意识,定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易制爆化学品应急救预案
一、目的: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在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
组 长:刘立臣 副组长:陈静维
组 员:段扬、刘京云、王静
三、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易制爆化学品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接打事故、案件报告后,迅速召集制爆化学品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负责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组长不在现场时,全面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组 员:一旦发现易制爆化学品泄露,应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尽可能切断泄露源,立即向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救助和报告
1.如药品室起火,有毒有害物质泄露,而应急小组抢救力量不足时,组长应及时向119发出求援,由消防队员协助处理危险源,控制化学品泄露,扑灭火灾。 2.发生泄漏或火灾事故时,如现场人员有中毒、受伤或身体不适症状,而无法及时组织自救时,组长应立即向120发出紧急救援,由专业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求援。
3.对发生易制爆化学品被盗、被抢、散失、误用及重大化学事故或人员中毒事件,应急小组应做好现场隔离和现场警戒工作,保护好现场,由组长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求援,并配合对嫌疑人员调查。
4.易制爆化学品事故案件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组长宣布应急救援终止,所有救援人员撤出事故现场。
人员培训:
组长应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援技术、知识和职责的培训教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
易制爆化学品为收录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试剂
四、职责 4.1实验室主任
负责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易制爆化学药品、试剂采购计划的审批,对采购量进行把关审核;
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设施资源的配备;
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 4.2实验室采购员
4.2.1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
4.2.2 按采购计划对外采购易制爆化学品,对进货量和采购来源进行统计,每月汇总后上报技术部;
4.2.3采购新增易制爆化学品时,及时通知保卫部;
4.2.4 负责对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购货台帐、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负责在装卸、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实验室技术部
4.3.1负责制订、修订公司级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3.2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储存、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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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负责学校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3.4负责作业人员培训纪录等档案的管理。
4.3.5对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易制爆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和储存进行统一协调。
4.3.6对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易制爆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指导。 4.3.7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修订实验室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措施与预案。
4.4实验室安全员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对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发生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4.5 实验室管理员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登记、日常使用管理。
4.6保卫科
4.6.1 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存贮、使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工作。
4.6.2 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案件的侦破工作,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侦破。
4.6.3 按实验室应急预案参与学校易制爆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4.6.4 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相关犯罪纪录管理。
4.6.5负责对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发生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五、程序
5.1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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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实验室技术主管负责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申请、审核试剂和耗材的技术指标,对其使用的评价和反馈,编制采购计划,并且对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进行验收,填写合格供应商评价表;
5.1.2实验室资料员负责对易制爆化学品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和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5.1.3采购易制爆化学品由采购员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购证后,再进行采购。
5.1.4采购员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购易制爆化学品,并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5.1.5采购员负责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材料,如:货物的品名、数量、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5.2 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管理
5.2.1管理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知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5.2.2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实验室专用储存室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5.2.3易制爆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说明书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5.2.4易制爆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2.5使用部门领用易制爆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料单需写明用途。 5.2.6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员每天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领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5.2.7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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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包装;
5.2.8 为防止差错,对易制爆品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禁超量储存。
5.2.9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5.3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5.3.1盛装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5.3.2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地点必须根据该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该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
5.3.3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直接进行化验时(主要指配标准液或者直接使用未经稀释原品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相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5.3.4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人员,放置在化验室内配置和稀释后的易制爆化学品应粘贴标识,标明品名、浓度,指定专人负责。
5.3.5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实验室如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向实验室主任和保卫科报告,由保卫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5.3.6实验室要按所需数量领用易制爆化学品,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规范性,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4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
5.4.1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处理,必须根据需报废的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填写《(易制爆)化学(危险)品报废单》,报废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进行安全审核后方可报废处理,并做好报废记录。符合危险废物的易制爆化学品报废,还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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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易制爆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学反应成新危害废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检验合格后方可报废。 5.5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实验室技术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技术部负责对各储存、使用单位的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5.6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一般安全措施
5.6.1实验室配备健全的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通风橱、抽气罩、洗眼器、紧急喷淋、防护眼镜、不同级别的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5.6.2实验室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烟雾报警器、消防喷淋、消防警铃等,并保证所有人员熟知使用方法。
5.6.3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和消防设施(如适用)能够正常使用:
5.6.4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通风橱、抽气罩的风速,确保其风速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5.6.5每月维护并检查洗眼器、紧急喷淋设施,确保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5.6.6灭火器定期送消防部门检查,一般外检周期为一年一次。安工院内部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其他
1凡发生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实验室领导及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除按照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学危险品性质的还必须遵守公司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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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检查安全和消防设施时,如发现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及时通知安全员,联系相关厂家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5检测过程中如遇停水、停电时应及时切断水源、电源,并对遗留事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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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员工岗位职责
1、目的:
明确设备部员工岗位职责,并能有效贯彻执行。
2、范围:
3、职责:4、内容:4.1 4.1.1 4.1.2 4.1.3 4.1.4 4.2 4.2.1 4.2.2 4.2.3 制水员工
制水员工
制水员工质量责任制
提高质量意识,充分认识工艺用水质量的重要性。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制水设备。
定时进行水质鉴别检验。
鉴别检验水质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向部门经理和质保部经理报告。制水工岗位责任
努力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手段的准确性。
根据SOP的规定更换反渗透膜。
按照SOP的规定,定期处理阴阳离子。
4.2.4 按照SOP的规定,定期清洁储罐。
4.2.5 遵守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测试操作准确无误,真实填写原始记录,随时做好保洁灭菌工作,制水场地定期进行彻底全面清扫,保持环境卫生。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管理人员
职责和奖惩制度
1、为使本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采购员
2.1自觉参与本公司以及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相关内容的培训和学习。
2.2严格按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审批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如实按照审批手续购买。
2.3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购买审批手续未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购买审批手续。 2.4若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作旷工处理;
若因工作不规范违反公安部门管理制度,受到公安部门警告(含)以上处罚的,取消年终奖金和评先的资格。
3、易制毒(易制爆)仓库管理员
3.1自觉参加本公司以及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相关内容的培训和学习。
3.2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入库必须认真核对单号,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3.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入库后必须做到有台账、有记录、单证、票据齐全,做到账物相符,有据可查。 3.4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收发须做到手续齐全,仓库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月终盘存若发现账物不符或账账不符,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领导小组复核,若发现有失窃的迹象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3.5若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作旷工处理;
若仓库账物混乱经指出未能及时纠正的,可予以调离工作;
若发现少买多给情况的,或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自送人的情况,即予撤退工作,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易 制 爆 化 学 品
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责任状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凡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和处置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
2、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
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
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使用;
购进、发货、退回、领用、库存、销毁与账目对头。
3、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严防易制爆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5、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7、凡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现易制爆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易制爆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易制爆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9、易制爆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0、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上述安全监管责任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盖章):
派出所(盖章):
治安责任人(签字):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责任单位和派出所各执一份,派出所报治安大队一份
易制爆使用单位岗位职责
易燃易爆看管人员岗位职责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共4篇)
民爆工程技术员岗位职责制
易制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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