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单位工作汇报
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月1日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
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
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附:257种管制化学品名录
1,2-环氧丙烷、1,4丁烯二醇、1-氯丙烯、1-萘胺、1-萘胺盐酸盐、2,4二氨基甲苯、2,-4二硝基氯苯、2-奎宁环酮、3,3二甲基丁-2-醇、3-氯丙烯、3-羟基-1-甲基哌啶、氨、氨基钠、丙酸、丙烯、丙烯氨化、次氯酸、碘、碘化钾、丁内酯、对硝基酚、锇粉、儿茶酚、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甲酯、二甲胺、二甲胺盐酸盐、二硫化钠、二氯化硫、二氧化硒、钒酸铵、氟苯、氟化钾、铬铁矿、甲基二乙醇胺、甲基膦酰二甲酯、甲基膦酰二氯、甲醛、奎宁环-3-醇、磷、磷化钙、磷化铝、磷酸锂、硫代双乙醇、
硫丹醇、硫磺、硫氰酸钠、硫酸二甲酯、硫酸铜、硫乙醇、六氯苯、六氯环戊二烯、氯苯、氯化氢、氯化氰、氯化亚砜、氯化亚金、氯乙醇、氯乙酰胺、钠贡、频钠酮、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氰化物、
氰化银、三苯胺、三氯化磷、三硝基苯酚、三氧化硫、三乙醇胺、三乙醇胺盐酸盐、砷、砷化铝、砷化钠、碳酸钾、无水氨、无水甲醇、无水乙醇、五硫化二磷、五硫化磷、五氧化二磷、硝酸贡、硝酸亚汞、溴化钠、溴乙烷、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二乙酯、亚磷酸三甲酯、亚磷酸三乙酯、亚硫酰二氯、亚硒酸、一氧化二氮、乙基二乙醇胺、乙硫醇、乙炔、乙酸、乙烯、1,3-对环已二烯肼、2,2二硝基环庚六酮、D-甘露糖醇、氨基磺酸盐、氨基三唑、氨水、苯胺、苯酚、苯甲醚、苄胺、丙腈、丙醛、超细锌粉、醋酸、醋酸酐、醋酸铅、氮化钠、叠氮类化合物、对环已二烯肼、二氨基苯、二苯并四氮杂戊搭烯、二磺酸酚、二甲苯、二甲基苯胺、二连苯、二氯甲烷、二硝基苯、二硝基苯酚、二硝基二连苯、二硝基甲烷、二硝基氯苯、二乙醇胺、酚钠、甘油、高锰酸钾、锆粉、锆铝合金、贡、过氧化氢、氦、环氧丙烷、环氧甲烷、
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季戊四醇、夹氮硫杂蒽、甲苯、甲醇、甲基苯、甲基苯胺、甲醛、聚甲醛、咔唑、立方烷羧酸、硫、硫化钠、硫酸、铝粉、氯苯、氯仿、氯化铵、氯酸钾、氯酸钠、镁粉、镁铝合金粉、嘧啶、尿素、柠檬酸、羟胺、氢、三聚氰氯酰、三氯苯、三硝基环丙胺、三硝基甲烷、三溴苯、砷酸铵、石油醚、叔丁胺、四氟硼酸硝鎓盐、四硝基二连苯、碳酸氢钠、乌洛托品、硝基锉类化合物、硝基甲苯类、硝基甲烷、硝基异丁基甘油、硝酸、硝酸铵、硝酸钡、硝酸钾、硝酸锂、硝酸钠、硝酸铅、硝酸银、亚硫酸氯钠、
亚硝酸银、一磺酸酚、一硝基苯、一硝基苯酚、一硝基甲烷、一硝基氯苯、乙撑脲、乙醇、乙二胺、乙二醇、乙二醛、乙腈、乙醚、乙烯醇、乙酰水杨酸、异腈酸贡、乙酸乙酯、乙醛、甲烷、丙酮、四氯化碳、
高氯酸(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高氯酸钾、高氯酸锂、高氯酸铵、高氯酸钠、硝酸镍、硝酸镁、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锌、硝酸铯、硝化纤维素、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含水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含乙醇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硝基乙烷、硝基萘、硝基苯、硝基苯酚(邻、间、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无水甲胺、锂、钠、钾、锑粉、锌灰或锌粉尘、硅铁合金粉(无涂层)、硼氢化钠、硼氢化锂、硼氢化钾、氧化钡、氧化钾、四氧化三铅、过氧化钡、苦氨酸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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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私营企业 建 档 人:
建档时间:
2016.09.20
鹤壁市公安局监制
1备 注
2建 档 说 明
一、凡经许可在本辖区从事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的单位,属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县级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均应建立管理档案。
二、属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每月至少应对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一次,
市级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基层公安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一 次,并抽查从业单位的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级监管机关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入档, 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监管单位和从业单位整改到位,
发现 突发事件
必要时, 下
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效果,防止发生剧毒(易制爆) 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爆炸等案(事)件。
四、管理民警因故调离本岗位,应将档案移交给接任民警, 并履行移交手续, 接任民警应在档案封面背面的备注栏里注明接 管时间。
3档 案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材料名称 封面 备注 建档说明 档案目录 治安管理责任书 保卫机构登记表 从业人员登记表 治安防范登记表 购买信息登记表 销售信息登记表 储存情况登记表 转让信息登记表
日常检查记录、整改、复检验收情况表
页码起止号
1 2 3 4 5-6 7 8 9-11 12 13 14 15 16
4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杜绝危险化学品流失和重 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 本着“谁主管 (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特签订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1、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以及本单位的 有关规章制度, 提高乙方的法制观念, 增强乙方对易制毒及危险 化学品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意识。
2、全面公开有关作业中所接触的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危 害,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生产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和防范措施及设有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要加强对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储存、
领取、使用和归库全
过程的监控。
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防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流失、被盗和 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规 定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要严格用人制度,做好安全培训。要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审查, 对发现有前科劣迹或现实表现差的员工,
一
易制爆化学品用途证明
甲方:
乙方:
乙方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委托购买甲方产品。
产品规格:数量:。
该产品用途:。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年月日
易制爆使用单位岗位职责
易制爆应急预案
法制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易燃易爆看管人员岗位职责
企业公司工厂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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