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知产,阿迪达斯商标无效案
阿迪达斯商标无效案
摘要:阿迪达斯想来对自己商标保护采取强硬态度,却在六月中旬被欧盟宣告商标无效。欧盟第二高级法院在当地时间6月19日宣布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商标无效,因为它缺乏独特性,这项判决也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2016年废除先前接受该商标的决定。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商标无效宣告。
案情简介:2014年,欧洲比利时鞋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阿迪达斯该商标无效。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此项请求。理由是该商标缺乏内在显著特征。阿迪达斯随后提出申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申诉,宣布该商标无效,阿迪达斯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6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法条评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是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其实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法院认为“三条纹”商标本身过于简单,并不具有显著性,并且阿迪达斯提交的使用产生显著性的市场调查旨在5个成员国进行,仅涵盖欧盟部分地区,这些市场调查证据不能证明“三条纹”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所以法院宣告该商标无效。
法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商标是否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三条纹”商标本身肯定是不具备显著性的,但阿迪达斯几十年的经营是“三条纹”这个商标渐渐被大家所熟知,同时阿迪达斯对于自己商标的保护也做得十分出色,只要发现由与“三条纹”列斯的商标出现,必定是维护到底,而且大多数时候都是能够维权成功,但“三条纹”这个商标实在是过于普通了,就商标本身来说完全没有识别性,法院也认为由于商标过于简单,因此轻微的改动即构成显著特征的改变。
分析结论:显著性是商标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属性,是商标赖以存续的核心特征,可以说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某些商标本身缺乏固有的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使消费者逐渐意识到意识到这些标志是在只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于这个标志的形状或意思表示,从而使这些商标具有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本案中欧盟法院在涉及商标显著性这一核心要素是,对地域范围认定作出了最严格的的标准,欧盟法院认为第一个商标并不自始在欧盟境内具备固有显著性,则需要证明其通过使用在整个欧盟境内,且不能有任何一个成员国例外均获得显著性。
在考虑商标显著性的时候,并不仅仅只涉及《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判定商标有存在争议,(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商标知名度高的话显著性就会抢,但不同额国家对于商标显著性的界定以及判定范围也不同,阿迪达斯也仅仅只是在欧盟被宣告无效,在其他地区还都是有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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