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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30 19: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安

 全

 奖

 罚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奖罚制度,是反映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肃纪律,严明奖惩,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全面顺利的发展;同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公司奖罚制度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项帐户——安全奖励基金, 公司安全部统一掌握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月度减发的安全质量结构工资。

 二、因安全质量事故和“三违”对矿山(单位)、个人的罚款。

 三、徐矿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质量奖励。

 第五条 安全奖励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公司执行的月度、季度安全考评奖励及年度(半年度)安全表彰奖励。

 二、公司月度、年度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

 三、公司重大安全工程承包奖励。

 四、对公司及矿山(单位)安全质量工作有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嘉奖。

 五、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奖励。

 六、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矿山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迟到、早退或者会议期间手机铃响每次罚

 款 50 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100 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或公司领导请假。

 第七条

 对公司安全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决定的事项,各矿山(单位)、部室必须按时完成,每项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

 第八条

 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及时整理打印会议纪要,及时下发各单位。每拖延一天罚款 50 元。

 第九条

 安全部每周组织对所属各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安全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矿。各矿必须认真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否则视具体情况对矿长给予 100-500 罚款。安全部无故不组织检查罚款 200 元。

 第十条

 所属各矿凡应持证上岗而不持证上岗的人员罚款 50元。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造成事故,罚款200 元直至降薪处分。

 第十二条

 各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按“四定”形式下发,安排各区队认真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待查。不进行自查或无记录可查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十三条

 矿山各生产线开工前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进行审批,施工重点特殊工程、处理各种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通过后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考试。无规程或措施作业罚款 500 元,规程或措施没有学习考试签字的罚款 200 元,不按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的罚款100-500 元。

 第十四条

 矿山作业规程应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使之与工作面实际情况相符,再组织工作面人员学习签字,未及时补充完善罚款 200 元,补充后未学习签字罚款 100 元。

 第十五条

 矿山作业规程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时复审的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十六条

 矿山所有入矿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罚款 50 元。

 第十七条

 矿山所有入矿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谩骂,拒绝检查,否则罚款 100 元。

 第十八条

 矿山所有入矿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按秩序出入,严禁拥挤,否则罚款 50 元。

 第十九条

 矿山职工酒后入矿,罚款 100 元,留矿察看半年。

 第二十条

 矿山工作时间职工在岗打架斗殴,罚款 50~200 元。

 第二十一条

 矿山职工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和执行公务的人员,罚款 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矿山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矿闲聊、 逗留,罚款 50元。

 第二部分

 “三违”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同样按“三违”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替“三违”人员说情或给“三违”人员作伪证、推脱责任者,除按“三违”同样处理外,并处罚款 100 元。

 第二十五条

 “三违”人员拒绝检查、谎报单位或姓名、掩盖事实真相,罚款 100 元。

 第二十六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 “三违”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在全矿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矿山领导违章指挥罚款 300~600 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 500~2000 元罚款,并处降薪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矿山领导对检举其 “三违”行为的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 500 元、降薪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矿山的“三违”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 200~1000元。安全设施应投入使用而没有使用的按“三违”处罚。

 第三十条

 凡“三违”人员都必须参加由矿组织的安全学习三天,每天交学费 10 元并过“五关”。三违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考试,考试

 合格后写出书面保证方可恢复工作,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学习直到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部分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 分钟内报公司生产部及安全部,并由公司生产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规定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对事故汇报不及时的单位罚款 500 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必须立即到调度室报到,无故不到每次罚款 200 元。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将事故现场保护好,依事故情节轻重等待公司值班组领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严禁破坏作假,故意破坏现场罚款 200-10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追查时所有人员必须实话实说,对在事故追查中为了逃脱责任,说假话或为别人作伪证的,每发现一人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矿山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处罚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等进行处理,凡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两天内按照工伤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并上报工伤登记表,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

 矿山井下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的罚款包含在对单位罚款的总数内),并减发全矿全部的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每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

 款。

 三、对事故矿山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开除矿籍或留矿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矿山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留矿察看1年处分。

 五、对事故矿山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罚款及行政处分。

 六、对事故矿山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矿山分管安全工作的矿领导、生产经理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对事故矿山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九、对事故矿山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矿山发生一次2人以上工亡事故的处罚,按第四十一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减发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跟班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矿山直接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对事故矿山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带班工长、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对事故矿山安全负责人、生产经理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对事故矿山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矿山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三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矿山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和生产管理人员每人各处以200 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的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 100 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当班班长处以 200 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五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公外出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重伤者罚款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轻伤者罚款5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

 矿山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山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的3%,最高赔偿1000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最高赔偿500元。

 四、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区(队)长每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山责任当班班长处以8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矿山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及重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山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高赔偿1500元,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2%,最高赔偿800元。

 四、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技术主管及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200元罚款;

 五、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及特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一、对事故矿山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山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多赔偿2000元,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2%,最多赔偿1000元;

 四、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山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不合格材料、备品、配件、设备导致事故的,有关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四十八条 凡在应急管理局年度安全程度评估、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中使矿山受到降类、停产整顿处理的的矿山,对矿山罚款20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类非伤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企管部组织认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积极处理事故有立功表现。

 二、积极配合调查事故、检举揭发事故责任者,主动出示证据,提供证词。

 三、勇于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态度端正。

 四、对事故责任悔过自悟,诚恳接受处罚。

 五、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初次失误造成轻微损失。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破坏逃离现场,企图推脱责任。

 二、事故调查中藏匿证据或提供假证、伪证,对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三、拒不承担事故责任,态度恶劣。

 四、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

 五、多次造成事故,一贯渎职。

 第五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一、不按规定上报事故。

 二、调查事故不认真。

 三、不按规定递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认定。

 五、拒不执行事故处罚决定。

  第三部分

 机电处罚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罚款 200 元。

 第五十四条

 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上锁、不挂牌和用手验电或非本工种人员乱动和操作电气设备,罚款 100 -200 元。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失爆,一处罚款 300 元。

 第五十六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罚款 200 元。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罚款 100 元。

 第五十七条

 各种电气设备保护不符合规定、失灵或不投入使用,罚款 100-300 元。

 第五十八条

 无故损坏电气设备、设施、装备,罚款 200 元直至开除矿籍。

 第五十九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 200 元。

 第六十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刚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一处罚款 100 元。

 第六十一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

 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

 第六十二条

 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 200 元。

 第六十三条

 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 200 元。

 第六十四条

 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否则罚款 200 元。

 第六十五条

 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否则罚款 200 元。

 第六十六条

 配电室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并且各种记录齐全,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 元。

  第四部分

 爆炸材料和爆破处罚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罚款 200 元。

 第六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或装空心炮,罚款 500 元。

 第六十九条

 爆破前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人员失职将他人放入警戒区内罚款200元。不听警戒人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内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

 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而放炮的,罚款 100 元。

 第七十一条

 工作面无炸药箱、雷管箱,或炸药、雷管未入箱,罚款 100 元。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炸药箱、雷管箱破损,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款 100 元。

 第七十二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地面爆破无安全措施,每项罚款 200 元。

 第七十三条

 爆破联线、检查线路、通电爆破不是一人操作的,罚款 100 元。

 第七十四条

 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否则罚款 100 元。

 第七十五条

 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款 200 元。

 第七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禁他人代替,否则罚款 200 元。

 第七十七条

 爆炸材料必须放在安全的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 200 元。

 第七十八条

 严禁一边打眼一边装药,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起爆,否则罚款 200 元。

 第七十九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粘土炮泥,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 200 元。

 第八十条

 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爆破后必须将钥匙从发爆器上取下,否则罚款100 元。

 第八十一条

 私藏炸药、雷管或不将剩余雷管、炸药退回库房,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十二条

 凡月度、季度内公司所属矿山(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工程类技术员以上干部进行月度考评奖励;对公司机关其它干部、工作人员进行季度考评奖励。

 第八十三条

 评比条件

 一、各生产单位 ㈠、完成本月(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月(季)度职工无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工伤事故(包括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交通)事故)。

 ㈢、月(季)度无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无未遂及以上机电、运输事故。

 ㈣、月度安全管理考核得分在360分以上(不含360分)。

 ㈤、月(季)度公司查 “三违”人次不超过本单位在册人数5%(含

 5%)。

 ㈥、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无工作质量扣分项目。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室

 ㈠、月(季)度分管业务、安全专业管理范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㈡、月(季)度协调、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业务保安工作无失职和失误。

 ㈢、完成公司规定干部到现场考核指标。

 ㈣、完成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质量大检查、专项检查等安全工作指令性任务。

 ㈤、月(季)度内本部室实现业务保安,无相关责任。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得享受公司安全类奖励:

 ㈠、月(季)度出勤工数低于公司规定工作日数。

 ㈡、不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有关规定排查、落实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人。

 ㈢、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大安全工程实行安全承包对等奖罚

 一、工程承包期内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无重大不安全隐患。

 二、工程质量验收达90分以上(不含90分)。

 第八十五条 按各单位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设一、二等奖,进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500-2000元特别嘉奖并通报表彰。

 一、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矿免遭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人员。

 二、抢险救灾、抢救工伤事故的立功人员(事故责任者除外)。

 三、进行安全技术创新,创新项目经公司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

 四、敢于坚决制止三违现象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八十七条 奖金发放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考评小组评选出的结果,报请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通知获奖矿山(单位)、公司机关部室按本办法要求做帐,明细表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和企管部审批,公司财务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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