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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10 16: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 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她项权利者得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得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与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得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 93 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得若干规定》得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得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 93 号文件得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 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60 元,最高不超过 60000 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得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 7、5 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 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0 元,最高 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 10 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得单位与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

 含义:耕地开垦费就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得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得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占用耕地得数量、质量相当得新耕地所需要得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得,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得原则,由占用耕地得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得数量与质量相当得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得耕地不符合要求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得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得,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得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得,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 15000—45000 元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得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 1000 元—4500 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得

 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 3000 元/亩,二等地 2000元/亩,三等地 1000 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 4500 元/亩,二等地3000 元/亩,三等地 1500 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 含义:土地闲置费就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得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得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得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得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得,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得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得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得,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得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得,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得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得,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得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得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得,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得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得,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得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得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得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经办理审批手续得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得,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得2倍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得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 含义:土地复垦费就是指从事生产建设得单位与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与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得情况下,由该单位与个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得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

 利用状态所需得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得,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高)度不超过 0、5 米,每平方米 1 元;深(高)度每超过 0、1 米,每平方米加收 0、2 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得应缴此费。

 五、土地复垦押金 含义:复垦押金就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损、压占等行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缴纳得相当于土地复垦费得费用。此收费项目属于保证金性质,与土地复垦费得用途就是一致得,就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设定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如果建设单位进行了土地复垦、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全额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充

 抵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得,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得通知》(新价非字〔1992〕71 号)第七项第 2 目“复垦押金每亩 100—4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三第十三项“复垦押金,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得,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收费标准: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六、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得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得单位与个人(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安置被征拨土地单位与个人生产、生活得

 各项费用得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含义:土地补偿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工作得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单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这些单位对土地得投入与收益得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得,按照被征用土地得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得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费。”“征用其她土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得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得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得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就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总与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

 补助费得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得 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得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得 7—9 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得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得7—8 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得6倍补偿。国家与自治区批准得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得,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得 6 倍执行。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得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 号)附件(《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 1 款。

 收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 8 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

 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得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含义:安置补助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得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得用于安置、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得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得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得,按照被征用土地得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得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费。” “征用耕地得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得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得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得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得数量计算。”“征用其她土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得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得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得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就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总与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征用耕地得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得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 0、1公顷得,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总与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三十倍。征用渔塘得,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草地得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得安置补助费得计算方法计算。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地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收费标准:安置补助费倍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得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 号)附件“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与一般为 20 倍;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 青苗补偿费 含义:青苗补偿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得工作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当年

 或当季正处于生长阶段尚未收获得农作物,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农作物所有者用于补偿该农作物所有者当年或当季损失得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得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农作物得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根作物得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 2—3倍补偿”。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得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 号)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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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得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 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 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 四)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含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得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所

 依附得房屋、水井、建(构)筑物及其地面设施等附着物拆迁后,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用于建造与原地上附着物同等条件得新附着物或者补偿原地上附着物因拆迁造成所有者得损失。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得附着物与青苗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用土地上得建筑物、构筑物、其她设施与林木,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二第4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得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 号)附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 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 号)给予补偿。

 (五)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原空闲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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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就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单位与个人征收得用于补偿城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得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得若干规定》(新政发〔1992〕65号)第三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得空闲地必须收费”。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得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得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 1 款第(2)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30—2 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与建成区外每平方米 30—2元。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含义: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就是指建设用地单位除了通过征用、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永久性或较长期限土地使用权外,因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与其她临时设施必须另行增加短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用地,或者由于地质勘查、铺设地

 下管线、建设其她地下工程等需要短期占用土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并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她们得损失得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与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得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得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二第六项。

 收费标准: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如土地年产值)以合同方式补偿。总得原则就是占用一年、造成损失一年、补偿相应损失一年。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国有土

 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价值(价格)得费用。它就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得要求、方式与途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金。

 (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让得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整个使用期间土地使用价值(价格)得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得标准与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其她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得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未全部支付得,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 1 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得,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以协议方式出让得,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得出让金,以评估备案得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得最低价额标准。

 ( 二) 土地租赁金 含义:土地租赁金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得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或定期缴纳相当于地租得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得标准与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其她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得通知》(国发〔2001〕15 号)第二条第四款“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得征收与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减免与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

 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二第七项第 2 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得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得,租金标准应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与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得估价机构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得基础上,通过对评估出得地价进行作价出资入股后投入到企业得总股本中,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价格在企业总股本所占得比例参与企业得分红。

 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得标准与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

 有偿使用费与其她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得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二第七项第 3 款。

 确定标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得,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得股本不得低于审核备案得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得溢价倍数。

 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含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得新增建设用地得县、市人民政府收取得平均土地纯收益。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得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 号)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 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与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与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得通知》(财综〔2009〕24 号)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得通知》(财综〔2009〕24号)中规定得全疆各地、州、市与县(市)得等别标准。

 备注:

 1.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得,不缴纳此项费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简称圈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得,不缴纳

 此项费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必须缴纳此项费用。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简称圈内),无论以划拨方式还就是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均须缴纳此项费用。

 4.一宗建设项目用地(如一宗线型工程用地)同时分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简称圈内外),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得,不缴纳此项费用;如果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应当缴纳此项费用。

 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含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就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得集体所有商品菜地与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得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得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得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 11 号文件)。

 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自治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土计财字〔1990〕72 号、新财综字〔1990〕32 号、新价非字〔1990〕21号)。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三第九项。

 收费标准:每亩 1000 元—10000 元。

 十一、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含义: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使用至今得三资企业收取得标准很低得类似于土地有偿使用费得费用。

 收费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得通知》(财工字〔1995〕53 号)第四条“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得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得,一律要纠正过来”。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项。

 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 0、1 元—6 元。

 十二、土地管理费 含义:土地管理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收取得用于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实地调查被征拨土地得面积、地类、界限、权属与地面附着物状况,拟定征拨用地方案,协调征拨用地中得矛盾等各项业务工作,以及为了这些工作而开展得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信息化建设所必需得业务工作经费。包括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与采挖用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得细则》(新政发〔1985〕89 号)第三条“征地费包括土地管理费、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地面

 附着物补偿)、安置费。无论城市与农村、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凡属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首先应依据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得建设项目与占地面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然后由规划部门划蓝线图”;第六条第(一)项“凡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都必须与县、市人民政府得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义务、由土地管理机关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号)附表三第十一项。

 收费标准: 1.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标准:采取征地全包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得,按征拨土地费总与,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与地上附着物总与得3—4%收取;采取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得,按征拨土地费总与得 2%—2、5%收取;采取单包方式(只包工作,不包费用与时间)得,按征拨土地费总与得 1、5%—2%收取。

 2.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照被征拨未利用地 50 元/亩得标准收取。

 3.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施工与勘探临时用地按每年每亩 20

 元收取;经营性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 元—2、0 元收取;其她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 0、1 元—0、5 元收取。

 4.采挖用地管理费标准:挖砂、取土、采石按每平方米 0、3—1、5 元收取;割芦苇用地按每年每亩 3 元收取。

 十三、证照工本费 含义:证照工本费就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她项权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临时用地许可证》等土地证书时收取得印刷与制作土地证书得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 号)第三条第(二)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 5 元,单位每证10 元。“三资”企业与其她国家特制证书得,每证 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字〔1988〕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得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

 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二项核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证照工本费。

 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她项权利证明书每证 30 元;土地开发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 10 元;土地勘界许可证每证50元。

 十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得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与邮寄等勘查登记得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 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与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得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得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得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登记 100元/证;其她地质勘查项目登记50元/证;变更登记 50 元/证。

 十五、采矿登记费 含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得制图、制表、印制证书、文件与邮寄等采矿登记得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 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与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得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得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得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 号)。

 收费标准:大型矿山 500 元/证;中型矿山 300 元/证;小型矿山200 元/证;变更登记 100元/证。

 十六、探矿权使用费 :

 含义:我国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体现了国

 家对矿产资源所有得权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按照单位面积逐年收取使用探矿权得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 240 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准予登记得,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得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 号)与《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得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元。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 含义:为促使采矿权人不占用过大得矿区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得权利前及采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申请人与采矿权人逐年收取得使用采矿权得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准予登记得,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得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得面积逐年缴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 号)与《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得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 号)。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元。不足 0、5 平方公里,按500元收,超过 0、5平方公里但不足一平方公里按 1000元收。

 十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含义: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得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探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按照该探矿权、采矿权得现实潜在价值得评估备案价值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得成交价,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得国有财产收益款项。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 240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得区块得探矿权得,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得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

 得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得采矿权得,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得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采矿权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 号)与《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得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得,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得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得,按实际成交价值计收。

 十九、矿产资源补偿费 含义: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得所有权而向采矿权人收取得耗竭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得一种补偿性费用,它所体现得就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得财产收益。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150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与其她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得一定比例计征,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详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二十、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含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对地质勘查报告中得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时聘请专家、实地核查、召开相关会议而向地质勘查报告提交单位收取得专家评审费与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得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得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得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3000、5000、7000 元/份。

 二十一、借阅使用地质资料费

 含义: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为了提供地质资料得借阅、利用服务而向地质资料借阅使用人收取得收集、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与磨损资料得修复等工作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收费规定得通知》(新价非字〔1993〕34号)。

 收费标准:

 1、社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1:5 万地质图与说明书:汇交单位800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 元/套;(2)1:20万地质图与说明书:汇交单位600 元/套,非汇交单位 1200元/套;(3)1:50—1:100 万地质图与说明书:汇交单位 400 元/套,非汇交单位 800 元/套;(4)1:20 万水文地质图与说明书:汇交单位 800 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元/套;(5)1:50—1:100 万水文地质图与说明书:汇交单位 600 元/套,非汇交单位 1200 元/套。

 2、借阅库藏各类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管理服务费汇交单位:汇交单位 2 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 4 元/每人每天。(2)档案磨损保护费:汇交单位 2 元/每份每天,非汇交单位4 元/每份每天。(3)阅览费:①区调资料汇交单位 4 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 8 元/每人每天;②物化探与矿产资料汇交单位 8 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 16元/每人每天;③水文、工

 程综合性资料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16元/每人每天。(4)

 专项复印费:①区调资料(16 开张)汇交单位2元/每页,非汇交单位4元/每页;②物化探与矿产资料(16 开张)汇交单位 4 元/每页,非汇交单位 8 元/每页;③水文、工程综合性资料(16 开张)汇交单位 4 元/每页,非汇交单位 8 元/每页。

 二十二、土地档案服务费 含义:土地档案服务费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土地档案资料时支付得用于档案调卷、原件复制、咨询服务、出具证明、磨损补偿等得服务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计委《关于对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得土地档案室服务收费核定正式标准得通知》(新计价字〔2001〕1716 号)。

 自治区计委《关于对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得土地档案室服务收费得批复》(新计价房字〔2000〕891 号)。

 收费标准:

 1、档案调卷服务费:(1)建设用地、地基管理、土地草场纠纷、土地规划类档案 5 元/卷次;一般性档案 2 元/卷次;地形蓝图 10 元/幅次。

 2、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利用档案原件进行复制(指复印、拍照、摘录)需交纳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不含档案复印费):(1)现行档案2元/页;(2)珍贵历史档案按2—4倍收费;(3)图纸 60 元/幅。

 3、咨询服务费,利用者不能直接查用档案得,档案人员为利用者付出一定得劳动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详实可靠材料得,除每卷次收服务费 2 元外,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得 3%收取咨询服务费。

 4、出具证明材料服务费:(1)出具房、地产权证明材料100 元/份;(2)出具边界、土地、矿山、水源、草场纠纷证明材料 500 元/份。

 二十三、国土资源干部培训费 含义:国土资源干部培训费就是指国土资源厅管理干部培训机构,依据干部培训纲要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项培训所收取得培训费用。

 收费依据: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得通知》(财规〔2000〕47 号)第三条“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得规定开展得培训收费应作

 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1.培训费:(1)“三五”普法教育辅导班培训费170 元/人期;(2)《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土地法规培训费 180元/人期;(3)建设用地培训班培训费 280 元/人期;(4)民汉土地监察培训班培训费 280 元/人期;(5)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培训班培训费 250 元/人期;(6)《新土地管理法》培训班培训费 200 元/人期;(7)全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人员培训班培训费480元/人期;(8)土地管理局长培训班培训费 450 元/人期; (9)全疆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民族领导与业务骨干业务培训班培训费 180 元/人期;(10)土地登记资格考试培训班培训费 210 元/人期;(11)土地管理系统公文、信息、新闻写作培训班培训费 200 元/人期;(1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数据库(2、0版本)培训班,理论培训费 90元/人期,上机实习费 300 元/人期;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培训班培训费280 元/人期;(14)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班培训费 180 元/人期;(15)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暨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培训班培训费 180 元/人期;(16)土地统计培训班培训费 280元/人期;(17)土地志培训班培训费 175 元/人期;(18)乡镇土管所(站)长、骨干与辅导员培训班培训费 336 元/人期;(19)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培训班培训费160元/人期;(20)国有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培训班培训费 480元/人期;(21)采矿管理工作培训班培训费 200 元/人期 。

 2.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十四、测绘生产费 含义:测绘生产费就是指在开展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精密工程测量、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地图制图等业务工作所收取得工作费用。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价格)得通知》(财综〔2001〕94 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

 收费标准:详见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二十五、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监理费 含义: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监理费就是指受出资方委托,对地质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得工程设计进行审查与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所收取得工作费用。

 收费依据:原自治区计委、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工程取费标准〉得通知》(新计国土字〔2000〕791 号文件)。

 收费标准:按地质勘查项目总费用得 2—3%收费或者协议收费。

 二十六、土地勘测生产费(地籍测绘费、地籍勘界费) 含义:

 1.指开展各项建设用地及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地籍、房产测绘及土地变更测绘等业务工作所收取得工作费用。

 2.指农用土地开发使用权属及明确四至界线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属得勘测定界,同时向土地使用着提供权属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而收取得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与〈测绘收费标准〉得通知》(国测发〔1993〕082号)。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得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附表一第一项第(二)款。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十七、土地价格评估费

 含义:土地价格评估费就是指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地价评估业务所收取得工作费用,主要涉及落实政府职能所需得土地价格评估,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与出让地价得评估等。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得通知》(计价格〔1994〕2017 号)第四条“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城镇面积 5 平方公里以下(含 5 平方公里)4—8 万元;5—20平方公里(含20平方公里)

 8—12万元;20—5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12—20 万元;50 平方公里以上20—40 万元。

 二十八、技术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含义:

 1.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评价、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土地信息化工程建设业务及软件研制开发生产、相关科研及业务技术指导等所收取得业务工作费用。

 2.受出资人委托进行地质矿产勘查、编制矿山生产地质报告

 以及其她有关地质矿产研究等工作所收取得业务工作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关部门收费管理问题得通知〉得通知》(新财综字〔2000〕131 号文件) 原自治区计委、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工程取费标准〉得通知》(新计国土字〔2000〕791 号文件) 收费标准:协议收费或者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工程取费标准收费。

 二十九、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征地事务中心) 含义: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就是指征地服务机构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委托,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得选址、地类调查、面积量算、费用测算、征迁方案得拟订及用地报批资料得整理等所收取得咨询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关部门收费管理问题得通知〉得通知》(新财综字〔2000〕131 号文件),按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总额得2—3%计收。

 三十、土地复垦技术服务费 含义:土地复垦技术服务费就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前期工作从事技术方面工作并提供图纸、报告等资料,其中包括:勘界明确四至界线、出勘界技术报告与全套图纸而收取得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得土地整理中心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项目成交额得 13%收取。

 三十一、资料费 含义:为了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得收集、整理、保管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向借阅使用者收取得各种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得土地整理中心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计取。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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