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为强化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到位,顺利实现创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机构
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候选人,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政府办、创建办、城管办、创卫办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督查考核组。
二、督查考核依据
1.《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办通〔2020〕17 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 2020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20〕18 号);
2.《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实地考察测评点测评标准》。
三、督查考核对象
1.2020 年承担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创建办、县城管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
2.承担创建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见附件 1)
3.无创建指标任务的配合单位。(见附件 1)
四、督查考核内容
1.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县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3.县创建办安排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五、督查考核办法
1.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结合的原则。
2.考核方式:实行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督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考核结果运用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红旗单位;配合单位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单位。对评为红旗单位、
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县委、县政府公开表彰,并作为干部立功授奖、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2.督查考核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列出清单,责成相关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整改,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检查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曝光,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县相关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追责,取消单位当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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