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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编写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18 14:48:02 | 来源:网友投稿

  《省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

 编写说明

  一、本表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本表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和省直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评价时应在封面“评价层次”中相应的选项后打“√”。

  二、封面填写说明 (一)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评价工作的年份。

 (二)评价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的方框内打“√”,属于项目实施过程评价的选填“事中评价”;属于项目完成评价的选填“事后评价”。

 (三)项目名称:按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的项目名称填写。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写全称,不能省略。

 (五)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填写全称,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填报日期: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格填写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 1.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责任人,联系电话应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2.单位性质需根据表格中的四种类型进行勾选。

 3.单位职能:需简单文字描述单位的职能。

 4.单位地址必须填写完整,如省财政厅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 5 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立项依据:填列项目批准的部门和文号。

 2.项目性质:按照所属类型,在对应方框内打“√”。

 3.项目起止时间:计划时间为必填项目,事中评价必须须填写实际开始时间,事后评价必须全部填写。

 4.预算支出科目:按照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中确定的科目填写,必须包括数字代码和文字,如“预算编制业务”、“小学教育”。

 5.年度绩效目标:需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注意此处的目标年度需与被评价的年度一致)如是填写绩效目标内容、参考标准及绩效目标值。实际完成值需填写年度结束后项目实际取得的完成值。目标值完成比例填写实际完成值与年初绩效目标值的比例情况,其中量化指标的目标完成值=实际完成值/绩效目标值;定性指标的目标完成比例采用文字方式简要描述,例如“基本完成”、“完成”、“超预期完成”、“未完成”等。

 6.年度绩效目标总体完成情况:用文字的方式简要描述,例如“基本完成”、“完成”、“超预期完成”、“未完成”等。

 7.未完成目标的原因:需用文字方式描述未按预期完成目标的原因,例如“工程进度慢”、“征地拆迁进度慢”、等等。如目标全部完成则此栏填写“无”。

 8.项目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按照所选取的评价方法,在对应方框内打“√”(可以多选),如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应在“其他评价方法”后填写具体方法,并在其后的方框内打“√”。

 (三)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合计”栏填列“财政资金小计”与“其他资金小计”之和;“财政资金小计”栏填列“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之和。

 2.本年度情况中,预算批复下达文号应填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年初预算批复文件的文号,实际到位资金拨付文号及时间应填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的文号和时间,资金分多次下达的,应逐笔填列。

 3.本年度情况中,实际到位金额为项目资金实际到达项目实施单位的金额;实际支出金额为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的支出。本年度结余金额为项目单位帐户上的项目结余资金,

 即实际到位金额减去实际支出金额。实际到位率和支出实现率的公式如下:

 实际到位率(%)=本年度实际到位金额/本年度预算安排金额×100%; 支出实现率(%)=本年度实际支出金额/本年度实际到位金额×100%。

 4.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明细情况所填内容应为财政拨付资金,即“财政资金小计”一栏,不包括“其他资金小计”。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明细情况“合计”栏应与上面“财政资金小计”栏实际支出金额相符。

 (四)绩效自评指标体系 1.本部分内容涉及到绩效指标的制定以及权重的设定。表格中已制定三级指标作为共性参考指标,指标和评分标准均可作为选用参考,部门(单位)可选用共性指标,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个性指标,或者对参考指标、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给定权重的一级指标下自行设置各个二级和三级指标的权重,如单位已有较为具体完善的指标,可按已有指标制定,但投入、过程、产出与效益这三项一级指标必须具备,且三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必须按照已经给定的 30%、30%、40%的权重进行设置。其中“产出与效益”一级指标下,部门(单位)必须将期初设置的产出与效益类绩效目标全部

 编入此类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评价指标。并且单项指标权重最高不得超过 10%。

 2.绩效指标一般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牵头,在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制定,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时,应对表中指标进行具体细化设置三级指标,并设定相应权重。指标解释详见《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体系》(闽财绩〔2012〕13 号)。

 3.评分标准是指对该项指标打分的标准,评分标准应进行量化。如“目标完成率”的评分标准可设定完成 100%得分多少,完成 90%—100%得分多少,80%—90%得分多少,80%以下得分多少。

 (五)绩效评价结论 1.若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须由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填写相关意见并签字盖章,聘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的还须由专家本人填写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并签字。若评价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开展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意见”和“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签名”两项可不填。

 2.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应根据绩效情况中具体指标的打分情况作出结论,具体如下图:

 评价等次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参考分值 S S ≥ 90 90 > S ≥ 75 75 > S ≥ 60 S < 60

 3.绩效评价须另行撰写《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一)《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统一使用 A4 纸打印、装订,书面文本一式 2 份。提交评价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书面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二)评价单位在填写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添加表格,但不得删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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