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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2022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第二一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18 15:00:41 | 来源:网友投稿

 江门市 9 2019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

 项目入库(第 二 一 批)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入库工作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747号,以下简称2019年入库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8]31号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 (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7〕23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第一第二批)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方向 (一)鼓励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统称省产业园,下同。)环保政

 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我市的省产业园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 号)明确,“非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该政策从文件印 发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前 (不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不 追溯奖补。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 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 号)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 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 号)

 均明确,在省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 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该政策从粤府 〔2017〕125 号文印发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 日)起执行,2017 年 12 月 3 日前(不含当日)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 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不追溯奖补。

 二、申报对象 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明确的转移方式,或按规定符合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应条件;且在我市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同一个园区内同一家法人企业控股的多个符带 格式 的: 缩进: 首行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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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政策条件企业项目按照单个企业安排资金扶持,不允许拆分申报。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企业名义申报的,已曾获得财政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纳入奖补范围得再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奖补。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珠三角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不含自然人),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我市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本)》限制准入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本)》限制准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1)对应每种奖补类别需符合相应的条件(详见附件 1《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带 格式 的: 字体: 非加粗, 非倾斜,无下划线,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带 格式 的: 字体: 非加粗, 非倾斜,无下划线,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带 格式 的: 字体颜色: 红色带 格式 的: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带 格式 的: 字体颜色: 自动设置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 2016 年或以后年度投产纳税;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项目应于 2013 年及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五)如申报企业入园项目以申报以“非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申报相应扶持,申报企业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于年及 12 月 29 日(含当日)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入园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含当日)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租赁期限在 2 年及以上的租赁厂房租赁合同)。

 (六)关于对申报企业的股东的要求。申报企业需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如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申报企业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则按照《2019年入库通知》附件第一点第四项相关要求执行。

 (七)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1)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

 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以及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以外商投资项目名义申报扶持不需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

 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申报企业(项目)所在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的证明;

 34.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经园区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的章程修正案);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属于整体转移类型,且由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的,还需提供原珠三角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

 程(经原珠三角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包括自成立以来所有的章程修正案); 56.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 2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7.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8.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如申报普惠性奖补的企业(项目)需提供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所属期为 2018 投产当年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凭证,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2018 年度申报数额为准。如已获得以往年度普惠性奖补,可不提供已获奖补的年度的纳税凭证); 89.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 2019 年 32019 年 7月,最长 3 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10.根据具体奖补条件提供关于投资企业/原珠三角企业/申报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加工贸易/劳动密集型/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上年度的利润表或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报表等)。

 1011.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112.园区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 6 第 7、78 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 6 第 7、78、89 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带 格式 的: 字体: (默认) 楷体_GB2312, (中文) 楷体_GB2312

 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5.申报《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叠加性奖补第 1、第 2 和第 4 条等固定资产投资类奖补项目,须剔除固定资产投资中已成功申报并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金额,并提供本次申报扶持的固定资产发票号清单纸质版及电子版(独立设置 EXCEL 表格电子版,每个发票号码占 EXCEL 一格)。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和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一)本指南所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 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二)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

 2.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

 3.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工作。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建设时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以及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产业共建资金其他专业审核意见。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其作为审核产业共建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叠加性奖补有关奖补标准。《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叠加性奖补第 2 条“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奖补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2. 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1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本指南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 2 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有多个投资项目的企业转移入园时间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为准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三)本指南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四)本指南所指“世界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各类 500 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 2010 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五)本指南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 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六)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

 1.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2.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3.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对整体转移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确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如入园项目申报以“非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含当日)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入园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含当日)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的厂房租赁合同)。如入园项目申报以“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于 2017 年 12 月 3 日(含当日)以后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入园项目于 2017 年 12 月 3 日(含当日)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租赁期限在 2 年以上的厂房租赁合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粤府〔2018〕78 号),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即: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该项政策。

 (七)关于叠加性奖补第一条中“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2.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实际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申报企业需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

 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对整体转移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确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扶持。

 (八)关于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算企业项目获得法定施工许可证日期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其中企业购地款不受上述限制(且可发生在 2013 年以前)。

 (九)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

 (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的第三点“产业共建奖补对象及方式”提出,“享受奖补政策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并在 2018 年前动工建设或 2020 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其中“2018 年前”和“2020 年前”均指当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2019

 年入库通知》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2019 年入库通知》执行。

 附件:1.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2.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3.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填表说明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7.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普

 惠

 性

 奖

 补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注销或迁移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进入省产业园后进行了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1.珠三角企业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设立分厂进行增资扩产。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

 2.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1.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

 2.将生产线转移到省产业园内并注册登记企业。

 3.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投产。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5.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6.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项目与珠三角主导产业企业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7.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园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6年及以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6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6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叠

 加

 性

 奖

 补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1.在省产业园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资企业为在珠三角注册登记的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之一;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随同珠三角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分支机构。

 1.随同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4.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 1.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奖补类别

 政策奖补范围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4.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1.通过整体转移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

 2.转移前已获得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认定;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 2013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项目于 2013 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 2013 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 2 年(含)以上)。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附件 2-1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 2016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7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7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8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8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带 格式 表格带 格式 表格带 格式 的: 两端对齐, 缩进: 首行缩进:

 1.5 字符带 格式 的: 左, 缩进: 首行缩进: 2 字符带 格式 的: 两端对齐, 缩进: 右侧: 0.74 厘米, 首行缩进:

 10.5 字符带 格式 的: 右侧:

 0.74 厘米

 附件 2-2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 2018 年在园区产值(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

  企业 2016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2016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7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2017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8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2018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3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珠三角/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技术研发

  □ 检测计量

  □ 工业设计

  □ 信息服务 □ 现代金融

  □ 现代物流

  □ 其他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产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投产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企业 2016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6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7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7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企业 2018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企业 2018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三、申请奖补类别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1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投资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 □ 大型骨干企业

 □ 世界 500 强

 □ 中国 500 强

 □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 入选年度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 生产线转移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2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投资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研发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申报项目类型 □ 企业研发机构

 □ 企业研发机构分支机构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2018 年度研发费用 (万元)

  2018 年度研发费用占比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3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珠三角/投资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 生产线转移

  □ 其他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申报企业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 纳入省高企培育库 认定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 之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附件 3-4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D)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投资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创新创业平台基本情况:

 创新创业平台名称

  营业执照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所属行业类型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 增资扩张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

 申报项目类型 □ 省级孵化器

  □ 新型研发机构

  □ 众创空间

  □ 创业孵化基地 项目名称

  入园签约时间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合同投资额(万元)

  实际投资额(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三、申请奖补类别 叠加性奖补之 第(

 )条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申报企业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符合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转移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企业或项目;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等的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填写附件 2-1 和附件 6。

 2.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填写附件 2-2 和附件 6。

 3.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填写附件2-3 和附件 6。

 4.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填写附件 3-1 和附件 6。

 5.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

 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 3-2 和附件 6。

 6.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填写附件 3-3 和附件 6。

 7.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 3-4 和附件 6。

 8.如珠三角投资企业为多个企业时,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只填写控股企业的信息。

 9.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范填写,一般具体到二级产业目录。

 10.签约时间、投资方出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11.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12.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是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13.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等)。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预期产出 产出计划 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及质量 总目标:(填列总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年度阶段性目标:(填列年度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效率计划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项目实施内容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1.

  2.

  ……

  预期效果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指标类别 个性化 指标 上年度实际 水平 本年度计划完成 水平 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说明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社会效益

  反映项目实施直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根据项目属性特点,可选择其中一或多项效益,研究设置个性化指标及其目标值。

 ……

 经济效益

  ……

 生态效益

  ……

 审核意见 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019 年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本次申报扶持类别:

 本次申报奖补金额:

 万元 企业负责人: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企业项目所在省产业园区: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按下述顺序排列:

 (一)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 6)。

 (二)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页码等)。

 (三)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说明

 (五)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张打印(辅证材料如有必要,也可用 A3 纸打印后折叠)并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三、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四、申报材料需扫描形成 PDF 文件。

 五、申报材料装订以实用、经济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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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门市2022 年度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第二一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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