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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8 16:24:02 | 来源:网友投稿

 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某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哈铁劳卫【2007】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管内所有车间(含劳动服务公司)部门。

 第四条

 安全质量科是段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车间、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接受安全质量科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劳动安全工作实行车间(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质量科负责日常管理,段、车间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

 安全质量科设劳动安全专职,车间、科室、劳服公司设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

 段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 第九条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段和车间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

 段、车间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每年进行春秋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段、车间、班组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

 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段每年对工班长和新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段、车间、班组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月份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和落实路局、段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

 检查和控制 第十七条

 段、车间要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管内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作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各科室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科室的机制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

 题。

 第十九条

 段、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一条

 段、车间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坚持段月检查、车间旬检查、班组日检查制度。

 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1.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⑴ 机车车辆冲突; ⑵ 机车车辆脱轨; ⑶ 机车车辆火灾; ⑷ 机车车辆爆炸; ⑸ 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⑹ 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⑺ 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⑻ 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⑼ 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⑽ 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⑾ 急性工业中毒; ⑿ 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⒀ 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

 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

 害); 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 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车间、科室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依据《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段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安全副段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工会、安全质量科、劳动人事科等部门人员组成。

 轻伤事故:由安全副段长、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安全质量科、劳动人事科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从业人员伤亡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段按照路局的指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段配合办事处安监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车间按照《事规》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段事故调查组成员尽快赶赴现场,履行事故调查职责。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安全质量科必须遵守下列时限形成调查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在3日内,一般事故5日内,较大事故15日内。

 第三十二条

 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非铁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规》第二、五、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从事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2.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3.从业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自然灾害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列组织抢修复旧单位责任事故; 4.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5.铁路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运输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6.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

 ⑴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工序分包的; ⑵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 ⑶发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⑷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法人委托,擅自签订发包合同的; ⑸承包单位资质、证照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 ⑹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包行为的。

 7.铁路企业在路外施工企业承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中违规提供劳务输出人员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同时追究铁路企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8.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管理不善,列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单位的,对肇事者所属单位按责任事故考核,同时追究车辆配属企业同等责任; 9.单位将机动车辆(或连同司机)借予或租予外单位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责任事故;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同时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责任事故。单位借入、租入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责任事故的,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0.驾驶公车办私事或驾驶私车办公事,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列驾驶人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11.铁路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上下班、执行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2.从业人员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

 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单位责任事故; 13.单位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4.单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5.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16.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按《事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不列责任事故。属于职业禁忌症的,列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17.铁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8.铁路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列该企业责任事故。

 19.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旅客、居民、行人、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参观人员等其他人员伤亡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入伤亡人总数,但不列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20.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责任事故:

 (1)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

 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2)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3)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4)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5)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6)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7)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8)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和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生轻伤事故,按照办事处安监室调查认定的结果,安全质量科7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报局安监室核定; 2.发生一般B2伤亡事故,安全质量科10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6份,报局安监室审核认定; 3.发生一般B1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依据《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理结案;安全质量科20日内提出初步定性、定责意见,形成结案材料一式7份,报局安监室审核; 4.铁路从业人员在职场突发疾病死亡,报局安监室调查认定,安全科10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报局安监室审

 核。

  第三十四条

 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属生产事故造成从作业人员伤亡的工伤,劳人科以《铁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或局安监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结论(责任认定公章)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安全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劳动安全实行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工作过程考核与工作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劳动安全考核实行月份考核,季度攻关考核,半年、年度考核评估的制度。

 第三十八条

 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段月度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考核,考核内容及奖罚标准执行《某车辆段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段每半年对车间劳动安全攻关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出类别,兑现奖罚。

 1.考核范围 各车间 2.考核条件 ①发生责任从业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失格; ②发生事故(包括非生产性),迟报一件减20分;隐瞒

 从业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失格; ③每季末前上报劳动安全调研剖析报告,并确定本车间季度劳动安全攻关目标和项点,制定攻关措施,质量不高减20分,未报减30分; ④对已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未制定防范措施,每件减20分; ⑤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劳动安全考试、签定师徒合同和无“三新”人员教育档案,每人次减1分; ⑥未按规定上报月份计划总结,1次减5分; ⑦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每项减5-10分。

 3.考核标准 考核按百分制考核,分三档:

 (1)91分—100分为一档,奖励车间主任、书记,主管副主任、安全专职计800元; (2)81分—90分为二档,奖励车间主任、书记,主管副主任、安全专职计600元; (3)71分—80分为三档,奖励车间主任、书记,主管副主任、安全专职计400元; (4)70分及以下失格,罚款车间主任、书记,主管副主任、安全专职计400元; 第四十条

 段每半年对车间进行一次劳动安全评估,对劳动安全管理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

 1.考核工作内容 (1)劳动安全日常管理(40分)

 ①车间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记录清楚; ②车间的生产计划和工作总结应有劳动安全内容; ③对上级劳动安全文电应有登记、存档、领导具体批示内容、传达贯彻执行记录; ④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关键工种的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⑤车间设兼职劳动安全员; ⑥通过日常活动的开展情况,看车间“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⑦规范劳动安全内业管理,各种表、簿、册和资料齐全,内容充实完整。

 (2)劳动安全控制和检查(30分)

 ①车间坚持日常检查制度,并有发现问题和整改的记载。班组应建立包括劳动安全内容在内的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的工作记录; ②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活动,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发现的问题有汇总、有解决措施和办法;

 ③做好劳动安全计划、总结工作,分析上月劳动安全情况,根据生产任务和季节性工作特点,制定下月重点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定期检修,防止带病运用; ⑤加强季节性劳动安全工作,抓好季节性劳动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⑥加强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定本单位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⑦对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教育和考试,并有培训计划和记载;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和驾驶员档案。

 (3)劳动安全教育和信息(30分)

 ①每年四、九月份对全员进行分工种的劳动安全考试,并有应考人数、实考人数、考试分数、考试日期和内容的汇总表; ②对“新职、新岗、新调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单位、车间、班组教育内容应有记载,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按规定存档待查; ③车间有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按计划送培学员,做到持证上岗; ④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员事故案例教育,并有文字记载; ⑤建立信息台帐,对劳动安全重点信息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跟踪落实;

 ⑥每季度剖析一个劳动安全后进作业场或班组,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跟踪整改。

 (4)事故处理和结案(30分)

 ①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把经过、原因和伤害程度调查清楚; ②发生事故要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有文字记载; (5)劳动安全卫生(20分)

 ①督促现场职工按规定着用护品; ②执行路局、段保健费审批制度,每月按时发放,严禁扩大范围发放; ③强化防暑降温工作管理,防暑降温用品必须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

 (6)综合指标 发生从业人员责任轻伤及以上事故失格。

 2.考核方式 段对车间的考核评估,要抽查车间所属的1至2个班组。

 3.评分标准 段对车间劳动安全工作考核总分为150分。被考核车间总分在136—150分为一级车间,121—135分为二级车间,106—120分为三级车间,105分及以下为失格车间。

 4.奖惩范围及标准

 劳动安全考核评估奖罚与《某车辆段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车间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事故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严重“两违”处罚制度》(哈铁劳卫2007第117号),隐瞒事故提级处理。

 1.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2.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1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3.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A2、A1及以上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罚款。

 4.发生责任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关处罚。有关责任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责任轻伤事故的发生,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及罚款300-500 元;重要管理责任者(工长、带班工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追究工班长经济责任,扣发当月生产奖和当月各种安全奖及津贴并罚款 300-500 元的处分;次要管

 理责任者(主管车间副职、车间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写出书面检查,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并扣罚各种安全奖;非责任事故由段安委会认定,比照同性质事故酌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车间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的经济处罚,罚款金额在事故处理决定中公布。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段财务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对事故车间的罚款,依据路局对段罚款额度的30%由车间承担,劳动人事科、财务科负责扣减工资总额,在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罚款金额。

 第四十三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对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推脱事故责任,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经济处罚数额及责任追究,按《事规》第七章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某车辆段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哈辆安〔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

  附件 1:

 伤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划分原则

 1.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

 2.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

 3.以专业性质分类。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1.物体打击 定义:

 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由落下物、飞来物、 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举例: 砖石、 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

 2.车辆伤害 定义: 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由机动车辆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

 举例: 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

 3.机械伤害

 定义:

 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

 举例: 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 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

 4.起重伤害 定义: 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范围: 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园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笼,电梯及斜井提升机械、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输设备等。

 举例: 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动过程中辗压等。

 5.触电 定义: 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

 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

 6.淹溺 定义: 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适用范围: 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

 7.灼烫 定义: 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引起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

 适用范围: 烧灼伤、烫伤、化学灼伤、 放射性灼伤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烧伤、电烧伤。

 8.火灾 定义: 因失火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9.高处坠落 定义: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 2 米)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从脚手架、平台、房顶、 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10.坍塌

 定义: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

 举例: 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

 11.冒顶片帮 定义: 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适用范围: 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或支护作业中发生的大面积坍塌事故。

 12.透水 定义: 矿山地下开采、隧道开挖过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伤害事故。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井巷、隧道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包括地面作业的水害。

 13.爆破

 定义: 施工中爆破作业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平整场地、拆除建筑物等进行爆破作业,因爆炸或土石飞溅造成的伤害事故。

 14.火药爆炸 定义: 在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生产、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爆炸并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火药、雷管、鞭炮、发令纸等在加工、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动、遇热、挤压摩擦、静电作用或处理不当等发生爆炸。

 15.瓦斯爆炸 定义: 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矿山开采、隧道施工过程中,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瓦斯、煤尘积聚并爆炸。

 16.锅炉爆炸 定义:锅炉在运行使用、试验中发生爆炸、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适用范围: 各种固定蒸汽锅炉、热水采暖锅炉,以及列车上的锅炉等。

 17.容器爆炸

 定义:压力容器在运行使用和试验中发生爆炸、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适用范围:各式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18.其他爆炸 定义: 凡不属于火药、瓦斯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属于其他爆炸。

 适用范围: 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粉尘或煤尘混合气体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 定义: 接触有毒物质, 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适用范围: 煤气、油气、沥青、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化学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抢救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20.其他伤害 定义: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事故的均称为其他伤害。

 适用范围:

 扭伤,跌伤,冻伤,野兽或家畜咬伤或踢伤,毒虫叮咬,蜂蛰,钉子扎,利器划,电弧造成眼睛或皮肤弧光炎,人力车、畜力车在运动中造成伤害等。

 附件 2: 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标准

 一、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 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 299 个工作日。

 2.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300 个工作日。

 3.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 6000 个工作日计算。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查定。

 二、伤亡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2.一般 B2 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5 人以下重伤。

 3.一般 B1 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1 人死亡。

 4.一般 A2 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5.一般 A1 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2 人死亡。

 6.较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7.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8.特别重大事故---一次事故中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

  附件 3:

 铁路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概况表

  表

  号:

 安监报 6-1

 制 表 机 关: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批 准 机 关:

 铁道部

  批 准 文 号:

 铁道部令第 30 号

  保 存 期 限:

  长期

 铁路局(公司

 站段(分公司)

 车间(领工区)

 单

  位

 单位

 概况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地区

  省 ( 区 )

  市

  县 事故地点 线 路

  公 里

 米

 处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元 伤亡人数 死 亡

  人 重 伤

 人 轻伤

 人 事故等级

  伤害程度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种(职务)

 工

  龄

  备

  注

  事

  故

  经

  过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电话

  接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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