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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19 11: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1 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0 2020 年税费优惠政策

  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具体能享受哪些优惠。

 税费优惠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难解困

 减税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1、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

  2 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 8 栏=第 7 栏÷(1+征收率)。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0 2020 年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1、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

  3 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降费政策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一)享受主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二)优惠内容

 1、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 3、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四、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一)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政策依据

 1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

  5 见》(国市监注〔2020〕38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0 2020 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一)享受主体。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优惠内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可享税收优惠

 六、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6 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七、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一)享受主体。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

  7 租人 (二)优惠内容。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地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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