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资助高中阶段特殊困难学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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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资助高中阶段特殊困难
学生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奖、助、补、减”为主体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助学团体、热心人士的作用,努力实现家庭困难高中生不因贫而不能入学、不因贫而失学,加快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目标。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高中阶段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信息登记制度,设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好高中学校国家助学资助政策,积极宣传、组织捐资助学活动,大力筹措助学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本县残疾人家庭子女、孤儿、优抚困难户、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灾因病致贫家庭子女,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优先照顾。(已得到其他救助渠道的贫困家庭高中生不列入本方案资助对象) 第四条
县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乳源高级中学就读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在乳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
2 读的具有农村户籍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县政府助学金资助乳源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即:
对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减免其全部学杂费。(已享受同类资助的学生除外)。
(二)县政府助学金资助乳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分三类标准进行资助:
1.对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减免全部住宿费。(已享受同类资助的学生除外)。
2.资助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 1000元,即每生每月 100 元,一年按 10 个月计算。
3.资助全部农村户籍学生课本资料费。
第六条
学校接受的各类捐助和学校由学杂费等收入提取的助学金可结合捐助人要求及学校实际自行拟定方案进行。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格认定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 2.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救助供养证等证明材料;
3 3.优抚对象子女须持有优抚证,纳入特殊困难学生认定; 4.烈士家属子女,纳入特殊困难学生认定; 5.残疾人家庭子女须父母(监护人)其中一人持有残疾人证; 6.特困职工家庭学生须持有县级工会组织出具证明, 纳入特殊困难学生认定;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须持有镇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扶贫手册》等; 8.少数民族学生、农业户籍学生须提供户口薄为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八条
资助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资助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等进行操作。
第九条
学校资助工作程序和职责 1.宣传告知。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微信或 QQ、学生入学须知、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等宣传资助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乳源瑶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等交学校核查。资助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并于9 月 30 日前完成。
3.学校认定。各校应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校资助机构管理员、级组长、班主任、学生管理员、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学校认定小组
4 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拟受助对象名单。学校须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资助认定工作。
4.公示和上报。学校对受助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其它学生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不得涉及,公示期不得少于 5 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造册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组织受助对象填写《乳源瑶族自治县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款领取花名册》,通过银行方式等发放资助资金。
6.建档。学校应将资助申请认定、资金财务等材料按学年进行整理归档。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各高中学校将当年资助贫困学生落实情况工作总结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对象进行审核。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生学籍信息数据,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联络和汇总各部门审核情况;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供养等家庭学生信息;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少数民族学生信息;县残联部门负责审核本县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等信息;县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持有优抚证的困难家庭子女和烈士家属子女等信息;县总工会负责审核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信息。各部门取得教育部门提供名册后,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县学生资助机构,共同完成县高中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同时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数据更
5 新工作。县教育、民政、民族、残联、退伍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及各高中应严格管理相关纸质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每学年进行申请认定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申请的,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的; 2.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助学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管理好专项助学资金,每半年审核一次,按学期下拨学校。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经获资助学生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到学校;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相关规定处理,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乳源高级中学、乳源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县高中阶段学生贫困优秀学生的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的扶贫助学金和奖学金,除捐助人有明确要求的以外,主要用于本县高中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基本生活费、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6 第十六条
县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在通过宣传专栏、校内广播、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县政府的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鼓励学生报读我县高级中学和县中等职业学校,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资金拨付实行封闭运行。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全部用于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加强检查督办,认真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最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人选是否符合条件,严禁弄虚作假;检查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严禁克扣和挪用;检查受助学生的入学和学习情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教育。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县教育局设监督举报电话:5369639。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 2020 年 月 日起实施。原《乳源瑶族自治县资助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实施方案》(乳府办〔2008〕7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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