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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马鞍山市粮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12:42:02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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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粮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粮食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并据此完善《马鞍山市粮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原《马鞍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马粮文〔2019〕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粮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马鞍山市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4 月 26 日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发改文〔2020〕76 号

 - 2 - 马鞍山市粮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1.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2.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3.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检查; 4.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检查; 5.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检查; 6.市级储备粮储备粮财务资金检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 储备 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执行检查 。按照储备粮计划文件,查阅储备粮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码单、相关凭证、资金支付凭证等,检查企业存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时间和出入库情况等是否符合下达的计划要求。

 2. 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承储企业储备粮专账,并将企业的统计账、会计账和银行台账与粮食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3. 储备粮质量安全检查 。检查承储企业粮食质量档案,查看储备粮出入库、年度质量检测情况。选取部分仓库,感官检测

 - 3 - 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情况。感官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委托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测。

 4. 储备粮储存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储粮安全隐患,存储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存在墙体开裂、墙面返潮、屋面漏雨,查看粮食是否生虫,粮温、水分是否符合粮食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5. 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检查 。检查储备粮承储资格批准文件,对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专业技术人员、仓储设施设备等进行核查,检查是否符合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

 6. 储备粮财务资金检查 。检查储备粮贷款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库存成本是否和粮食和财政管理部门清算文件一致;是否库贷挂钩;轮出货款是否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检查储备粮财务资金是否开设专户使用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等行为,是否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检查储备粮财务资金是否实行专账核算,企业经营业务与储备业务是否分开核算,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三)

 检查依据

 《马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及国家

 - 4 - 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市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1.粮食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3.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4.企业安全储粮检查。

 (二)

 检查方法和内容

 1. 粮食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粮食库存实际数量。检查粮食企业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是否相符,与企业各类粮食实际库存是否一致。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粮食质量档案,查看粮食出入库、储存期间质量检测情况。选取部分仓房,感官检测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情况。感官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

 - 5 - 应委托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测。

 3.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检查企业账簿、凭证、粮情检测记录等,随机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实物库存,检查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地方储备粮管理等。

 4. 粮食储存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机选取部分仓房,查看是否存在墙体开裂,墙面返潮、屋面漏雨,检查粮食是否生虫,粮温、水分是否符合粮食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三)

 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 2016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1.粮食存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规定检查; 2.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存在出库难、掺杂使假、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3.买方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规定、交易规则

 - 6 - 和合同情况检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 粮食存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检查 。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出库粮食质量,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2. 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存在出库难、掺杂使假、额 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查阅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出库粮食质量,走访买方企业,检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是否存在人为阻扰出库、掺杂使假、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 买方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和合同情况检查。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情况,走访承储企业,检查买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交易细则和合同。

 (三)

 检查依据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 2016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 2012 〕

 - 7 - 0 1520 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非本地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四、对定向销售、邀标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 事项

 1.定向销售粮食出库、运输、入库及加工转化过程中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2.卖双方企业规范定向销售粮食管理程序,细化粮食保管 明细账,妥善留存出入库检斤票据、影像资料,过路过桥发票, 运输合同、发票及运输车辆 GPS 运行轨迹等能够证明粮食运回本企业加工的各类资料情况; 3.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监管的内容事项。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

 1. 定向销售粮食出库、运输、入库及加工转化过程中执行有。

 关规定情况。执行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合同规定和按要求出库情况,包含出库数量、时间、运输车辆牌号、接收人信息等。买方粮食入库情况,包含入库时间、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进入仓库、

 - 8 - 保管和加工、检验、销售情况等。

 2.。

 有关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是否将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的明细账、影像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是否将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加工数量、时间和检验、销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过往定向销售粮食出入库和销售资料是否留存 5 年。

 (三)抽查依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42 号)第十二条,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五、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检查; 2.粮食收购者收购资质检查; 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检查; 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

 - 9 - 付、报送收购进度检查; 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 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检查 。检查企业粮食购销单据、凭证、账簿,查看库存粮食数量、质量,以及仓储设施设备、安全存粮等情况,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粮食收购者收购资质检查 。检查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是否具备不同性质粮食的收购资质。

 3.

 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 粮食收购守则检查 。检查粮食企业收购码单、凭证,调阅收购影像资料,查看收购现场,询问售粮人,检查收购企业是否做到“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

 4. 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情况检查 。听取粮食企业收购情况汇报检查收购码单、凭证和相关资料,查看收购现场,全面检查企业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验斤、收购进度报送等情况。

 5.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检查。

 。听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政策执行情况汇报,核查收购资质,检查收购码单、凭证和相关资料,查

 - 10 - 看粮食收购现场。

 (三)

 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 2016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

 抽查事项

 1.粮食统计台账检查; 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检查;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检查; 4.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1. 粮食统计 台账检查 。检查粮食企业是否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

 2. 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检查 。查看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报送

 - 11 - 数据与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是否一致、完整、准确。

 3.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检查 。在粮食价格大幅波动,粮食企业根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履行最低或最高库存量义务,检查企业实际原粮库存,核算是否符合最低或最高库存粮标准。

 4. 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企业粮食购销单据、凭证、账簿,查看库存粮食数量、质量,以及仓储设施设备、安全存粮等情况,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

 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 2016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 12 - 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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