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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17:30:04 | 来源:网友投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20〕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8 月 20日 东莞市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

 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 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 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新提升。到 2022 年,逐步规范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镇街(园区)至少建成 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到 2025年,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2.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市场监管局、市计生协会负责)

  3.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利用村(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室、党群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

 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 6次科学育儿活动。(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负责)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4.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 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5.拓展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

 业聚集区域或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有托育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 2 至 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 2至 3 岁幼儿托班。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9.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优先入托,并给予适当的托育补助。(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10.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要求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要求在机构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

 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按要求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1.规范行业管理。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保健评价制度。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婴幼儿科学喂养与膳食平衡,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卫中心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加强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4.加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设立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共同参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园区、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加强信息支撑。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

 极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引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加快建设一批形式多样、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六)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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