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模版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
科学、规范管理员工档案,精确、完整的档案资料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制度所指人事档案,是指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本人的信息资料,非特殊说明包括纸质与电子档案。
第三条
原则
员工档案是员工在企业成长的个人记录,记录着员工的工作背景、工作技能、薪酬情况、人事任免等重要机密内容,新员工入职一周内,应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自传材料。即应聘登记表、职工卡片、员工信息登记表、个人简历等属于个人经历或自传性质的原始材料; (二)学历、职称评聘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专业技术职称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等(以复印件存档为主); (三)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四)鉴定、自我鉴定、考核、考察、干部任免材料。即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能够显示员工表现情况的材料,如转正申请及审批表,个人工作总结,作为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正式发文的任免职通知,绩效考评结果,述职材料,民主评议等综合材料; (五)评定岗位技能、培训材料。即能够证明专业技能水平、培训成绩等的材料,如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证书、参加培训所获得的证书材料、证明材料等; (六)聘用及劳动协议、合同、工资、调动、退休、退职、保险、福利待遇等材料。包括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调整、工作调动所产生的文件材料,离职移交表等相关材料; (七)政审及参加党派材料,重要社会活动材料。包括个人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政审材料,入党、入团所填志愿书、转正材料、退团、退党材料、参加重要社会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八)奖励及处分材料。包括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获奖纪录的证明及各种荣誉证书;违法乱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造成被处分的文件材料等; (九)其他材料。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人事档案管理员由学院人事处指定专人兼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鉴别、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二)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为公司积累档案史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催还和转递; (四)负责年度人事档案核查工作; (五)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并为有关人事代理机构提供有关人员的档案材料;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存档人员的情况; (七)办理其他人事档案管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归档
凡属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进行整理立卷;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除进行人事档案建立、维护和分类管理外,还应采用电脑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电子档的保存期限同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
第七条
归档流程
(一)将鉴别完成的材料分类整理好后,编制每件材料的档案号(简称“档号”)及卷内序号,并在每件材料左上角盖上印迹清晰、位置端正的档案章, 如左上角无空位,则选择其他合适位置,以清晰方便查询为原则。
(二)档号及卷内序号编制完成后,应填写《人事档案卷内目录》(附件 1),并将纸质档案材料扫描,扫描件以“JPEG 格式”保存到相应的文件夹内,文件夹名称按“档号+人名”编制。
(三)将所有的人事档案扫描装袋完毕后,填写《人事档案案卷分类目录》(附件 2)
第八条
档号及卷内序号的编制
(一)类目设置,详见《人事档案类目分类示意图》(附件 3)
一级类目:根据总的档案设置设立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将各公司设立为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根据员工类别设立三级类目。
(二)人事类档案档号按员工类别分类,采用“分类号(一·二·三级类目)”+案卷顺序号的模式编制。
举例示意:
9 · 00 · 02 — 001
(三)
人事类档案卷内序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归档范围的分类序号+卷内序号编制。举例示意:
1 — 1
卷内序号(1)
分类序号(第一类 履历、自传材料)
8.4
档案章型号(如图)
档
号
序
号
案卷顺序号(001)
三级类目(中层管理干部档案)
二级类目(总部)
一级类目(人事类)
档案章尺寸为:长 5 ㎝(3 ㎝+2 ㎝),宽 2 ㎝(1 ㎝+1 ㎝)
第九条
保管要求
(一)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进行保管。
(二)严禁任何个人非法获取、利用他人档案营私舞弊,如有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公司相关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
第十条
档案借阅
借阅人员应填写《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附件 4),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存期限
(一)人员退(离)休或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开除以后,其人事档案从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一般员工保留 3 年,中层管理干部保留 5 年,高层管理干部保留 8 年。
(二)
人员死亡、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从死亡、失踪、逃亡之日起,保留 6 个月后进行封存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销毁
(一)人事档案销毁鉴定。学院人事处每年要定期对已到期的保留纸制档案进行清理,提出档案销毁和延长保留的意见,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整理继续保留,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附件 5)鉴定人员签字,并形成鉴定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
对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分别确定 1 名销毁执行人和监销人,方可销毁档案。
(三)
审批人、鉴定人、监销人、销毁执行人均应在《档案销毁清册》(附件 5)上签字。凡人事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未按销毁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附则
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本管理制度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修改。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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