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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13:42:03 | 来源:网友投稿

 育才 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XX 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组织人事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教职员工和培养、选拔、正确使用教职员工的重要依据,在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卫、保密制度。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是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行政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标准,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满足学校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人事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收集、鉴别、整理、保管、登记、传递、利用等环节。

 第六条

 人事档案范围:学校事业实名制编制、学校事业实名制合同制编制及非事业实名制合同制编制。非事业实名制合同制编制分为合同制编制、承包制合同制、非全日制合同制、临时合同制等四个种类。

 第七条

 人事档案由全面反映教职员工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证明、政治历史部门审查结论、加入党组织材料、党内处奖励及处分决定、教职员工晋升职务及职称的材料、工资升级材料、任免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原始记录资料等。

 第八条

 新进(聘)的教职员工,行政办公室应及时办理调入手续,并通知新进(聘)本人填写《教职员工登记表》,及时建立教职员工档案户头。

 第九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期间,个人职务、职称、学历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凡归档的材料应完整无缺,并经过认真的鉴别、核实。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材料,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入档案,以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真实和连续性。

 第十条

 教职员工因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一)因工作调动而转移人事档案的,应由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具转移通知单,加盖公章,并派专人接收; (二)收到档案的单位,应在转移回执上签名盖章后及时退回学校。档案转移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具体经办人员应与接收单位联系。

 (三)需要转移的人事档案应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四)人事档案不准公开邮寄,不准交本人自带。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人事档案进行保管。

 (一)人事档案应以个人材料为单位登记、造册、编号并装订; (二)人事档案封皮、目录、档案袋、档案盒应做到规格、样式统一,并根据统一要求及时更新。

 (三)人事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存放室内应保持清洁,并有防火、防虫、防潮、防晒和安全设施;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对拒不交出或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五)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较强,并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 XX 党员担任;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保管的人事档案进行核对、检查和整理,发现缺少和错误,应及时查找和纠正; (七)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学校校长批准,借出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者必须是被查对象的主管单位、上级机关的组织、人事、劳动、纪检和监察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查阅和借用。

 第十五条

 查阅人事档案时须审批手续,由主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上级单位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档报告,写明查档理由、查档对象及人,并验核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利用完的材料应及时收回和清点。

 第 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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