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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审计局向社会购买跟踪审计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723

发布时间:2022-09-02 15:36:03 | 来源:网友投稿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一、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述 1. 本项目购买的服务及服务的主要方式 本项目拟向社会购买跟踪审计服务。服务方式主要为阶段性集中跟踪审计。

 2. 本项目的组成 本项目共由4个包组成,覆盖了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以下简称米仓大道)、江家口水库、张家河生态修复(一期)3个项目建设的跟踪审计服务。其中:

 (1)米仓大道项目建设项目由巴中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项目起于通江县两河口镇,经临江、诺水河镇、铁厂乡及南江县汇滩乡、西清、关坝镇,止于南江县寨坡乡;主线全长85.39公里,项目总投资约128.9亿元,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工期为4年。本项目的第1包主要为米仓大道项目工程建设跟踪审计服务采购,第2包主要为米仓大道项目征地拆迁及财务等工作的跟踪审计服务采购。

 (2)江家口水库建设项目位于平昌县界牌乡和喜神乡境内,主要由拦河坝、溢洪道、泄洪放空洞、引水发电洞、电站厂房等组成。水库总库容1.84亿立方米,防洪库容0.83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407米,死水位386米,汛期限制水位389米,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407.5米,校核洪水位410.66米,水库最大坝高97.9米,坝型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电站装机容量2.3万千瓦,平均年发电量7102万千瓦时,工程估算总投资35.56亿元。工程总工期57个月。本项目的第3包主要为江家口水库项目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财务及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的

 跟踪审计服务采购。

 (3)张家河生态修复(一期)建设项目位于巴州区玉堂办事处北龛社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防洪堤续建、翻水闸、9.12km滨河路、2座车行桥、8座人行桥、9.6km步行道、5.6km专用骑行道、市政综合管网、滨河景观工程以及配套综合建筑等。工程估算总投资7.5亿元,建设工期18个月。本项目的第4包主要为张家河生态修复(一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跟踪审计服务采购。

 (二)采购内容清单 1. 第1 包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跟踪审计服务 1项(共3名中标人)

 2. 第2 包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跟踪审计服务 1项

 3. 第3 包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跟踪审计服务 1项

 4. 第4 包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1 跟踪审计服务 1项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第1 包 1. 总体要求 第1包采购3名中标人,分别为对应项目施工的一、二、三标段的工程建设工作提供分阶段跟踪审计服务;每年分2个阶段进行跟踪审计,每个阶段预计60个工作日,预计进场时间为每年5、6、11、12月(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跟踪审计服务期为4年。

 本包的中标人将按照其在中标候选人推荐时获得的由前到后的排序,分别承担对应项目施工的一、二、三标段有关跟踪审计服务工作。

 本包所述的跟踪审计服务,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审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投资计划执行、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项目日常监管及自律内控,同时关注项目推进中建设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等,具体实施内容按照审计组分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2. 组建项目团队 (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并确保在工作开展时悉数到场。

 (2)项目团队设项目经理1名,服务人员若干。前述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协调、工作开展、对团队人员的管理等,与采购人对口联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中标一方履约实施的管理者。

 (3)供应商应按其投标文件的记载派出项目团队人员,且不得擅自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并取消其服务资格。此类情形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拟变更项目团队有关人员的,应获得采购人的书面确认。该类情形下,供应商变更的人员应不低于原人员的相应资质标准,且不得以此作为项目成果延迟交付的理由。

 (4)实际工作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派出的项目团队人员不能有效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其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5)供应商应科学配置项目团队各成员。若供应商获得多个包的中标候选资格且其配备的项目团队发生人员重复的,该类情形的处理原则详见本章第三条第(二)款。

 3.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1)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过程及工作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

 (2)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保守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供应商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如:审计建议书、建议单、建议函、情况通报等),并在每一阶段按时向采购人作书面跟踪报告,在项目跟踪完成后向采购人作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5)供应商应按审计要求对项目跟踪审计相关实施资料予以整理归档,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所有审计结论(建议)应当有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

 (6)除上述工作外,供应商应同时需配合完成采购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7)各阶段审计工作应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若因特殊

 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书面报经采购人批准后,适当延长审计时间。此类情形下,审计服务费按实际服务天数及投标报价折算跟踪审计服务费。

 (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时间延长的,不增加相关跟踪审计服务费用。

 (9)若因某个阶段审计工作提前,不得与其他阶段合并计算审计服务天数,按每阶段实际服务天数及投标报价折算跟踪审计服务费用。

 (10)供应商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事项、派遣人员、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将按供应商违约处理。此类情形下,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11)若项目因停工等特殊因素不能在计划工期内完工,阶段性跟踪审计工作相应调整。

 4. 提交成果 项目最终验收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全套审计工作的电子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议书(函)、报告、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

 5. 履行随时核对和资料归档的义务 项目成果提交后,供应商应履行随时核对和资料归档的义务。

 6. 其他 供应商及其指派的从业人员在参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失信、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除不支付审计服务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第2 包 1. 总体要求 第2包采购1名中标人,主要为对应项目的征地拆迁及财务等工作提供跟踪审计服务;每年进行1次跟踪审计,预计进场时间为每年11、12月(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每次预计60个工作日,跟踪审计服务期为4年。

 本包所述的跟踪审计服务,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用地审批、征拆安置、资金筹措管理使用、项目日常监管及自律内控,同时关注项目推进中建设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等,具体实施内容按照审计组分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2. 组建项目团队 (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并确保在工作开展时悉数到场。

 (2)项目团队设项目经理1名,服务人员若干。前述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协调、工作开展、对团队人员的管理等,与采购人对口联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中标一方履约实施的管理者。

 (3)供应商应按其投标文件的记载派出项目团队人员,且不得擅自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并取消其服务资格。此类情形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拟变更项目团队有关人员的,应获得采购人的书面确认。该类情形下,供应商变更的人员应不低于原人员的相应资质标准,且不得以此作为项目成果延迟交付的理由。

 (4)实际工作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派出的项目团队人员不能

 有效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其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5)供应商应科学配置项目团队各成员。若供应商获得多个包的中标候选资格且其配备的项目团队发生人员重复的,该类情形的处理原则详见本章第三条第(二)款。

 3.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1)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过程及工作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

 (2)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保守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供应商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如:审计建议书、建议单、建议函、情况通报等),并在每一阶段按时向采购人作书面跟踪报告,在项目跟踪完成后向采购人作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5)供应商应按审计要求对项目跟踪审计相关实施资料予以整理归档,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所有审计结论(建议)应当有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

 (6)除上述工作外,供应商应同时需配合完成采购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7)各阶段审计工作应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若因特殊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书面报经采购人批准后,适当延长审计时间。此类情形下,审计服务费按实际服务天数及投标报价折算跟踪审计服务费。

 (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时间延长的,不增加相关跟踪审计服务

 费用。

 (9)若因某个阶段审计工作提前,不得与其他阶段合并计算审计服务天数,按每阶段实际服务天数及投标报价折算跟踪审计服务费用。

 (10)供应商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事项、派遣人员、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将按供应商违约处理。此类情形下,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11)若项目因停工等特殊因素不能在计划工期内完工,阶段性跟踪审计工作相应调整。

 4. 提交成果 项目最终验收前,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全套审计工作的电子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议书(函)、报告、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

 5. 履行随时核对和资料归档的义务 项目成果提交后,供应商应履行随时核对和资料归档的义务。

 6. 其他 供应商及其指派的从业人员在参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失信、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除不支付审计服务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第3 包 1. 总体要求 第3包采购1名中标人,主要为对应项目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

 财务及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提供跟踪审计服务;每年分2个阶段进行跟踪审计,每阶段预计60个工作日,预计进场时间为每年5、6、11、12月(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跟踪审计服务期为5年。

 本包所述的跟踪审计服务,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审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征拆安置、用地审批、招标投标、投资计划执行、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管理使用、项目日常监管及自律内控,同时关注项目推进中建设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等,具体实施内容按照审计组分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

 2. 组建项目团队 (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并确保在工作开展时悉数到场。

 (2)项目团队设项目经理1名,服务人员若干。前述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协调、工作开展、对团队人员的管理等,与采购人对口联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中标一方履约实施的管理者。

 (3)供应商应按其投标文件的记载派出项目团队人员,且不得擅自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并取消其服务资格。此类情形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拟变更项目团队有关人员的,应获得采购人的书面确认。该类情形下,供应商变更的人员应不低于原人员的相应资质标准,且不得以此作为项目成果延迟交付的理由。

 (4)实际工作中,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派出的项目团队人员不能有效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其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5)供应商应科学配置项目团队各成员。若供应商获得多个包的中标候选资格且其配备的项目团队发生人员重复的,该类情形的处理原则详见本章第三条第(二)款。

 3.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1)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过程及工作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

 (2)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供应商及其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保守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供应商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建议(如:审计建议书、建议单、建议函、情况通报等),并在每一阶段按时向采购人作书面跟踪报告,在项目跟踪完成后向采购人作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5)供应商应按审计要求对项目跟踪审计相关实施资料予以整理归档,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所有审计结论(建议)应当有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

 (6)除上述工作外,供应商应同时需配合完成采购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7)各阶段审计工作应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若因特殊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书面报经采购人批准后,适当延长审计时间。此类情形下,审计服务费按实际服务天数及投标报价折算跟踪审计服务费。

 (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时间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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