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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街区制”问题的行政学透视及化解路径

发布时间:2023-05-27 09:06: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封闭住宅街区化,针对建成的小区和单位大院,通过一定的改造,使内部道路公共化。通过街区制的改革,解决我国城市交通空间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一改革引发社会热论,认为对小区和单位的安全造成威胁。本篇文章基于街区制的角度,探讨行政学透视以及化解路径,从政治、法律与管理视角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化解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街区制;公共行政;社区管理

前言:街区制是服务于城市建设布局的制度,即住宅小区不设围墙或其他阻挡设置,将多余空间作为城市规划道路,以此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有效增加城市公共道路和路网密度。缺点是居住区大量的车流穿行,不仅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同时也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1 政治、法律与管理视角分析街区制

公共行政具有多个维度,穿插政治、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公共行政的管理问题,通常需要从这三个角度进行思考,对于当前社会上热议的街区制改革,大部分是质疑和反对的声音,通过以上三个视角分析,可以清楚街区制引起争议的根源。

1.1 政治层面

借助于互联网社会的意见能够更充分地表达,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体工具,个体民众将利益诉求表达出来。推行街区制不可避免地侵扰到住户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封闭小区的安全性更高,同时住宅区内的环境不会被外来车辆、人员破坏。若是开放小区,那么外来车辆会挤占业主购买的停车空间,此外老人、小孩的出行安全也受到威胁[1]。

1.2 法律层面

社区民众对于街区制的质疑和反对,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不信任。突然发布的街区制改革,不同于其他管理意见的颁布程序。此外,对于住宅小区、单位大院谁先进行街区改造,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基于2007年的《物权法》,民众强烈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即对购买的小区设施(房子、停车位)的处置权。

1.3 管理层面

对街区制的质疑,主要来自政策的施行效果是否符合预期。根据当前政府发布的文件来看,街区制改革主要作用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但是这一观点并不被民众接受,认为化解交通拥堵拆墙并非必要,网上流传的质疑街区制文章《拆墙?那是因为脑洞没打开》指出,城市交通问题根源是车多,而利用率偏低。因此城市交通改革,并不能单方面向车投降,挤压人的空间。这一观点体现了民众对街区制的不信任态度,即不能有效解决车辆问题,那么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仍会继续存在。

2 化解“街区制”问题的有效路径

2.1 政治层面的化解路径

政府作出决策要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发挥协商民主作用,从而将改革的推行阻力降至最小。对于是否推行街区制,民众对其产生热议,在这过程本身是协商民主的体现。按照西方民主理论,协商民主首先照顾公民社会,然后再扩大到社会、国家的范围。只有通过一定的协商民主,民众了解到推行新政策的积极作用,才能使讨论从非理性状态引向理性、平和的状态,实现从激烈反对到部分同意甚至完全同意的过程[2]。

因此,在推行新政策時,与民众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确保新政策得到最大部分人的同意。对于提出的改革议题,首先抛向社会,通过充分的社会讨论后,可以发现新政策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完善拟施行政策。政府再对民众进行解释和回应,广泛展开协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作风。利用我国的政治协商、人大协商等民主沟通制度,履行专家咨询、听证等程序,确保新政策顺应民意。

2.2 法律层面的化解路径

依法行政,确保政府发布的新政策、改革制度都在法律框架下,一方面约束自身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切实保障公众权利。从当前的舆论态势来看,政府表态不会强制拆除住宅小区或单位大院的围墙,但是对于民众的权利保护不够关注,在实行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司法机关也注意到这一点,最高法回应了街区制的“小区开放”问题。对于这一政策涉及的业主等有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需要立法实现法制化过程。因此,政府下一步实施政策,需要从法律层面考虑可行性,有效兼顾新政策和公众权利保护。

《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道路空间属于市政道路,由此可以判定产权归于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基于依法治国的背景,政府要尊重已建成小区业主的权利,对于是否将小区道路公共化改造,需要通过一系列协商和沟通。在获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以补偿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弥补街区改造对业主(住户)噪音污染、安全等损失。

2.3 管理层面的化解路径

实行街区制是一项漫长的系统性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任务,要保证整个实施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不同的社区要区别对待,对于土地剩余年限不多的老社区、占地面积大的社区,在不影响当地民众生活的前提下优先改造。对于部分小区,过于封闭的设施影响了当地住户的生活,优先考虑改造,通过与小区业主等涉及利益主体协调利益关系。对于产权复杂,且改造对于城市交通没有太大促进作用的小区,可以减少街区改造的范围或不改造,因为拆除掉围墙反而会增加小区的安全隐患,针对这种情况的小区,原则上不列入开放规划的范围。

改造范围不应局限于住宅小区,对位于市中心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单位大院,同样进行去大院化改造,包括大学、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通过针对性、深度化城市开放,实现街区制最大改造作用。

结论:综合上述,街区制推行需要从政治、法律、管理三个层面进行考虑,首先通过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将新政策的推行阻力降至最低。确保推行政策在法律框架内,科学、合理规划开放范围,最大程度实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颖,张令兮.国外街区制实践应用及对我国居住区建设的启示[J].价值工程,2018,37(32):272-273.

[2]方彬,石飞.道路网连通性度量方法的研究进展和展望——从规范制定的角度探讨如何在中国推广街区制[J/].国际城市规划,2017,37(22):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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