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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行政责任及政治伦理的关系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7 09:42:01 |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伦理以研究行政道德为主要内容,具体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与行政客体的相互关系,以实现行政价值为目的的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应然性道德规范和准则。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分属于行政领域的不同研究层面,行政伦理高于行政道德;行政责任是行政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是一种包括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一种广义责任,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的共同研究领域;政治伦理是政治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追求政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解决政治权力中的道德问题为目标,而行政伦理是工具性价值和公共性价值的统一,以实现行政价值为目标。

[关键词]伦理;行政伦理;行政道德;政治伦理;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51;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3-0019-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行政伦理建设”(cX20128234)、湖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诚信系统结构及评价体系研究”(13K047)

李芬芬,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陈建斌,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湘潭 411105)

我国行政伦理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一直是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热点问题。但基于对行政伦理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对行政伦理研究范围和领域的不确定性。行政伦理对其概念的界定包含三个层次:从内容来看,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和研究基础,且内蕴于行政伦理研究的整个过程;从主客体而言,行政伦理的主体包括行政人员个体、行政人员群体以及各级行政组织,其客体包括各种行政领导、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行等一切行政活动;从目标来看,行政价值的实现是行政伦理研究的最终目标,或者可以认为行政伦理是实现行政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但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伦理概念的界定是模糊的、含混的,有应用伦理学视角、价值观视角、行政职业道德视角、行政主体视角以及综合性视角等。正因为对行政伦理概念界定的多视角,造成了其研究范围的确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1)行政伦理是行政领域的道德规范研究,把行政伦理等同于行政道德;(2)行政伦理实质上就是一种责任伦理,是责任伦理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研究;(3)行政伦理视为政治伦理的研究内容。这表明,学术界对“行政伦理研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还缺乏共识。行政伦理是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领域,但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在行政过程中的简单运用,它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果简单地把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或把行政伦理仅仅理解为一种责任伦理,或把行政伦理归属于政治伦理的研究内容,势必会取消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独立性。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不分的原因

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界限不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明晰伦理和道德关系。

一是伦理与道德不具有属种关系。有观点认为,道德与伦理存在属种关系,道德为属概念,伦理是种概念。做如此界定的理由是:从内涵来看,伦理是指规则和道理,不具有道德所指的人格修养和行为规范;从外延来看,伦理是指人伦之理,而道德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依此理解,伦理的外延就小于道德的外延,认为道德是研究伦理的科学了。显然,这种界定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伦理与道德本身不存在包含或真包含的关系,没有上下位概念之分。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的开篇中谈到,伦理学是对道德行为和道德状态的研究。虽然在很多时候,伦理和道德是进行互换的,但他认为,道德所涉及的是对某些根植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规范的行为预期。而伦理学与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它涉及的是对可用来为各种道德形式进行辩护的逻辑、价值观、信仰和原则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他是在伦理学道义论或目的论的角度探讨道德的。因此,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或可认为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道德只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础和核心的概念。

二是伦理与道德属于不同的研究层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伦理和道德分别看作是自由意志的不同阶段,而且伦理高于道德。在他看来,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只能在内心实现,而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实现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伦理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而道德只是个体的主观意志。所以,他把伦理看作是“实体”,与客观世界相关;把道德理解为“精神”,与主观世界相关。需要明确的是,他排斥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立场,采纳的是包括具体与抽象等多个环节并对内容进行观照的辩证方法,层层剖析道德与伦理的各个方面,对伦理的内涵及外延做了详尽阐述。从联系来看:伦理与道德的主体相同,既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在黑格尔的伦理学体系中,伦理的主体是群体,道德只与个人相联系。对此,哈贝马斯虽有不同看法,但也承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则,伦理是现实性的法则。他认为,“伦理与道德的主体既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有群体的伦理生活,也有个体的伦理生活,道德既是个体的自由意志,同时也是群体的自由意志。”因此,伦理与道德只是分属于不同的研究层面,一个是客观现实的,一个主观精神的,不存在主体上的区分。

(二)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的关系

首先,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属于行政领域的不同研究层面。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分别是伦理与道德在行政领域的不同研究层面,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依据伦理与道德的联系,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有着共同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人员又包括行政人员群体或组织。有观点把行政伦理看作是针对行政组织或行政活动过程,而行政道德是针对行政人员,只包括行政人员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教育。这种理解是把行政伦理看作是组织的伦理,而把行政道德看作是行政人员个体的伦理。没有主体的行政活动是不能完成行政任务的,而行政组织的伦理实际上也内含了行政人员个体的道德约束。显然,这种界定把行政活动的过程与活动的主体生硬地分开了。另外,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也没有把个体伦理纳入到行政伦理的范围。依哈贝马斯的观点,伦理和道德的主体即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所以,如果认为行政人员的道德规范是行政道德,就会把行政道德狭隘等同于官德。因此,行政伦理不仅包括行政组织伦理,还包括行政人员个体伦理和行政人员群体伦理。

依据黑格尔的观点,伦理作为“实体”,与客观世界相关,道德作为“精神”,与主观世界相关。伦理关系确切地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行政更涉及不同利益关系之间的平衡,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存在天然合一性。行政伦理是一个实体系统,与现实行政管理活动相关。而行政道德是指行政领域的道德规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领域精神意志的体现。

其次,行政伦理以研究行政道德为主要内容。行政道德作为是行政领域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在精神意志的表现,是行政伦理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内容,贯彻在行政伦理研究的整个过程之中。而且,行政伦理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行政领域的具体道德问题,实现行政价值。

最后,行政伦理高于行政道德。正因为行政道德与主观世界相联系,而行政伦理作为一种“实体系统”,与现实世界的运作相联系,通过一定的体制、制度和政策等方式,反映出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达到实现个人意志与整体意志的统一。所以,行政伦理高于行政道德,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因此,行政伦理就是行政道德的制度化,是行政道德外化后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具体的行政组织活动、行政规范乃至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都需要借助行政伦理制度来协调。

二、行政伦理与行政责任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伦理与行政责任的研究存在三种不同的视角:(1)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质就是与行政责任相关的各种伦理问题,所以行政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是实现行政责任的有效途径。这是“由于现代行政学是从政治学中分化出来的,伦理价值作为行政实践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从属于政治问题的,因此,行政伦理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伦理”。(2)行政责任是行政伦理的主要研究范畴。从行政伦理学的著作来看,行政责任是行政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通过对学术界的文献分析,可以发现对行政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伦理的概念和基础理论、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及影响、行政责任、行政伦理建设、国外行政伦理和我国古代行政伦理等方面。“芬纳(Finer)指出了行政责任的实现要在行政国家背景中寻找伦理指导和责任框架。美国行政伦理的研究由行政责任问题引发行政价值的多视角思考,早期研究视点主要围绕探究行政价值展开。”(3)行政伦理与行政责任的共同研究内容是行政伦理责任。这是行政伦理研究对责任的追问和行政责任对伦理诉求的结果,但并不能以此断定只有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伦理与行政责任共同的最终归宿。随着行政伦理研究范畴的扩大和行政责任的伦理诉求的加强,逐渐模糊了行政伦理与行政责任的界限。

第一,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源于不同的学科。在18世纪之前,“责任”一词一直是法学领域的核心概念。责任通常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责任机制是一种强化、保障和控制机制,也是种调解和纠错机制。但这里的责任必须是与某种后果联系在一起的,承担后果是责任的逻辑结果,甚至责任往往就是承担后果的同义词。随之发展,责任也成为行政学的重要概念,通常与职位联系在一起。弗雷德里克·莫舍所言:“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所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的。”行政责任从根源上是属于行政学和行政法学共同的研究范畴,具体是指“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所以,传统公共行政的行政责任是一种正式的、具有层级制的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责任的一种狭义界定。“伦理”一词同样是行政领域的重要概念。行政伦理作为是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领域,其研究最早缘起于对行政价值的探讨,属于行政领域的规范性和应然性研究,其任务是告诉行政主体“应该要做什么”,具体是指“依据善恶评价尺度对行政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它借助某一伦理学范式对行政过程中具有重大社会性影响的活动或决策做出价值分析”。

第二,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研究的范畴不同。行政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责任,而更多是一种广义的视角。行政学者费斯勒和凯特认为,行政责任具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负责,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遵守上级的命令和经济与效率的标准;其二是道德的行为,即坚守道德的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库珀也将行政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意指忠诚、良心以及认同,主观责任来自公共管理者对责任的感受和信赖。客观责任是指法律以及上级交付的客观应尽的义务责任,意指负责任和义务。这也表明,“负责聚集的现代意义就是职责,不仅包括法律责任而且还包括道德责任。”而且,在如何实现行政责任的问题上,学术界也一直存在“制度论”和“道德论”两种观点。因此,行政责任是一种包括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一种广义上的责任,既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坚守道德的标准。行政责任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政治、法律、道德和行政等责任。”但是,行政伦理是对行政领域道德问题的研究,包括对一系列规范性基础问题的探讨,不同于行政责任的研究范畴。

第三,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的共同研究领域。随着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伦理已不再局限于对行政主体“应该做什么”的要求,比如正义、公平、诚信等行政伦理范畴的探讨,还包括对行政主体行为之后的责任追问,不仅要做好分内之事,并且必须承担没有做好工作的后果,其目的是为更好地约束好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说,对责任的探讨是对行政伦理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是行政主体权、责、利三者关系的统一。“在后现代伦理学中,‘责任’成为核心概念。责任并非来自他者需要,而是来自内在道德推动力对道德本身的关注,责任具有非互惠性。”所以,责任本身就带有伦理的意蕴。“行政责任伦理是指行政活动主体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伦理担当。即指政府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回应社会需求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的行为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的总和。”从行政主体的态度来看,行政责任伦理既包含了消极的责任承担,也包含了积极主动的责任承担;从行政责任的过程来看,行政责任伦理既是一种是静态的过程,也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是制度的行政责任和伦理的行政责任的结合。应该说,对行政责任伦理的研究凸显了行政伦理学的“实践维度”,是对行政伦理理论发展的实践回应和当今行政领域对伦理规范提出的新要求。

三、行政伦理与政治伦理

由于政治与行政的不可二分性,决定了政治伦理与行政伦理在研究领域的交叉性。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要通过行政执行来达到实现的目的。而政治伦理是政治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既是政治的伦理也是伦理的政治,或者说是政治现象中的伦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行政伦理是政治伦理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也是政治伦理实现的手段和工具。所以,学术界不仅把对行政伦理的研究总结为中国政治伦理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之一,还看作是政治伦理理论和政治伦理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领域。显然,学术界是把行政伦理划归为政治伦理实践研究的领域,并成为政治伦理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就行政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内在区别并未做出具体说明。

首先,行政伦理与政治伦理属于不同的学科。“政治伦理是一门研究人类政治正当性及其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价值哲学。”从学科来源看,政治伦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领域,而行政伦理是伦理学和行政学交叉研究领域,两者的学科渊源不同。虽然政治学与行政学存在交叉研究领域,但行政不等于政治,行政学也不完全属于政治学的子学科。“行政是置身于‘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的。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政治问题,尽管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但是政治却无须自找麻烦地去操纵行政管理机构。”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是政府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事务,或是政府官员推行政府功能时的活动。所以,“人们很可能因为现代公共管理与国家政治和政府权力运作之间的密切关联而把公共管理伦理视为一种特殊的政治伦理,或者在较为理想的情况下,把公共管理伦理理解为一种技术化的政治伦理。”这很容易引致模糊和泛化行政伦理范畴的危险。而且,界定行政伦理在本质上属于政治伦理,也只是依据政治性这一个视角出发的,如果以此把行政伦理归于政治伦理的范畴,实属偏颇。

其次,政治伦理和行政伦理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政治伦理的功能就在于为政治价值的建构提供必要的道德论证。政治主体不仅会形成一种普遍性的政治价值,而且也会用一定的道德标准来审视、选择并确立最适用于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这主要论证了政治伦理是回答政治的价值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完成政治伦理有关社会或国家意识形态问题的道德考量。而公共行政对科学管理技术有着明显的依赖性,也就使得行政伦理具有工具性价值和公共性价值。这不仅是对行政现象和行政问题本质和规律的揭示,还是对行政价值的不懈追求。那么,行政伦理以调和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为己任,寻求工具性价值和公共性价值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相互关联,共同维系着行政伦理的存在和发展。

最后,政治伦理与行政伦理追求的目标不同。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权力的获得、运作与维护,其过程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在既要保证政治目的的实现,又要保证政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势必会产生权力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所以,对政治伦理的问题探讨实质上就是对政治权力道德问题的解决为目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这其实就是一个政治权力得以自我辩护并可以获得道德认同的问题。政治伦理也是一种道德规范,是权力与道德矛盾的调和产物,是依托于道德规范或原则建立起来的德化统治,或者说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种类型。政治伦理的基本问题应该定位在发展社会民主和确保政治稳定上,其研究的意义是使政治价值理念得到具体的落实,希望建立一种符合伦理原则的政治,造就一种与政治伦理相统一的合理的政治生活。而行政伦理通过调节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之间特定关系的应然性要求和伦理性规范,使公共行政整体构建和运行来保障公共行政价值目标的实现。可以说,这既是对行政人员做出符合行政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行为的保障,亦是对实现行政价值正当性的说明。职是之故,行政伦理的全部意义在于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避免恶劣的、错误的行政道德,制定优良的、正确的行政道德,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价值。

四、结语

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分属于行政领域的不同研究层面,行政伦理高于行政道德;行政责任是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交叉研究,是一种包括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一种广义的责任,行政责任伦理是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法的共同研究领域;政治伦理是政治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追求政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解决政治权力中的道德问题为目标,而行政伦理是工具性价值和公共性价值的统一,以实现行政价值为目标。这不仅能更好地界定行政伦理的研究范围,还能进一步确定好行政伦理的含义。简单地说,行政伦理是以研究行政道德为主要内容,具体是指行政主体(个体、群体或是各级行政组织)通过与行政客体(领导、决策和执行等一切行政活动)的相互关系,以实现行政价值为目的的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应然性道德规范和准则。

【责任编辑:胡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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