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310028)
摘 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当前行政学和法学等学科对行政责任的研究,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责任、行政理论、行政监督、政府责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兴盛。但公共行政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障碍性因素,如,研究中的重复率太高;行政责任研究本身非常复杂,需要得到多种学科知识的支持;理论研究者缺乏实践工作的经验知识;缺乏典型性的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等。
关键词:行政责任;理论研究;公共行政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7)02-0041-06
探讨控制政府行政责任的途径和方法,始终是公共行政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澳大利亚公共管理学家休斯指出,“责任曾经是关于……法定权威的公共行政研究领域中的主要问题”[1](p.145)。美国行政学家费斯勒等人也认为,“尽管公共行政学的主题多样且研究途径不同,但有一个问题仍处于支配地位,这就是……宪政体系中的行政责任问题”[2](pp.1-2)。在我国公共行政学的成长道路上,学术界对行政责任问题的认识也是逐步深入的。从当前看来,学术界在行政责任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当前行政责任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一番梳理,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今后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教材或专著角度的考察
(一)行政学教材或专著中的行政责任。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不过二十余年的历史,虽然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和参与实践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但总的说来,这还是一门新的学科,还很不完善:不仅在技术研究上缺乏新意和应用价值,即便是在规范理论的研究中,很多基本问题也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强调,更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其中行政责任问题就是这样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被冷落了的规范命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高校陆续设置行政管理学专业,早期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概念、核心范畴和知识结构等,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教材中。在诸多“(公共)行政学”、“行政管理学”或“公共管理学”的教材中,很少有直接将“行政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来进行分析。张国庆(1990)主编的《行政管理学概论》直接安排了“行政责任”一章,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以后的很多教材都借鉴或参考了这一成果。近年来,研究者才逐渐重视起这个问题,并反映到教材当中来。如,张绍春(2001)主编的《新编行政管理学》,张成福等(2001)编著的《公共管理学》,张永桃(2005)主编的《行政管理学》等,都专门安排了“行政责任”的章节。
从教材或专著方面看,当前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行政伦理研究,其二是行政监督研究,后者还包括行政监察等方面的研究。行政伦理的研究成果非常多,在这些研究思路中,行政责任被当作形成和发展良好行政伦理的实践原则或实践形式,是通往良好行政伦理的桥梁。这方面的著作非常多,教材类的著作,如张康之(2003)编著的《公共管理伦理学》,万俊人等(2005)编著的《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等;研究性的著作,如张康之(2002)的《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李春成(2003)的《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钱东平(2005)的《政府德性论》等。这些著作从伦理道德的层面研究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对基本的行政价值如公平、正义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比较注重形成规范的知识框架和学科结构。行政监督方面的著作也有一些优秀的成果,如罗玉中等(1989)的《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李小沧(1999)的《中国行政监督》,陈星奇等(2001)的《行政监督论》,章剑生(2001)的《行政监督研究》等。比较而言,行政伦理的研究是公共行政中道德责任研究的一部分,并上升到公共伦理的角度;行政监督的研究则更多地探讨了控制行政责任的制度架构。
此外,政治学研究中专门研究政治责任的著作有张贤明(2000)的《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一书,它主要从民主理论的视角考察了政治体制层面上的政治责任问题,着重探讨了政府与政党、人大、司法机关之间的政治责任关系。这一类著作所探讨的政府责任或政治责任问题,不仅对于公共行政的政治责任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提供了解决行政责任问题的政制框架的基本线索。
(二)(行政)法学教材或专著中的行政责任。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责任”是一个常规性的研究主题。从我国当前所有“行政法学”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教材看,大都明确将“行政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专门讨论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违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构成要件、分类,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行政侵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等。与此相关,行政法学还研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与行政责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相对于行政管理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行政法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具有更多的严谨性、严密性、可操作性。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公共行政更紧密地与法律法规捆绑在一起,这也使得行政法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似乎有垄断行政责任研究话语权的趋势。
近几年来,从行政法学角度研究行政责任问题的专著,也有一些优秀的成果,如朱新力(2004)主编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沈开举和王钰(2004)的《行政责任研究》,杨解君(2005)主编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与上述行政法学教材中行政责任问题的内涵一样,所探讨的内容主要有行政责任与刑事或民事责任等的联系与区别、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行政侵权的认定、行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等。
研究行政责任的另外一种法学研究路径,是从宪政或法治视角对“责任政府”的研究。在这一类研究中,“政府责任”或“责任政府”中的政府就是指行政机关,因此政府责任等同于行政责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王成栋(1999)的《政府责任论》,蒋劲松(2005)的《责任政府新论》等。前一本著作主要对责任政府概念和政府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刑事责任等基本概念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规则等进行了研究;后一本著作首先分析了责任政府的概念及其思想演变,然后分离出责任政府的六大要素,即责任主体、责任受体、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程序、责任政党,并逐一论述,有较为清晰的逻辑体系。
总之,行政责任、行政伦理、行政监督、政府责任等方面专著或教材的日趋兴盛,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亦步亦趋,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考、期许和追求。学术研究的兴盛,为薄弱的理论研究工作添砖加瓦,初步确定了行政责任研究的基本定位,同时也切实影响到党和政府的治国理念、政策价值以及公民意识。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在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中,在党和政府领导人的公开话语中,在大众传媒的声音中,诸如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顾客导向等词汇,已逐渐成为公共话语和主流价值的亮点。在诸多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危机事件中,责任追究、问责制等问题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毫无疑问,理论研究正以它自身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生活,发挥着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二、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中国期刊网角度的考察
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也可以从研究论文上进行一番考察。通过对中国期刊网论文题名关键词(“行政责任”“政府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责任”)检索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直观结论。
(一)理论研究反映着现实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演变趋向的晴雨表。从检索结果看,在1999年之前,“行政责任”或“政府责任”方面的研究比较少,2000年及此后的论文数量都要远远超过1999年及此前,这既说明了理论研究的兴盛,也能看出学界兴趣的明显转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包含“责任政府”关键词的论文,除1989年和1994年各有一篇外,从1994年到2000年的6年间竟然是令人诧异的空白,直到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期上发表张成福的《责任政府论》一文。从2000年张成福的《责任政府论》开始,责任政府的研究出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出现了大量与责任政府有关的研究文章,并且其后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大都借鉴或参考到了这一文献[3]。说它在当前政府责任研究的文献中具有奠基性的意义,是一点也不为过的。因此,2000年可以被视为责任政府研究的一个开创性年份。责任政府或政府责任的研究从此日渐繁荣兴盛起来。理论话语的转向,也意味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的政府运作中的责任问题,正在引发理论界的兴趣,而理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介入现实生活的。
(二)直接以“行政责任”和“政府责任”为题名的学术论文,主要以规范性的研究论文为主。相反,以“行政+责任”和“政府+责任”的组合题名检索的论文则非常多,具体分析这些论文的主题可以发现,“行政+责任”组合检索的论文多是与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责任有关,如行政首长的责任、行政执法的责任、行政指导的责任、行政监察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等。着眼于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责任问题的研究,大多具有技术性、应用性和操作性的特征,其理论感虽然较弱,但对实践则有更多的指导价值。相反,直接以行政责任为主题的规范性研究,主要体现了研究者对行政责任基本概念和理论建构的兴趣。“政府+责任”组合检索的论文,则大多从公共问题的层面探讨了政府不同层次或不同职能领域中的具体责任,如地方政府的责任,基层政府在具体管理领域中的责任,政府对弱势群体、义务教育的责任,政府的审计责任、财务责任、环保责任,政府在移民、拆迁、发展公共事业中的责任等。这至少反映出现代政府承担着公共管理的庞杂责任的事实。在具体的职能领域,特别是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领域中,公共行政管理学本身的知识显然已经不够,而必须将其交给部门行政管理专业,如教育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等。此外,在题名含有“政府”和“责任”两个关键词的论文中,一些“政府”概念不仅是指行政机关,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内,是广义的政府概念。
(三)在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题名包含“问责(制)”的文章,最早分别是2001年《南风窗》和2002年《特区理论与实践》上的两篇文章,这说明我国理论界探讨“问责制”问题还比较晚。事实上,“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问题。2002年《政治与法律》共有6篇“问责(制)”的论文。真正出现研究“问责(制)”问题的热潮是在2003年以后,这正好对应当时“非典”事件当中及其后党和政府大力推行的行政问责。从统计数据看,短短5年时间,中国期刊网中问责(制)的文章从无到有,增长到三百多篇,确实可以看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也足以表明,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的“问责(制)”确实已经反映到理论研究中来了。
三、行政责任研究的深层反思
对于当前行政责任研究中的问题,刘祖云将其概括为: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内涵易混淆,需明确;责任与权力关系的研究欠缺,需有深度的理论分析;政府培育“三大环境”的责任学术界基本没有涉及,需加强研究[3]。这三点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也勾勒出当前行政责任研究中的一般问题,但它仍然比较表面化,没有深入到行政责任问题和行政责任研究的本质中去。进一步说,当前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对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一番深入的反思。
(一)在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理论研究的触发机制通常是政府实践,而非相反,即政府实践是从前瞻性的思想体系或学术理论中寻找灵感。换言之,理论研究通常是政府实践的副产品,而不是政府实践是思想理论的实践形态,所以学术研究的主题通常是作为对政府施政的回应而走上台面。这种被动的、回应式的研究启动机制,抑制了理论研究对现实的首倡作用。如同电子政务、危机管理、绩效评估等主题一样,政府体制的每一个“新动作”“新举措”,都能给研究者们的神经系统以集中而强烈的刺激,并引发一个个研究热潮。行政责任及其相关研究的兴起,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公众日益膨胀的权利意识,一方面反映出社会不断提升的民主化水平,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责任或政府责任研究的兴盛,作为对党和政府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积极回应,对于行政责任的实现和行政责任制度的建设等,都起到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道义声援的作用。事实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等几乎所有政府治理的问题上,理论研究者的工作至少在理论上和舆论上,都对政府施政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
(二)与对公共行政的传统主题,如职能转变、行政效率、反腐败等的研究相比,行政责任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日益突出出来,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领域中的又一惹眼主题。虽然当前行政责任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但其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小觑。综观当前纷繁复杂而又不无混乱的研究图景,研究题目虽然看起来互不相同、各有千秋,但实际上却难以走出老调重弹、了无新意的窠臼。即便是对诸如强化人大地位、发展公民社会、关注弱势群体、推动政务公开等问题的思考,并运用如治理、善治、委托/代理理论,社会契约论,公共服务论等似乎时髦的理论对之进行漂亮的包装,也无助于推动操作技术的切实改进。同时,研究内容的重叠率、重复率非常高,也是当前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比如,对于像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行政责任的意义、行政责任面临的多元困境、解决行政责任的制度创新等很多基本上可以形成定论的一些问题,却在很多研究文章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内容则几乎完全一致,毫无创造性和突破。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叙述或老调重弹,绝不表明这些问题本身是如何至关重要,而更多反映了当前研究者们研究理论方法的欠缺、视野的狭隘以及问题意识的缺乏。
(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将行政责任问题与行政监督问题和行政问责问题等做一个横向比较,就会发现,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面临的困境上,以及制度改革的对策或建议上,三者都有着惊人的相似。就理论基础而言,三者都与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责任政府理论、宪政或法治理论,甚至委托/代理理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就面临的制度困境来说,比如“官本位”或权力本位的历史传统、缺乏责任意识和责任文化、党政不分、权责不明、异体监督(问责)缺位、司法不独立、舆论监督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同样存在于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的体系中;在提供的对策或建议上,如明确党政权责、加强人大监督、实行司法独立、推行政务公开和透明行政、强化舆论监督、壮大公民社会等,三者所依赖的制度条件又是完全一样的。事实上,行政监督也好,行政问责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和实现行政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行政问责制和行政监督都是行政责任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三者根本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行政问责和行政监督是为了实现行政责任,而要实现行政责任就必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督。
(四)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研究既是一次对党和政府善政措施的积极回应,也是一次对当前权力体制的集体“揭批”。由于行政责任问题的讨论基本上可以将问题聚焦于行政权力和行政体制本身,从而为反思当前的政治权力结构开放了足够的空间。研究者们得以再次毫无顾虑地将几乎所有体制内的问题摆到桌面上来做一番深入解剖。虽然研究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分析、对策和建议,但如所有其他的社会问题一样,行政责任主要是一个政治体制对行政权力安排的结构合理性问题,特别是权力控制结构的有效性问题。行政责任有问题,问题在于人大制度,在于党政分工不明确,在于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但后者与前者一样问题重重,一样举步维艰,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而言,虽然行政责任制度对于政治体制的权力构建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行政责任问题本身并非全部问题的根本。归根结底,行政责任的问题不是单个的、具体的制度问题,而是整个制度体制的结构性弊病。那么控制和实现行政责任,就必须从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去寻找出路。行政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行政监督的完善和推进行政问责制一样,其深层次的要求是建构良好的政治权力结构,改进行政权力监督的方法,规范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从而建设一个宪政体制下负责任的现代法治政府。这一点是值得理论界和实践界深思的。
(五)应当看到,在任何组织管理工作中,探求并追究行为后果的责任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不仅是因为责任问题作为对错误或失误行为的检查、惩罚和制裁,必然引起责任者的规避、抵制甚至对抗等,也是因为精确地探明既定行为后果的因果链条,存在着巨大的制约和障碍,如成本高昂、信息匮乏、不确定性限制、制度短缺或制度软弱等。再者,行政责任作为行政伦理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及政治意识形态有着内在关联,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政治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所以,伦理体系的观念差异和各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也增加了界定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责任的难度和复杂性。事实上,现代政府既然承担了广泛的职能,深入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因此也就承担着同样广泛而重要的责任。政府行动的逻辑是,权力所至,责任所到,一份权力包含一份责任,行政权力的另一面就是公共责任。更何况在当代社会中,对于层出不穷的社会弊病和公共问题,公众已经习惯于将其责任推给政府。所以,在任何社会,政府都处在这样一个夹缝中,即一方面社会公众日益要求政府提供更加优质而丰富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庞大、臃肿、浪费而低效率的政府机构深恶痛绝。政府则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肩负着巨大、沉重而模糊的责任压力。因此,对这种情况的研究也难以避免混乱和复杂的困扰。
(六)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政府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对于政府而言,广泛的行动需要充分的信息和知识。如此,不但行政理论研究需要宽泛的知识基础,而行政责任也离不开相关社会领域的技术和知识。从理论层面讲,行政责任的规范研究通常需要涉及政治学(政治哲学)、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组织社会学)、伦理学(道德哲学)、管理学(组织理论、组织行为学)、行政学等多种学科领域;在实践层面上讲,行政责任问题就与特定管理领域中管理对象的行为性质和技术特征联系起来。对研究者而言,这些既难以完全把握、透彻理解,也不堪胜任宽泛的知识要求。比如,对行政责任体制的分析,就需要具备驾驭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等学科基础知识的良好能力;对行政伦理的思考,则要涉及伦理学、政治哲学、心理学、行政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总之,无论是规范理论分析还是实证分析,往往都需要综合不同学科的方法和技术,需要从各个角度和领域展开对行政结构、行政行为及行政心理的考察,这就在无形之中提高了行政责任研究的知识门槛。事实上,对大多行政责任问题而言,如果只立足于一门学科的理论分析,实际上不可能很好地探讨问题,更无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对这一重要的价值议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以及研究力量薄弱。
(七)就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对行政责任或行政伦理等问题的研究还刚刚起步。总的说来,现有的行政责任研究还缺乏良好的知识积累、理论视角和解释框架,也缺乏自成一家的行政责任的规范理论。研究者们不同的知识背景和学术训练,以及由此而来的理论视角的不同,虽然有助于拓宽理论研究的视域,但也造成歧见纷纭的情况。行政责任问题本来就是一个严肃的价值问题,不同研究者的价值冲突和观念差异更是增添了话语上的混乱。这也往往导致研究者们缺乏互相理解的知识基础,也就很难形成有价值的交流。结果在许多研究论题上,各个学科基本上都是自己说自己的话,而缺乏有意义的对话、辩难和整合。至少在目前看来,对行政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形成合理的可控的理论视域、概念框架和知识范畴,可以为一般的研究者提供规范研究的路径或平台。特别是,行政管理学不像经济学,从来就缺乏一以贯之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工具,在行政责任研究中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这就造成不同研究者缺乏相互校验理论分析正确性的理论工具和知识体系。如对于行政人员的研究应该采用怎样的人性假设,是否采用“经济人”假设来展开分析,就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此类问题,不一而足。
(八)从研究者们的身份看,其中绝大多数是一些高校的在读研究生或高校(党校或行政学院)教师,这些研究者大多缺乏行政机关工作的实际经验,对行政机关的实际运作及其面临的问题难免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一些“纯粹的”理论文章由于缺乏经验知识的支撑,实在难以从中建立起与行政问责制实践的现实关联。尤其是,在行政机构与理论研究部门(包括普通高校、社会科学院系统、党校系统)缺乏制度化的交流和互动,两者之间也就难以形成良好的供求刺激,并进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佐证,互动发展。
(九)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一样,对行政责任或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缺乏案例研究或实证研究的辅助。比如,当前无论是在教学还是在研究中,都还缺乏对行政责任事件、行政伦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分析。又如,对某些备受社会和公众关注的“腐败”或“问责制”事件的分析,由于现行体制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如政务不公开、信息保密、理论禁忌等,理论分析或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泛泛而谈,或者是“不识庐山真面目”,似是而非,结果理论研究看起来并不比媒体报道或官方的调查报告等高明多少,也没有更多吸引人的元素。这就不仅从根本上抹煞了理论研究的价值和魅力,也形成了当前社会现实制约理论发展的典型现象。再比如,科学的绩效评估是界定责任问题的重要工具和前提性工作,但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建设本身就是一个艰巨的课题。而如果缺乏第一手的实证材料和行政工作的经验知识,就不可能提出可行的、可信的、有操作性和实用价值的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因此,大多理论研究成果因为自身的问题,难以成为指导实践的理论,并难免遭遇最终被实践所遗弃的命运。
(十)我们说行政责任主要不是一个理论建构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技术问题,并不是说行政责任问题仅仅是一个操作性的技术问题,与价值无关。恰恰是,行政责任本身就内涵着丰富的民主价值观,其顺利推进和发挥成效,必须依赖于社会和政府体制中某些核心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比如必须转变官本位的观念,形成以民为本的观念,树立责任政府的理念,培养责任意识等。当今是民主价值观占据社会主流价值的时代,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责任政府理论、法治理论,以及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等原则是实现行政责任的价值前提和理论基础,应该成为普遍的“公理”。但是,如果我们仅止于理论,则对现实毫无帮助。理论的目的不仅是解决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服务于实践。所以我们说,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责任问题主要是一个技术问题,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实践领域,并需要依赖于权力监督技术或权力控制技术的改进而获得切实的进步。我们或许可以说,在短期之内,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探讨基本上可以告一段落,至少行政责任方面的宏大理论叙事可以终结了,因为基本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难以取得有意义的突破。当前,我们应该以改进权力监督技术、权力控制技术的实证研究,以及行政问责实践所需的制度条件的改良研究,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四、一点小结
纵观我国二十余年来的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机关在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危机管理等许多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技术领域,行政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这主要
体现在政府的办公条件、行政技术等“硬件”方面。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或不充分,行政机构在服务理念、价值观念等“软件”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防范腐败、渎职、侵权等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创造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环境等方面,还需要深层次的制度创新。
如果将政府当作社会治理的强大工具,那么只有当政府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时候,它才能为自己找到行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正是在这个层面上,责任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确定了政府行动的根本取向,同时也意味着对政府行动的价值审视。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始终接受正当、合理的目标和规范性价值的指导,政府行动的惟一宗旨必须是服务于它应当服务的对象:公民、社会和并非空洞无物的公共利益。
如上所述,当代中国行政责任的研究面临着一系列广泛而深刻的难题,甚至说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为行政责任研究困境的现实处境。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行政责任研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入反思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并切实加强行政责任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度、解释力及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能促进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理论的可持续发展,并进而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步,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化政府作出理论上的贡献。这无疑是所有行政管理研究者以及对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感兴趣的人们的共同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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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 林E-mail:yl262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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