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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德存在的反腐倡廉建设

发布时间:2023-05-27 13:18: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对人的全面认识是反腐倡廉研究中的根本问题。当前的反腐研究中对人性认识的忽视和片面理解,导致实践中的反腐策略收效有限。道德存在作为人的社会性本质,以良心为前提、以他者为优先、以责任为保障,通过自觉的方式外显化为一种自为与独立的道德行为,实现个体行为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和职业理性的契合,是公共管理者抵御诱惑的力量源泉,有助于推动反腐廉政建设。基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借由合作制组织实现对官僚制的改造与变革。合作制组织独特的结构设计与运行机制,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人性认识;道德存在;反腐倡廉;官僚制组织;合作制组织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038—03

一、以往反腐研究中人性认识的忽视与误解

腐败是人类社会中一个古老的问题,有不少学者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反腐理论,推出了大量的反腐新举措,但时至今日腐败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呈现出“前腐后继”的局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往的反腐败研究忽视和误解了人的基本属性。因此,揭开“常识”之幕、探寻更深层次的人性认识,可以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不少学科的学者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对反腐倡廉进行了理论探讨。在政治学与行政学中,组织中的个体被视为被动的、消极的人,基于这种忽视人性中的积极因素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完善组织体制与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等,在反腐实践中收效有限。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研究的重要理论成果,是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寻租理论。但这一理论更多的是指出腐败产生的原因与其不可根除性,而其所开出的处方,比如完善产权理论、减少政府干预等,也都是基于“经济人”假设这一片面的人性认识所给出的缓解而非根除腐败的应对之策。社会学视角的腐败问题研究,更多的是描述和阐释问题,他们或者将腐败视为一种侵犯公众利益、腐蚀和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①或者将腐败视为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或者借助于社会心理学理论将腐败的发生归结为个体心理失衡与病态,这些论述都是不具有操作性的建议性解决之策。法学视角下的腐败问题研究,关于人的基本属性的认识也是模糊的,其更多地将人视为被动的、受法律约束的个体,而提出的解决腐败的策略多数是健全法制、加强惩治。然而,仅仅从法律与制度设计的外部来对腐败行为进行严格监控与惩治,忽视对人的内在属性的认识与关注,并不能从根本上清除基于内外部多种因素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综合上述不同学科视角的腐败问题研究成果,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无论从何种学科来研究腐败问题,其最终的研究焦点都落到个体层面。如果看不到人,而只是关注体制、权力、组织结构等问题,或者说把腐败看做是一个官僚制和市场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组织现象,就不可能真正全面而准确地认识腐败问题,更找不到根治腐败的策略。

第二,在现有的研究中,学者们对腐败的根源和发生机理等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与观点,但总结起来无外乎就是两类研究视角,即主观角度(个体层面)和客观角度(体制、组织等制度层面)。从客观角度以制度创新和完善法治来防治腐败,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前提是,这种制度创新和法治路径首先要考虑到运作过程中的个体因素,尤其要考虑对人的全面认识这个个体因素中的最根本性因素。

第三,对人的全面认识是反腐倡廉研究中的根本问题。当前的反腐研究中对人的基本属性的忽视和片面理解,导致理论上的研究,或者回避人性认识而倾向于现象描述和对策建议,或者把腐败问题仅仅归因于制度的不健全或特定的历史阶段,或者是基于“经济人”的片面人性假设对腐败行为进行分析,最终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反腐策略不可能彻底。

第四,在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近代以来社会治理模式中,“经济人”的理论假设一直占据着人性假设的主导性地位。“经济人”假设是人性的一面,但仅仅把人的这一重属性界定为人的基本属性,必将导致人类对人的主体和价值的认识与关怀退回到人类社会早期的生存竞争状态。同时,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而进行的组织和制度设计又在强化着这种不证自明的“客观基础”。但基于“经济人”假设而采取的加强监督、严惩腐败、授权与分权、提高公职人员薪酬福利等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实践中“前腐后继”的局面,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二、基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反腐倡廉建设

实践证明,只有对人性有准确而全面的认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性突破口和制度设计的基石,而道德存在对于获得关于人的全面认识,又具有重要的革命性意义,因此,进行反腐研究和反腐制度建设,必须认识和把握完整的人,尤其是要认识和把握人的道德存在。

张康之教授在《公共管理伦理学》一书中论述了人的道德存在问题,他明确指出,人的存在是“三位一体”的,人不仅是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的同构物,还有道德存在这一重内容。道德存在有体现个体真实自我与实践理性的双重内涵。第一,道德存在体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人的道德存在虽然是以个体为载体的,属于个体的人的存在,但它的生成过程需要在全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来理解,它是人在社会发展、群体生成和个人成长中不断获得的社会本质。第二,道德存在的表现形式是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和职业理性相契合的道德自觉,然后通过具体化的道德行为将道德冲动释放出来。第三,道德存在作为人的社会性本质,启示着我们从人的良心与社会生活中的客观道德要求相契合这一点上来理解人的道德行为。第四,道德存在实现了人的自然生命与社会生命的结合。人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只有拥有了这两种生命的时候,才可以被看做是完整的生命体。如果仅基于人的自然生命而展开关于人的社会状况的论述以及规定,而看不到人的社会生命的话,就无法全面而深刻地理解人的属性,也就根本无法谈论人的权利、道德等一切与人的社会生活相关的问题。②

以往的人类制度设计,要么从人的精神存在或客观化了的精神存在出发,要么从人的物理存在以及基于物理存在的要求出发。反映到寻找反腐路径的过程中就是:人们要么提出高薪养廉以满足人们的物理存在,即满足物欲;要么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控制人的权欲;要么通过完善的监督与控制机制来遏制人的无限私欲;要么提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以提高人们的道德伦理水平。工业社会中,这些基于人的物理存在与精神存在二元分立框架下建构起来的反腐策略与路径,因其对人性的认识不全面,加之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收效有限,近年来的“前腐后继”已足以证明这些路径的局限性。人的道德存在的发现,为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带来了新的曙光,未来的制度设计应是一种基于道德存在的道德制度。具体来说,人的道德存在所具有的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功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的道德存在能够赋予公共管理者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对“物欲”实现的冲动常常成为人类生活中最大的诱惑。在公共管理领域追求私欲就会引发腐败问题。因此,探究公共管理者腐败诱因,增强公共管理者抵御外界种种诱惑的能力,是防治腐败问题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如果说法制对反腐败主要是通过它的强制力与威慑力来发挥惩治腐败的作用的话,那么以道德存在为基石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与反腐策略,则可以达到彻底清除腐败的主观因素,从根本上实现预防腐败的目的。

二是高度关注人的道德存在,对于促进勤政、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预防腐败、将腐败消灭于未然,成为反腐廉政建设中的一个主导性思路,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预防腐败的发生只保证了廉政,一个以服务为宗旨的公共管理体系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廉政的追求,而应追求勤政。勤政对公共管理者有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其所包含的灵活性与及时性,需要公共管理者基于其道德存在,作出以良心为前提基础、以他者为优先、克服唯我论、以责任为保障、以直觉为方式的道德行为。

三是人的道德存在的外显化具有兼顾社会与个体自我双重完善的作用,并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范、净化社会治理环境、培育具有崇高公共精神的公民、实现对他者的关怀与负责,具有重要作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公共管理者通过职业活动的社会化和人的本质的实现,最终达到道德存在的外向性展开。道德存在所内蕴着的对他者与社会的深切关怀,以及所产生的一切积极影响,最终也会投射到自我身上。

三、基于道德存在的组织设计

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中的组织、管理和人事是按照韦伯的官僚制建构的。官僚制组织的高效率目标追求,使得政府官员忽视了政府公共性本质的实现,而组织中的个体也在组织高效率目标追求的引导下,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从而导致行政过程中出现不少忽视公民需求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官僚制组织中的命令—服从原则和严格的层级节制,为组织中的高官借助公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韦伯认为,在科层制组织中,“文官的荣誉所在,是他对于上司的命令,就像完全符合他本人的信念那样,能够忠实地加以执行。即使这命令在他看来有误,而在他履行了文官的申辩权后上司依然坚持命令时,他仍然忠实执行。没有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道德纪律和自我否定,整个机构就会分崩离析”③。这生动地说明了官僚制文化中的唯上意识和组织稳定的至上性,甚至于即使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命令是不道德的或不恰当的,下级行政人员也几乎没有反抗的理由和能力。

第二,官僚制组织对其组织成员道德自主性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控制和压抑,在培养出大批服从组织的忠诚信徒的同时,也培养出大量道德迷失、人格扭曲的个体。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通过对权力服从的研究实验发现,在许多促使个体服从于明显有害于他人的命令的因素中,官僚制度是根本性的因素。他认为,在单个个体那里,内在的道德情感与良知对其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然而,当个人被纳入到一个等级群体中时,内在秉性就开始让步以迎合外部控制的要求。④行政学家全钟燮也认为,“官僚主义文化鼓励无反思行动,它强调理性、效率以及作为权威专家行政官员(和管理者),这可能导致非人性化行动的合理化”⑤。当政府作为一个群体时,行政人员作为群体成员则具有上述特征,官僚制组织有着一种磨灭个体道德性的倾向。

第三,官僚制组织成员难以与组织的不道德或者组织所包庇和纵容的不道德相抗衡。“在组织里,人们习惯于按常规行事,这并不要求对他们正在做什么进行批判式评估。他们发现自己易于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压力而在符合现有状态下来行动。如果一个人持续被雇佣、晋升和薪酬增长都依赖于满足既存的体制要求和规则,那么,质疑现在的做事方式可能就是一种不合群的行动”⑥。“当组织里出现似乎可以被宽恕的不道德的或违法的行为时,行政人员拒绝对组织科层制效忠就会很危险”⑦。

根据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社会结构既被人类能动行为建构,而且同时也是这一建构的真正媒介”⑧,外在的制度设计和人的内在属性与能动行动间是相互建构关系和社会性生产过程。因此,在充分认识到人的道德存在这一属性后,就需要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促进制度与人的道德存在的相互作用。基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制度设计,需要借合作制组织实现对官僚制的改造与变革。首先,合作制组织中包含着合作需求与信任诉求,可极大地促进了的道德存在外显化,保障组织成员的道德存在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职业理性相契合。其次,高度强调人的道德存在的合作制组织基于信任与合作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组织文化,有利于组织内部良好组织环境的生成,也有利于外化为对政府公共性的切实实现。合作制组织的网络结构可促成沟通的网络化,成员间可以不受职位和权威的限制进行沟通与对话。这种宽松的沟通环境与畅通的沟通渠道,不仅有利于实现组织内部的知识增长,而且有利于组织成员个体能力的积极发挥与组织工作气氛的改善。最后,合作制组织的沟通网络化还体现于外部环境中的其他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其高度的开放性有利于组织间的知识共享与知识增长,并使组织成员更加关注外部环境中的各种情境化需求,从而有利于实现组织对外提供服务的宗旨。

基于人的道德存在而设计的合作制组织所特有的人际信任关系整合机制,使组织成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与采取行动,为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自我道德素质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合作制组织超越了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的区分,充分认识到了信任在实现组织整合中的重要作用,也发现了人对信任合作关系的强烈需求,形成的是“一种结构性的力量,是存在于人际之中的,或者说是直接根源于人际间的。合作制组织在一切层面上的网络结构,是组织力量的源泉”⑨。

基于人的道德存在而设计与运行的合作制组织将领导者的服务角色、权力的互相认可以及权威的流动性引入到组织设计中,这种宽松的道德化组织气氛、合作与服务的组织文化,可有力地促进组织成员道德能力的成长和道德存在的外显,也可促使这一新型公共组织形态更好地体现政府的公共性本质,从组织层面根除腐败行为。不同于官僚制组织中的层级节制的单向控制与强制权力,合作制组织中,“权威不是稳定地与职位或人联系在一起,而是一种不断地在组织成员间转换的权威,组织面对的任务是不确定的,执行任务的路径和方式也会不断地调整,在面对每一项任务和执行任务的每一个阶段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都会有所不同,因而,权威就会不断地转移到最能领导组织选择任务、迎接任务或执行好任务的组织成员那里去”⑩。合作制组织的这种非等级化网络结构设计与运行机制,决定了这个组织中不存在通过不正当途径(诸如讨好上司、排挤竞争者等)去争取更高级别、更大权力和永久性的权威,这就超越了权力腐败必然性的反腐认识和权力制约的反腐策略。

注释

①楚文凯:《腐败概念的界定与泛化》,《中国监察》2005年第16期。

②参见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9页起第6章内容。

③[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76页。

④⑦[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4、186页。

⑤⑥[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4、130页。

⑧[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6页。

⑨⑩张康之:《合作制组织及其治理功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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