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旅游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构建
计划填海造陆54平方公里,未来总成陆面积82平方公里,保留海域17平方公里。2010年正式获批之后,计划于未来20年内基本完成旅游区建设,成为集世界级主题公园、游艇基地、海上休闲总部于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和我国北方著名的生态宜居海洋新城。
1 滨海旅游区实行旅游生态补偿的意义
1.1 有助于协调旅游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滨海旅游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填海造陆,势必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又不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影响,进行旅游生态补偿势在必行。同时,以往的补偿政策只注意到旅游区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忽略了旅游区的建立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以及其他资源得到了占用,又忽略了为其寻找可替代的资源,致使保护与发展处于矛盾之中。而旅游生态补偿正是协调解决这种矛盾的有效途径。通过生态补偿不仅为滨海旅游区发展提供了一个对生态影响较小的产业发展途径,并通过生态补偿使得旅游区以及社区居民充分分享旅游拉动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其成为一个较合理的解决矛盾的方案。滨海旅游区的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应建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使当地居民获益,促进旅游区及整个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有助于整合和拓宽旅游区的融资渠道
目前滨海旅游区的投资渠道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投资和社会投资。政府部门投资包括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以基建费、专项业务费等形式投入的用于开发和保护的财政费用。社会投资是指除政府财政投资以外的各种投资。政府部门作为生态补偿的重要主体,应积极为旅游区的保护提供资金,以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与此同时,社会投资的具体形式,如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商、旅行社、酒店、主题公园的旅游企业,应该让其在“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保护者获益”的思路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积极的招商引资来拓宽和整合各种融资渠道,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将资金及时支付给补偿对象。
2 滨海旅游区旅游生态补偿模式的构建
旅游业作为环境代价较小、能源消耗较小、产出相对较高的产业,应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产业。在滨海新区快速发展的同时及时进行有效率的生态补偿,可以真正实现旅游、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新的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增长点。
2.1 补偿主体
补偿的主体应分为不同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层面。滨海新区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级开发区,滨海旅游区作为滨海新区发展的重点区域,政府应首先承担起生态补偿主体的责任,对为滨海旅游区的开发做出牺牲的社区居民给予补偿。第二个层面应为地方层面。滨海旅游区的开发的一个主要受益者应为当地政府,因此当地政府也应进行适当的补偿。第三个层面是产业。依赖生态环境发展起来的产业如生态旅游等,以及对生态资源的利用和经营者也应该提供适当的补偿。因此,应当建立国家、地方以及产业三级补偿主体框架,国家的地方补偿应当以财政投入为主,作为补偿主体的相关产业,应当按照相关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环境改善专项基金。
2.2 补偿受众对象
滨海旅游区生态补偿的受众对象可分为对人的补偿和对环境的补偿。其中对人的补偿首先应为利益受损者,包括滨海旅游区开发过程的受损者、生态破坏的受损者和环境治理中的受损者。其次还应对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者和维护者做出补偿,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生态建设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同时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来关注和支持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
2.3 补偿内容及方式
开发建设滨海旅游区时首先要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可以为金钱、房屋、基础设施等实物方面的补助,也可以提供培训、就业以及税收减免等无形补助,更能将两者进行结合补偿。对于其他受众对象的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恰当的生态补偿形式,具体的资金补偿方式分为:①集体发展基金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其中部分可作为股金参与生态旅游项目;②培训基金,用于提高当地居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使其适应旅游开发和经营的需要;③福利基金,用于老弱病残的救助和集体福利。
2.4 补偿标准
根据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理论成果,生态补偿标准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失的补偿;二是对生态建设与维护中形成成本费用的补偿;三是对生态保护过程中当地政府和居民发展成本的补偿;四是对生态环境本身所固有的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图1)。
3 滨海旅游区旅游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滨海旅游区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可以把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受众、方式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保证了生态补偿的实施及其效果。完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要尽快出台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旅游生态补偿的各个方面都给出详细的条款。二是滨海新区和滨海旅游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和细化有关法规,加强对滨海旅游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生态补偿自己的投入和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和落实。
3.2 构建高效的滨海旅游区监管机制
应当构建跨部门的旅游区生态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对于这个联合型的组织,为了能够对旅游生态补偿进行有效的监管,各部门应当明确权利责任并充分发挥组织的协调作用。与此同时,可以成立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提供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
3.3 提高利益相关者对旅游生态补偿的认识
滨海旅游區所在地的居民应是旅游生态补偿最终的受众对象,当地居民对于旅游区开发、生态环境与资源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会直接影响到滨海旅游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补偿的效果。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把生态补偿的效果最终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到生态旅游项目和生态补偿过程中来,通过旅游项目和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实际好处提升其参与滨海旅游区旅游开发的能力。同时,利益相关者还包括旅游规划和行政管理人员、生态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管理人员等,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对资源与环境的认知水平的提升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补偿的实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黄震方.海滨生态旅游地的开发模式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2.
[3]徐永田.我国生态补偿模式及实践综述[J].人民长江,2011(11).
[4]阳文华,钟全林,程栋梁.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华东森林经理,2010(01).
[5]吴耀宇.浅论盐城海滨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J].旅游经济,2011(01).
作者简介:姚君虹(1984-),女,天津人,天津天狮学院商务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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