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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23-05-28 16:54: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年来随着制造强国战略的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上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主要经历了恢复探索时期、快速发展时期、逐步规范时期和转型发展时期四个阶段。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职教资源的相对短缺以及人民的多样化需求成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机制。四十年来,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有了飞跃式发展,但是目前仍面临着地位有待提升、管理有待规范、品牌有待建立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府重视与支持,坚定办学信心;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社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内涵建设,树立民办职业教育品牌,从而促进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动力机制;未来展望

作者简介:贾旻(1979-),女,山西闻喜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王迎春(1994-),女,河南商丘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2018年度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山西省职业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成效及推进机制研究”(编号:201803054),主持人:贾旻。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1-0061-07

相对于公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联合或者单独举办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对具有一定教育基础的人开展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供从事某种职业必须的知识与实践经验,使其迅速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教育活动。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本。进入新时代,“工业4.0”“中国制造2025”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民办职业教育以自身的灵活性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回顾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分析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并展望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历史演进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依据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结合重要政策颁布时间,笔者将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划分为恢复探索时期、快速发展时期、逐步规范时期与转型发展时期四个历史时期。

1.恢复探索时期(1978-1991年)。1978年改革开放基本方针确立,飞速发展的经济对各级各类人才提出巨大需求。北京、上海等教育热心人士展开民办职业教育的实践探索,开办了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形式的非公立中学后教育机构。这一时期民办职业教育在探索中逐渐恢复并获得初步发展。

第一,国家逐渐意识到民办教育的重要性,以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地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最高法的形式肯定了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合法,指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规章,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的基础地位。

第二,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做出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越者给予表彰和奖励”。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经费自筹,允许“收取学杂费,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但是严禁滥收费、强行募捐。这标志着民办职业教育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相关的投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民办职业教育。

第三,民办职业教育最初从举办职业技能类培训起步,主要集中在非学历职业教育与培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除了国家出台政策文件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各地区也根据现有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和鼓励政策,民办职业教育获得一定发展。据1989年有关资料统计,京、津、沪等十几个城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民办学校已有2000多所,在校生300多万人,以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和业余学校为主[1]。

2.快速发展时期(1992-1996年)。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进入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时期。各种教育领域陆续对社会力量开放,民办职业教育获得快速发展,合法地位逐渐得到巩固。

第一,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在教育最高法规中得到体现,即“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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