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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学翻译文本类型确定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3-05-31 19:30:08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文学翻译有其诗学特点,原文本的体裁形式则是其诗学价值的客观承载者,直接影响翻译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包括译者自身的主观能动。而在文学翻译过程中,译者往往从译学角度分析确定原文本文本类型,而忽略了诗学特点从文论角度去分析确定文本类型。本文以文论和译论的角度讨论文学翻译确定原文本类型的必要性,并强调文论对文本类型的划分。此外,还讨论了文体类型的确定存在合理主观性。

关键词:文论;文本类型;原文本;主观性。

一、前言

翻译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这包括文本本体也包括以译者为主体的整个翻译过程。对于译者,译前过程中需要确定文本,其中包括原文本的类型,文本类型的确定将预示着译本的类型。这种译本类型确定的过程中译者也在确定翻译的策略、翻译的方法等。对于受众读者而言,译本类型的确定将对读者的认知、审美等产生影响。无论是译者还是受众读者,这种影响是动态的、整体的,不能单纯以文本和译本的本体而论,文学翻译则尤其如此。因此,在文学翻译之前,应先对原文本文从文论和译论角度确定文本类型,从而来确定译本所采取的文体类型,进而为后续的翻译过程做准备。

二、文本类型确定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译论并非西方译论在范式上严谨系统,而在价值判断上更深入骨髓,西方译论在描述现象上更具系统性、客观性。但无论是西方译论还是我国传统译论,就文学翻译而言,区别其他翻译类型的本质区别是具有明显的文学性的特点,需要从文论和译论角度分析确定文本。

从译论而言,无论是西方译界还是我国译界,关于“直译”和“意义”或者说“文”与“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实质上是思维的二元对立。随着译论的发展二元对立由“绝对”转向“相对”,译论由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突破了在原文本本体上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上的对立选择,其中卡尔.布勒、莱斯和纽马克都对文本类型进行研究给出分类,并且给出不同分类所对应的范式则使译者跳出二元对立的思维,各种文本类型各具特点且具有共性,进而指导译者翻译免于局限于“方法”与“策略”选择上的思维。由此可见,原文本的文体类型必要性可见一斑。

从文论的本体论而言,文学具有社会性、审美性、媒介性,这是文学的本质特性。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根据康德美学,审美意识是一种艺术虚构。“文学作为语言艺术,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艺术的个别性和独特性,艺术的审美意识特性,是通过文学自身的独特性体现出来的。”(2012:36)既然是艺术虚构,则需要形式作为载体展现内容。此外,文学的审美性取决于其艺术对象的特殊性和审美的功能性,审美功能离不开文章形象,不同文体类型影响着文章形象。

从文论的主体论而言,文学具有接受性和欣赏性。文学接受性包括欣赏、批评、借鉴三个层次,文学的欣赏性包括直觉性、情感性、愉悦性,这两点特性都直指文本的作者和读者,其中隐含的就是接受的程度和接受的范围,这两点均受到文体类型影响。例如同样的文学内容以散文和诗歌呈现出来,受众的范围和受众接受程度则会不同。文本类型如此,译本类型亦如此,不同的译本类型有着不同的审美功能,换言之在不同程度上还原原文本的审美功能,同样还影响着译文受众的接受程度和受众范围。

三、文本类型的划分

德国心理学家、功能语言学家卡尔.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即语言功能三分法:信息功能、表情功能和感染功能,该工具模式中有四个要素:1)符号;2)语境;3)说话者;4)受话者。在文本中符号和说话者之间是表情关系。(2006)莱斯在布勒功能类型的划分基础上把文本类型根据功能划分为三大类:信息功能、表情功能和操作性功能。纽马克在根据不同的内容和问题,将文本主要分为表达功能文本、信息功能文本和感染功能文本。而以上的类型划分中“表情功能”和“表达功能”高度相似,这一类文本具有较大的文学特征或者说文学文本属于这一类。一般情况下原文本类型划分可以是明确的,但是不乏共同性的存在,译本亦是如此。不同的文本类型表明了采用何种译本类型和翻译规范。然而,文学翻译没有绝对的范式,这是由文学翻译本身所决定的,并且布勒、莱斯和纽马克分类划分是对包括文学文本在内更广泛的文本的基本划分,但这并不代表要否定文本类型划分的意义。除了突破翻译二元对立思维以外,文学翻译中译文文本类型的选取会直接影响原文的审美、艺术、文化等价值的重构,更何况原本本体意义的再现,而这些更需要从文论角度对原文文本的类型进一步划分。

我国古代按作品语言是否讲究声韵,将文学以“二分法”分为韵文和散文两大类。西方根据作品的艺术形象和构成方式,以“三分法”把文学类型分为抒情类、叙事类和戏剧类。在“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基础上,以“四分法”将文学类型分为小说、诗歌、戏剧文学和散文,同样还有一种“四分法”,将文学类型分为叙事文学、抒情文学、戏剧文学和影视文学。由此可见,不管以何种特点划分文体类型,都是存在共同性。

柏拉图《理想国》中将诗歌分成单纯叙事和摹仿叙事,指以他人之口吻和自己的口吻,并且就叙事聚焦而言,有零聚焦叙事、内聚焦叙事、外聚焦叙事。(2014)此外,西方抒情文学手法可以概括为沉思、直抒胸臆和客观应对,中国抒情文学的手法主要是赋、比、兴。中西抒情手法各自内在联系,彼此外在相通,这就说明原文本和譯本在抒情性上达到相似作用的可能。

例如选取的原文本是单纯叙事,即采用零聚焦叙事手法,以第一人称抒发感情,因此原文本的类型应是自叙性的抒情散文,在译本取样上应尽可能选取散文体类型型的译本,在类型上尽可能保持或者减少文学特性在翻译过程中的缺失。抒情文学的特点首要是情感的表现,原文本和所采取的译本类型应都要符合这一特点。

此外,就文论而言,中西文论具有共同性,就译论而言亦是如此,这是因为两种语言之所以能够转换是两种语言之间存在共同性。文学翻译中文类划分属于翻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亦属于文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体裁的分类是重叠的不是孤立的,文类特点是兼容的不是排他的。

四、文体类型确定的主观性

翻译是动态的,翻译的主体作用不可否认。译者需要对文本的写作背景进行了解,以更好的了解到或者是接近作者写作的心理。正因为了解或是接近作者的写作心理,才能更好的把握作者所抒发的感情,而这感情尽显于文本的风格之中,既译文对原文的适应性。(2012)刘宓庆先生则把风格放到语境因素考虑,在处理篇章时应该注意:1)文风时尚;2)原作风貌及原文体式,应密切注意风格的适应性;3)语体的社会功能类别;4)接受者因素。(2005,81)许钧先生把风格的构成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觀因素,主观因素即作家作用于作品的思想、性情、气质等;客观因素一是时代、社会、题材、体裁对风格的内在要求,二是作者所使用的语言,语言是作者思想的承载,尤其是作者的遣词造句。(1986)再现原文风格,需要把握这两点因素。此外,翻译具有特殊性,译本中所生成的风格与原文本接近的同时也会有译者自己的风格,这是因为译者在理解和认知原文本上会受到自己的思想、文化修养、艺术感受力以及审美情趣的影响。

因此,译者通过确定原文本文体类型来确定译本文体类型以最大限度重构原文风格,其中存在合理的主观性,既体裁形式是客观的,体裁形式所传达的内容、艺术、审美是客观的,而译者根据体裁形式选择用何种译文类型重构内容、艺术和审美是主观的。根本而言,翻译的主体决定了翻译过程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所以要了解原文的写作背景,接近作者的写作心理,当然无论是译者、译文读者、赏析者甚至是原文读者都会与原作者有一定的心理差距,同时也要承认不同译者的译本或者是不同文体类型的译本与原文本存在一定差距的合理性,这种差距可以是译文风格的过或不及,也可以是恰到好处用,这种恰到好处也是译者用译入语语言中具有同等表现的手法再现原文语言,具有译者自身的个性既主观性。除去翻译目的要求外,例如针对特定受众群体或特定用途规定译本哪种采用文体类型,通常情况下英汉互译实践中原文本与译本文本类型一般保持一致,也由于文学体裁的特殊性造成宏观上文化不可译或者微观上形式不可译等现象,译者分析确定原文本类型后所选择的译本类型并不绝对与原文本文类一致,这同样是主观的合理的。

五、结语

翻译是静态的,研究视角聚焦在文本本身;翻译是动态的,翻译主体参与翻译过程的每个环节,而每个环节都是联系的。实质上翻译的动态已经包括翻译的静态。文学翻译中,文学和翻译是联系的,翻译过程的每个环节是联系的,翻译主体不可避免地要在译本中重构原文本的诗学特点,这些诗学特点在原文本中以不同文类形式呈现,因此确定原文本地文本类型在文论上和译论上都具有必要性,从而影响整个翻译过程。此外,翻译主体不可或缺,有主体的存在既有主观性的存在,译者是翻译过程的参与主体,由于自身的思想、文化修养、艺术感受力以及审美情趣根据对原文本作者内心靠近程度来采用何种文类重构原文是具有主观性的,这种主观性是客观和主观统一的主观,既在文本的基础上发挥译者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1]陈文忠.文学理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宓庆.新编当代翻译理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2005.

[3]刘宓庆.文体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2012.

[4]许钧.关于风格再现——傅雷先生译文风格得失谈[J].南外学报,1986(2):57-61.

[5]周宪.文学理论导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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