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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特性略谈

发布时间:2023-06-01 08:12:02 | 来源:网友投稿

近几年来,关于“电影和戏剧离婚”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兴趣和思考,一些同志撰文诉其同感,一些同志则阐其异议。本文也想借此题目对电影艺术特性谈一点看法。

电影艺术发展史告诉我们:电影是有自己独特的美学性质的艺术形式。而这种艺术形式的确立,正是通过摆脱戏剧形式的束缚的途径得到的。各种艺术尽管始终相互影响着,但毕竟要走向各自的独立。可以说,电影是否摆脱戏剧,这并非是一个审美趣味的差异问题,而是反映了电影艺术的成熟程度,体现出电影的艺术形式的完美与否的问题。

电影为什么要和戏剧“离婚”呢?众所周知,电影是综合艺术,它几乎利用了所有其他的艺术形式为自己服务。既然电影“独霸”了所有的艺术,为什么电影不怕其他艺术——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建筑——影响束缚自己,甚至有意追求某些艺术的形式,而偏偏惧怕来自戏剧的威胁呢?这倒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这里,我们不妨通过艺术形式的结构分析来试着说明这一艺术现象。

进入正题之前,我们首先须要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七种艺术的问题。较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艺术分为七种:文学(包括戏剧)、绘画(包括摄影)、音乐、舞蹈、雕塑、建筑、电影。这种划分,把戏剧包括在文学类,把摄影包括在绘画类,并不准确。戏剧文学固然可以列入文学类,然而作为一种艺术样式的戏剧不用说是综合艺术,而不是戏剧文学所能代表的。同样,摄影也是一种艺术,它首先应该同电影发生关系;摄影同绘画仅仅是表现对象的相近,而文艺理论和美学划分艺术种类则主要是以物质表现手段为依据的。

第二点是关于反文学化的问题。欧洲电影史上,有的电影家在反戏剧化的同时也反文学化。大家知道,文学剧作不仅是戏剧艺术的基础,也是电影艺术的基础。这是文学在综合艺术中的地位。电影作为一种艺术,毫无疑问不是纯形式的,不是纯物质表现手段的,而是包含着具有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生活内容的。如果没有具有文学价值的艺术内容,电影就会又回到卢米埃尔时代。再者,电影和戏剧同属综合艺术,而文学只是综合艺术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综合艺术的一种肢体,所以要电影象脱离戏剧一样脱离文学,显然,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现在我们言归正传。艺术从它一开始就具有原始的综合性质。也许正因为具有这种血缘关系,所以后来艺术虽然分门别类,相互独立了,但是各种艺术的相互联系仍然那样密切,以致于一种艺术一旦失去了内在的其他艺术成分,几乎就难以存在。诗人们追求着色彩美、音乐美和雕塑美;音乐家捕捉着诗歌的形象、绘画的气氛;绘画艺术体现出诗歌的意境、建筑的构图;舞蹈艺术包含着音乐的节拍、雕塑的造型……。总之,我们无法阻止各种艺术之间的这种“多角恋爱式”的暗自追求。至于戏剧和电影,则更是不同表现手段的各种艺术的“赤裸裸”的结合。这种结合不是机械地拼凑,而是有机地统一和融合。戏剧艺术和电影艺术在综合吸收各种不同手段的艺术之后,经过质的飞跃,获得了新的质,取得了完全独立的地位。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加以比较,就会发现,戏剧艺术和电影艺术虽与其他艺术相并列,然而这两种艺术与其他艺术的内部结构却是不同的。文学、音乐、绘画诸艺术,相互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它们相互之间所包含的成分是天然的。它们之间,一艺术对另一艺术之效果的追求,只能是在本艺术所具有的物质表现手段的制约下间接地达到,因而是似肖非肖、似彼非彼的,具有比喻和象征的意义。诗歌的色彩美不是靠直接运用色彩取得,而是语言的形容和渲染的结果;绘画的意境不是靠语言形象诗化取得,而是色彩、线条所创造的一种浓郁氛围。戏剧与电影则不同。作为综合艺术,一方面,它们是其他各种艺术所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另一方面,在它们内部又有清晰可辨的结构层。戏剧和电影,二者都可以运用其他各种艺术的物质表现手段,直接达到各种艺术的真实效果。但戏剧和电影与文学、音乐、绘画、舞蹈、雕塑、建筑等诸艺术在结构上属于不同类型,即戏剧和电影是属全面综合型的。

电影的威胁所以来自戏剧,电影之所以要极力摆脱戏剧的束缚,就在于电影美学和戏剧美学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于这两种艺术美学既相同又断然不同的独特性。电影和戏剧二者同属综合型结构,具有多层次的性质。把这两种艺术的结构加以比较就可发现,二者的结构层和外在物质形态既相同又不同。电影和戏剧这两种综合型结构中具有同样(等量的)的元素,这些元素大致可以确定如下:文学、表演、音乐、绘画、舞蹈、雕塑、建筑、摄影。(顺便指出,我不认为摄影机是电影艺术独有的手段,因而摄影艺术也就不是电影艺术独有的元素。)任何事物所以能够区别于另一事物,就在于它们的内部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对于综合艺术来说,这种质的规定性是由艺术内部结构形态的差异所决定的。这种结构形态的差异表现为不同的核心网和不同的主次关系。正是这种差异,规定了电影和戏剧这两种具有相同元素的综合型结构的不同的质。

在戏剧中,基础是文学剧作,核心元素是戏剧表演,在它的周围分别是音乐(包括音响效果)、绘画(布景)、舞蹈(包括大幅度的戏剧动作)、雕塑(主要指哑剧场面的人物造型)、建筑(布景搭置和场面设计)、摄影(即场景效果与人物意识的特殊处理)。这种以戏剧表演为核心的结构形态,我把它称为戏剧表演中心结构。正是这种表演中心结构,决定了戏剧艺术的质。

在电影中,基础也是文学剧作(这是结构层中唯一与戏剧相同的一点),但核心元素是摄影。(我把拍摄和剪辑作为一个元素来看。从物质表现手段上来看,拍摄和剪辑是合一的,它们的材料都是胶片。至于强调哪个,这是风格和流派的问题。)围绕核心元素的一层是表演。然后周围才是音乐(包括音响效果)、绘画、雕塑等元素。这种以摄影为核心的结构形态,我称之为镜头中心结构。也正是这种镜头中心结构,决定了电影艺术的质。由于物质表现手段形成了结构,结构又反过来制约着物质表现手段。对于戏剧艺术来说,不同的物质表现手段的艺术,作为结构元素,进入戏剧表演中心结构之后,必然受到这种结构形态的制约,受到戏剧表演这一核心物质表现手段的制约。一切的物质表现手段都统一于表演。同样,对于电影艺术来说,和戏剧同等的结构元素进入“镜头中心结构”的结构形态之后,各种元素也必然受到这种结构形态的制约,受到镜头这一核心物质表现手段的制约。一切的物质表现手段都统一于镜头,统一于摄影机。正是镜头的特殊手段给电影艺术带来不同于戏剧艺术的新的质。

大家一定有这样的体验,我们坐在剧院里看戏的时候,不管是中国戏曲还是外国歌剧,不管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也不管演员的表演达到什么样的真实程度,我们始终感到是在看“戏”,也就是说,演员始终是在演“戏”。不管是体验派还是表现派,都无法拆除我们作为观众心里的“第四堵墙”。我们始终会感到我们在舞台上所看到的不是现实生活的移植,而是对生活进行改造之后的特制品。这大概是由于最初的表演艺术在摹仿中具有夸张的特性,久而久之使人们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感觉定式,也正是这种感觉定式奠定了我们戏剧审美中的审美心理和审美趣味的基础。因而我们能从戏剧艺术夸张、虚拟、漫画型的艺术特征中获得一种美感。在这一点上,布莱希特是聪明的,他主张用“间离”技巧来获得戏剧的艺术效果与教育作用。实际上,“间离”效果正是戏剧本身所特有的质。这是因为观众对戏剧的感觉定式,使得观众与舞台始终保持着距离。(尽管这种距离的程度在不同类型的戏剧中是可以变化的。)

我们观看电影时的情形就不同了,当我们面对银幕的时候,我们不能容忍银幕上有丝毫的虚假——从情节到表演,到布景、服装等等。我们总希望银幕上所出现的一切能同我们的实际生活一模一样。尽管艺术反映生活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再现,艺术真实并不等于生活真实。然而我们总希望电影艺术能成为真实生活的再现和缩影。显然,镜头这一核心物质表现手段的逼真性特点,不仅对电影所有的物质表现手段提出了逼真性要求,而且深深地影响了电影艺术的真实性。我们对电影艺术的真实性的要求,在这一方面说,超过了对其他任何一种艺术的真实性要求。电影艺术中真与美的结合的紧密性,也超过了其他任何一种艺术。电影与戏剧的审美区别也正在这里,只有当我们消除了自己(观众)与银幕的距离,把银幕上的生活同我们自己的生活联系在一起,浑然一体的时候,我们对电影艺术的审美才能得到满足。戏剧的核心是表演,这种表演又必须具有一定实际而受限制的空间范围,因而表演艺术的虚拟性决定了整个戏剧艺术的虚拟性,构成了四维空间的戏剧艺术的审美特性。电影的核心是镜头。摄影机能够把现实生活中的极微小的细部都逼真地表现出来(不,是复制出来),镜头的灵活性又可以打破任何时空限制,就构成了我们在电影艺术审美中特殊的形式美感。我们希望从摄影机底下看到的是现实的真正面貌,是自然形态的人的形象(而不是虚拟的)和现实一样的生活情景(而不是束缚在特定的空间范围中的)。所以毫不奇怪,我们在电影艺术的审美中,希望银幕上的画面能够成为现实生活的“复制品”。这是电影艺术独有的美学特性所决定。如果把戏剧的艺术表现方法照搬到电影中来,就会破坏电影艺术特性。

以上只是从电影艺术特殊表现手段的方面,探讨了电影和戏剧相同又不相同的美学特性。我以为,要提高电影艺术的水平,就要从多方面探讨电影艺术的美学特性出发,真正掌握和运用电影艺术的表现手段,反映出生活的真实面貌。而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步骤,电影应当和戏剧“离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电影艺术走向成熟和真实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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