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摘 要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课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方式,其作品保护的独特性不可避免的对传统著作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由于网络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的特点,也使得对网络课程作品的著作权使用限制,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更好的平衡互联网下新型课堂中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关键词 网络课程 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 TEACH法案
作者简介:江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62
一、网络课程的著作权概述
(一) 网络课程的著作权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对于网络课程而言,符合以下几点,应该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
首先,网络课程是教师将平时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糅合成课堂内容,并通过网络传输技术,上传到互联网平台,形成远程网络课程,供学生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学习,这里面凝聚着教师的智力成果,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网络课程是每个教师根据课程目标或者教学计划,自主选择、自主设计、自主编排,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逻辑思维对知识内容进行了有重点有取舍的讲述,并经常配以案例、笑话以生动的说明。这既不是按照已有的教材进行的复述,也不是按照推演可以得出的结论,这里面凝聚着教师独创的知识体系,体现了独创性的要求。
最后,網络课程最重要的就是上传到互联网上,展现在了大众的面前。那么,远程网络课程就不再只停留在教师内心中,而是表现于外在的网络中。虽然网络课程与传统作品的“有形复制”还不尽相同,但我们可以通过浏览进行感知,更可以通过下载进行复制,因此,可以认为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二)网络课程的使用限制性
著作权的限制,起源于美国,它通常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使用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般不认为侵权。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在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使用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本文主要研究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
著作权的使用之所以要受到限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一是传承性的原因。牛顿曾经说过:“如果我比别人看得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现在创作的作品不可避免的借鉴和吸收了前人的智力成果,前人的成果并没有经其允许便使用,那么我们现在创作的作品也应在一定时期后,允许后人对我们的智力成果进行加工再创作;二是权利不能滥用的原因。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著作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滥用自己的权利,那么就应该允许公众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使用;三是技术进步的原因,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为了技术的进步,应该允许一定程度上使用进行技术的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网络课程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对于是否将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网络课程,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一部分认为不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而笔者认为,网络课程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合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依据:
第一,根据著作权理论,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著作权应引进了“合理使用制度”。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权等新型的著作权的确立,势必意味着著作权的权能范围扩大,那么对应的限制也应该扩大 ,否则将打破作品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平衡。因此,作为作品的网络课程,不仅要引用合理使用制度,而且要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在传统教学中,为了公共教育利益,我们允许个人以自学为目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在网络课程中,为了公共教育利益,我们仍应该允许个人以自学为目的合理使用教师的网络课程。并不能因为授课形式的改变,而忽视目的和性质的同一性,因此,可以在网络课程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第三,著作权中确立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一矛盾。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传播的迅速性,使用权人更容易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作品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不仅是在传统生活中,在网络课程中也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第四,比起西方国家,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教育水平仍然不是很高,全民的受教育程度仍然有待提高。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使得网络课程出现,给教育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的成本显著降低,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接受教育,极大的促进了知识的传播,让更多的人学习知识增长经验。如果我们仍对网络课程这一作品进行无限制的保护,使用权人将不能在使用网络课程,只能采取传统教学模式,那么我们将无法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因此,在网络课程中更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二)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现状
针对教育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己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主要存在着两点问题:
第一,合理使用制度只能适用在传统课堂。这里的“学校课堂教学”仅限于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在教室上课的课堂,不包括远程教育这种随时随地、非面对面授课的课堂,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完全排除了网络课程的适用。
第二,复制的数量的严格限制。这里明确规定“翻译或少量复制”作品,完全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少量到底是指作品的份数,还是所占的比例。更何况,在网络课堂中,很少存在翻译或复制作品的情况,更多的是在网上传播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又是否能涵盖到“翻译或复制”行为中,如果相差深远,则合理使用制度不能适用于网络课程。
三、网络课程的TEACH法案
(一)TEACH法案限制性规定
第一,对于教育机构而言,首先,需要符合资质,即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其次,教育机构享有制定著作权政策的权利。它可以对本机构内的教师所作的作品著作权进行规制,并把所做的作品的著作权信息收集起来。最后,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在提供作品给学生学习时,声明本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且提醒学生不得向培训机构以为的人传播,否则将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另一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保护课程不被其他人访问,课程只能提供给本教育机构登记在册的学生使用。
第二,对于教师而言,在课堂使用过程中,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将远程教育作为课堂的一部分或者,但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管,防止出现使用权人滥用权利侵犯著作权的现象。
第三,对于信息技术负责人而言,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远程教育仅限于在教育机构登记的使用者,使得其他人无法获得使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防止因远程教育的许可,而造成网络上大面积的传播与使用,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TEACH法案的进步性
第一,教育地点不再局限。原来的著作权法中课堂教学仅限于面对面的教室或其功能上类似的地点,而法案却没有对教育地点做出明确的规定,网络课程正是符合教学地点灵活多样的特点,该法案恰好可以适用网络课程。
第二,演示的作品范围得到了扩大。原来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只允许“非戏剧音乐”和“非戏剧文学”作品的演出,所以原来戏剧音乐、文学都不能适用到远程教育中,而现在法案对于演示的作品范围没有做出任何限制,也就是说演示的作品可以包含所有类型的作品。
第三,不允许使用的作品的明确化。原有的著作权法中对不允许使用的作品没有明确规定,而法案明确规定了某些作品类型不得使用,包括“非法制作和获取的复制品”、“以销售为目的的使用” 等。
第四,传播内容存储的合法性。原来的著作权法只規定远程教育机构可以对传送内容存留副本,而法案不仅明确规定可以对传送内容存留,而且还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教育机构内的学生接触该存储内容,这样也是由于网络课程可以随时使用的特征所决定的,该法案符合了网络课程的特点。
四、网络课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网络课程机构的规定
第一,规范网络课程教育机构的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明确规定:网络课程的教育机构必须是非盈利性且经过合格认证的机构。对于“非盈利性”应该作扩大解释,并不是要求教育机构完全不收取学生的费用,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仍然可以收取与运行网络课程所需要的必要成本的费用。对于“合格认证”既可以对教育机构实行批准制,也可以对教育机构实行登记制,具体的可由教育部制定详细规范。
第二,教育机构内部制定著作权政策。教育机构应该对本机构内的教师所作的作品著作权进行规制,制定详细的著作权使用和保护政策,使得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在使用作品时,能够受到一定的规制。
第三,著作权信息的收集与提供。教育机构一方面有义务把所做的作品的著作权信息收集起来,另一方面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著作权信息,我国著作权法可以明确规定:网络课程的教育机构需要对著作权内容进行明确的描述。
第四,对学生的提醒义务。在提供作品给学生学习时,声明本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且提醒学生不得向培训机构以为的人传播,否则将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二)网络课程教师职责的规定
第一,履行监督指导的义务。在进行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不能滥用权利,侵犯著作权;另一方面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注意使用的作品必须要跟课堂讲授内容有联系,准确的说不能无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的作品应该成为网络课程的一部分。
第二,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限制。教师如果想把作品数字化,必须要遵守两点限制:一是要在非盈利性目的下,不能超过非盈利性大范围的将资料数字化;二是即使可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但如果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那么仍然不能在网络课程中使用。
(三)网络课程对象的规定
网络课程的受众对象只能是本教育机构内的学生,准确的说是登记在册的本教育机构的学生,因此,教育机构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保护课程不被其他人访问,课程只能提供给本教育机构登记在册的学生使用。
(四)网络课程客体的规定
第一,对“课堂教学”范围的扩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为了课堂教学的需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但是此法条中的“课堂教学”仅限于面对面的课程所涉及的教室及其他类似场所,并不包括远程教育的课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课程已然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需要对“课堂教学”进行扩大解释,包括网络课程在内的远程教育。
第二,对“可以使用的作品”范围的扩大。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将可以使用的作品范围扩大,这样在网络课程中可以展示与演示几乎大部分类型的作品,有利于知识的共享,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当然要在非盈利性的目的下,对数量做出一定的限制。
第三,对“排除使用的作品”范围的明确。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排除使用:“一是非法作品,既包括违反著作权法规定而制造或获得的作品;二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为了辅助课堂教学,而展示和演示的作品。”
五、结语
《著作权法》的出现被称为“技术之子”,它的闪光之处就在于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赋予使用权人一定的权利,维护个人私权与公共权利的平衡。现在,《著作权法》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吸收网络课程这一新兴事物,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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