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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雷曼破产事件中的会计审计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2 11:54:02 | 来源:网友投稿

总结如下:

1.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现代公司治理的缺失以及管理舞弊的风险所造成的固有风险。众所周知,在2007年下半年,美国的“次贷风暴”开始肆虐,雷曼兄弟的经营环境逐渐恶化,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赖以制定投资决策的净杠杆率理应成为关注的焦点。笔者虽然没有找到安永对雷曼在这段时间经营环境的具体分析,但是从负责雷曼审计的合伙人施里奇和同事以及雷曼管理层的邮件中,可以认定安永对于雷曼的经营环境和它急于缩减资产负债表、降低杠杆率是了解的。然而,安永却没有因此而加强对雷曼的内部控制测试,至少是没有发现雷曼的一些内控漏洞:

(1)雷曼的美国分支所从事的回购105交易分为两步,第一步将资产出售至位于伦敦的雷曼国际,第二步由雷曼国际与欧洲的交易对手完成回购105交易,第三步由雷曼国际将资产转让给雷曼的美国分支。其实质是两次回购交易,其中一次是在雷曼的美国分支和雷曼国际之间进行。资料并没有透露雷曼美国分支如何处理这样的交易,但如果雷曼要降低杠杆率,它一定是用销售而不是抵押融资来处理这笔关联交易。这样的交易有没有法律意见书?2007年1月10日的安永内部文件中,也提到美国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为这类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永为什么没有发现这样的内控缺陷呢?答案耐人寻味。

(2)通过笔者对资料进行的分析,认为雷曼运用英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凭证来对美国《破产法》管辖下公司的报表项目进行处理是严重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内部控制缺陷,而审计准则也要求审计师在审计回购业务确认为销售时采取利用专家工作的方式,在有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才能赞同管理层认定。然而,年利达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肯定LBIE在英国进行的回购105交易符合英国法律,安永对此竟然听之任之,实在令人费解。

(3)雷曼的内部控制环境有明显问题,高管层失去了对正直、诚信的坚守,这点我们从雷曼倒闭事件中的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例如,雷曼设置了回购105交易量的限制,却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公司为了降低杠杆率不择手段,没有原则。其全球会计总监马丁·凯利曾经对此表示担忧,认为如果公众知道了雷曼的秘密,公司将名誉扫地。这样重大的事项却无法引起公司首席财务官艾琳·卡兰和艾恩·洛维特的足够兴趣,公司的名誉相比眼前的利益,简直一文不值。在这样的道德水准下,即便雷曼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公司也难以有效地实施。安永作为雷曼的主审,没有加强对公司内控的测试,及时地发现相关缺陷,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2. 如果安永能够正确地评估雷曼兄弟的重大错报风险,它应该重点关注与公司杠杆相关报表事项,设计和实施深入的审计程序。早在2001年,安永就已经知悉雷曼回购105交易的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有经验的会计师应该不难看出其对于杠杆的影响。安永对雷曼2008财年第二季度的审阅底稿表明,安永已经审阅了雷曼的“回购105衍生资产”(即回购105中资产价值超过“售出”所得额的那部分在回购时计入的科目)。而且,安永员工的内部邮件表明,在2008年4月,安永通过审核回购105的金额来配合对此类资产的审计。所以,安永很可能已经知道雷曼兄弟回购105业务的确切数额,得知其早已超过重要性水平。然而,安永的审计程序仍然不足,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以下问题:

(1)安永对回购105交易的审计只是“理论性”的。施里奇表示,安永只是评估了雷曼会计政策中对于回购105交易的理解,至于雷曼的日常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其会计政策、是否符合SFAS140则没有评估。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业务时经常会评估客户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准则,然后判断客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其会计政策,安永省略了后一步,可见其对雷曼的信任,审计程序严重不足。

(2)因为回购业务确认为销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这种业务时利用专家工作,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支持管理层的认定。安永在审计过程中却并没有查阅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这份意见书,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行事。

(3)因为上述两点,所以安永也无法发现回购105交易按照SFAS140准则不应确认为销售的事实。

3. 2008年5月16日,雷曼财务部的高级副总裁马修·李给雷曼高层写信,指出雷曼会计方面的许多问题,雷曼请安永事务所共同调查此事。3月12日,安永的两位高级合伙人施里奇和汉森单独同李进行了交谈,李向他们反映了回购105(未包括在李写给高层的信中)的问题。在之后的几次有审计委员会在场的会议中,尽管被要求告知李的所有指控,但是施里奇没有提及回购105,让审计委员会自始至终无法了解这种特殊的交易。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得到内部人的指控(涉及会计舞弊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向不涉及该事项的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和审计委员会讨论公司应用于财务报告的会计政策的质量,还应与审计委员会讨论不寻常的交易事项。安永没有遵守准则。

4. 雷曼的财务报告,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到2008年第二季度,因为回购105交易的错误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错误和不足,出现了重大错报。而安永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种种错误,仍然为这样的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季度审阅报告,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四、对雷曼破产事件的深入思考

(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与时俱进并防微杜渐,而不是走在“会计创新”的后面

SFAS140中的第218段规定,回购合约中,抵押融资金额为抵押物的98%至102%时,则视转让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也就是说转让方有足够的能力在即使是受让方违约的情况下在市场中购买相同的资产,然而这项规定了具体金额的准则却为雷曼的会计花招开启了后门。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从单纯的风险回报的角度来分析,当受让方违约而转让方因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时候(即转让方使用超过2%的超额抵押的时候,如回购105交易),恰恰说明风险没有从转让方完全转移到受让方,转让方对于资产仍然有一定控制权,资产不能至少不能完全移到转移方表外。而且,准则还斩钉截铁地说,抵押不属于这个范围(98%至102%)内的,一般不视为抵押融资业务,这无疑为回购105这样的交易大开绿灯。准则还规定如果销售业务和回购业务混合在一起而无法鉴别的,将其列入销售业务,显然制订者对准则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银行等高杠杆金融机构)的反应缺乏必要的预判,而对于回购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严重估计不足。

类似的不符合会计基本理论而且又缺乏对实际情况了解的准则,是雷曼“回购门”事件的源头,所幸FASB在2009年推出了SFAS166准则对它的错误做出了修正,规定以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判断回购业务是该记为销售还是融资的标准,回归了会计的基本理论。

会计准则的问题也是美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监管问题的一个缩影:监管部门难以跟上金融衍生品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不了解市场成为监管者行使权力的极大障碍。作为拥有会计界最高裁定权的FASB,理应更多地倾听市场的声音,并与第三方人士(如评级机构等)加强沟通,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舞弊事件而不是总在事后补窟窿。

(二)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审计机制,重塑审计师的独立性

在这起事件中,安永的作为虽然负有重大的责任,但是我们似乎完全可以接受它这样的表现。很难想象,安永会在雷曼大厦将倾的危难关头,向这个多年的老朋友老客户捅出致命一刀。注册会计师这样的行为社会已经习以为常了。

众所周知,审计师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外部投资者、广大公众,但是被审单位才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使审计师和外部投资者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就成为一个难解的课题。单凭审计师的道德修养和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显然是不够的,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普天之下,莫不如此,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动机做起。

注册会计师为外部投资者及公众服务,理应领取相应报酬。笔者认为,只需要从机制上做一些变化即可达到这个目的。上市公司每年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证监会上交一定金额的审计专项费用,然后由证监会根据情况雇用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从证监会领取报酬。证监会则根据前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决定本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当然,这样做也可能带来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过度集中和审计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但笔者以为现在正是改革的好时机。把带公共属性的事业交给公共部门,把带有营利属性的事业交给私人部门,总不会是个太差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袁敏,朱荣恩. 雷曼兄弟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及启示[J]. 会计研究,2010(10):26-33.

[2] FASB. SFAS No.140-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 (a 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 125). Norwalk.2000.

[3] Report of Anton R. Valukas, Examiner. Chapter 11 Case No. 08-13555(JMP),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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