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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需求与供给定位

发布时间:2023-06-02 12:06:0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已经从中国的倡议,快速演进成为影响世界经济与合作的强大“合唱”, 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需求与供给定位是亟需研究的现实课题,“一带一路”中外企业合作共同需要法律服务保障,法律保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关键要素,同时,中国更需要高度重视参与和引领新规则的创设,以之固化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服务;法律需求;法律供给

[中图分类号]D922.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3-0118-07

“我们这代人面临的挑战,是创造一个人人都能有使命感的世界”, 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于2017年5月25日在美国波士顿第366届哈佛大学毕业典礼上如是说。公元前139年,即西汉建元二年,一个25岁的中国陕西汉中男人应募任使者,受汉武帝派遣,率领100余人向西域进发,在艰难而不懈的跋涉和探索中实现着那个亘古时代的使命,开启了后来2000年来人类文明史不可磨灭的 “丝绸之路”,让“东西方贸易互通有无,还实现了东西方文明的深入交流,艺术、宗教、哲学、技术、语言、建筑,伴随着商旅的声声驼铃,在丝绸之路沿线生根发芽。”[1]Ⅱ绵亘万里、延续千年的古丝绸之路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

2013年秋天,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在古丝绸之路上的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发表演讲,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开启了21世纪“一带一路”的新航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恩道尔称:“只有谙熟古丝绸之路,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积淀,才能理解习近平主席‘一带一路’的非凡手笔。”[1]Ⅳ “‘一带一路’绝非仅考虑中国的一己私利。”[1]Ⅳ2017年5月14—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100多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各位部长,各位国际组织负责人等1000多人齐聚北京,共商“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大计。遵守规则,遵循法治,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更离不开法治,尤其是在法律服务方面有着急迫而巨大的需求。为此,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办前夕,2017年5月9日,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治研究中心发起并承办,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全球法律联盟联合主办,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高端论坛,共同探讨“一带一路”的涉外法律问题。

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由来自法学界、外交界、法律实务界、企业界的专家和嘉宾100多人,围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问题展开了研讨,本次论坛分为四个板块,分别从企业家、外交家、律师实务界、法学学术界等四个不同的角度和视野展开研讨交流,现将各界专家的重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需求之企业视角

“春江水暖鸭先知”,对于“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机遇,企业的嗅觉是最敏感的,但是,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外国企业走进来,企业在国际合作中,都会面临投资国在文化习俗、金融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冲突,尤其是因为不熟悉所在国的政策法律,会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风险,我国很多企业都有为此付出了惨痛损失的教训。对此,中外企业家在本次论坛中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一) 企业“走出去”需采取恰当方式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董事长兼总裁张晓松强调:企业“走出去”需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他认为, “一带一路”是一个大战略,而且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战略,对长城资产来说是在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机遇。作为金融企业既要做好“一带一路”的建设支持,又要防范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过程中的风险。长城资产是金融企业,应该义不容辞地支持这个战略,但是在支持过程当中要把风险防范好。例如,将一个项目分两端,境外由战略投资者进行风险把控,境内由长城资产进行风险把控,这样就能够确保长城资产所参与的投资项目和资产管理项目,可以发挥中外合作双方在政策法律和司法机制方面的优势,尽最大可能把法律风险防控做好。“走出去”有经验也有教训,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让成功率更高,始终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

(二)加大人员本地化解决对外投资中的跨文化矛盾与纠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习俗多样,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各国的法律规范也千差万别,尤其是企业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需要更多地与当地的政府、企业、居民打交道,由于跨文化的差异导致矛盾和纠纷会更多,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加复杂和突出。

长期在国外从事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公司高管、项目公司总经理王铁在论坛上讨论了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艰辛与困扰,并以亲身体会,分享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些经验。他提到,基础设施的对外投资,要充分尊重当地人的文化和信仰。比如老挝是一个佛教国家,国民比较谦和,为了减少矛盾的产生,他们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本地化,同时,在贸易上也加大技术产业向当地转化的力度,增加产业投资并提高当地产业的工业化水平。这样,增加了当地的就业率,赢得所在国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也是中国企业在当地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矛盾,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效益。该规划项目完成后,该公司在当地又启动了一個水电站项目建设,需要大量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来源基本就是当地的水泥厂或建筑材料厂,这也需要跟所在国进行合作。为此,电建集团结合老挝相关法律和中国有关法律,通过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解决了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供应短缺问题,在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保障的基础上,该项目获得了成功。此案例说明,尊重当地民族文化,适当加大人员本地化,合理利用和结合双方的法律结构模式,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解决基础设施投资中的跨文化矛盾与纠纷所必须重视的。

(三)企业对外投资中的非传统安全风险需要加强防范

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所言:从现实维度看,我们正处在一个挑战频发的世界。世界经济增长需要新动力,发展需要更加普惠平衡,贫富差距鸿沟有待弥合。地区热点持续动荡,恐怖主义蔓延肆虐。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因此,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投资,除了传统的法律风险,还会面临企业人员的人身、企业财产等被意外侵害的非传统安全因素风险。王铁根据在巴基斯坦、非洲相关国家的投资建设经验,特别强调,对于在非传统安全形势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就必须将非传统安全防范措施提到非常重要的日程,确保人员、设备、资产的安全,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立体交叉的防卫机制来解决安全问题。人防就是要雇佣所在国的军队、警察、边防等一些力量,同时增加企业自己的安保力量来解决。物防就是企业要增加防恐怖、防袭击等硬件设施投入,要增加河沟电网、内控电路、闭路电视、人员进出的安保检查系统。技防就是提高企业在防卫上的一些“互联网+”或者技术措施来解决,使企业员工在工地或者工厂移动的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之中,使得每个环节都有防范措施,并能及时有效地唤醒,来解决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

(四)“一带一路”中外企业合作共同需要法律服务保障

“一带一路”是一个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平台,中外企业家在国际合作中,共同需要法律服务作保障。旅法华人企业家胡向华自2010年开始在法国从事房地产、旅游、餐饮业的投资,推动两国民间的文化交流。胡向华通过自身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所亲历的相关案例,认为不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法律服务保障意识淡薄,因忽视当地法律而付出了惨痛代价。他强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首先要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方面要有保障。法国储蓄银行(也称松鼠银行)诺曼底分行的阿布代勒行长表示:本次论坛以“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为主题,对金融体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他希望能够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去,并和中国企业能有更密切的合作。在与中国企业合作中,法律服务保障是前提,期望在法律的保障下,能够更加紧密地加强与金融领域的合作,让法国的金融企业能够融入到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来,使更多的人在合作中受益。

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意识之外交视角

“入山问樵、入水问渔”,对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及其合作中的法律问题,长期在境外从事外交工作或者驻外媒体及相关机构的类外交业务相关人员,具有更加务实的发言权。

(一)“一带一路”需要法律服务保驾护航

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欧洲中心主任孙海潮作为资深前外交官,对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感受极深。他在论坛演讲中强调,“一带一路”需要法律服务保驾护航。他认为,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对世界的了解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都很不够,很不全面,有时甚至会产生误解和误判,一是文化不同,二是习俗有别,三是制度有分歧,四是法律存差异。商业和人员交往最大的限制因素是法律,国际上虽有通行的准则,但必须在深入了解有关法律问题以后才能与之接触,况且很多法律问题还需在所在国解决,如果出了问题难以有效地及时解决,有时會出现重大损失。不论项目中的合同签署还是单独的、联合的投资项目,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抑或是商业纠纷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协作。

“一带一路”倡议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大背景下提出来的,中国企业将利用这一平台大规模走向世界,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从未有过的历史机遇,中国与世界的交融将达到空前的繁荣阶段。中国需要世界,世界需要中国,加强了解和沟通是首要的条件,所有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服务不能留空白。

孙海潮对外交工作的体验为八个字:“推介自己、了解别人”,他认为,中国法律工作者的重要责任之一,是要向企业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之知法、懂法、用法。中国与一些国家因国情不同和习俗差异,契约精神明显不同,签约的时候往往准备不充分,疏于对合同条文的反复推敲,而在后来执行合同的时候又不够严谨,边做边改、吃亏上当的事并不少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涉外法律服务应该担当其责。他认为,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的召开恰逢其时,应该集中法律力量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二)创设规则固化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认为,从一个法律研究者的角度来看,“一带一路”要成为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所谓治理一定要有规则,规则就是法律,在全球治理新模式中,就是国际法律,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要有规则。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建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这都是全球治理的一些模式和规则,比如说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等等。从国际法研究的角度来说,并不是看重一个企业此时此刻提出什么想法,做什么事情,有什么投资,更重要的思考角度是,能在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方面建立哪些规则和重视这些规则的重要性。法律规则有一定的稳定性,一个事情结束了但是规则还在,而且这个规则有可预见性,可约束未来的行为。比如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如果能建立一套规则,当这些规则走向稳定化的时候,相比于瞬间的投资、瞬间的金融,更是一个长治久安的更加重大的贡献。杨国华教授认为,目前“一带一路”的愿景和行动,从规则的创立创新角度还是偏弱的,通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在发展程度多样化、文化传统多样化的国家之间进行规则的创制,是一种尝试,是一个非常伟大的贡献。在“一带一路”的建设方面,也可以参照像TPP类似的协议,能在更多的层面创立规则,应该更加全面、更加综合,在贸易投资方面能够起到引领作用。

(三)接轨国际法律服务确保“一带一路”各方共享共赢

外交专栏作家、北京外国语大学马晓霖教授从一个资深驻外媒体人的角度认为,以“一带一路”为核心,中国与世界深度融合,这个融合的过程牵扯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的范畴。目前在海外的企业数量很大,有几万亿美元的海外资产,每年几千万的国民出国,各种权利维护都牵扯到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是由中国推动的新一轮全球化服务,小到一般的服务,大到规则的制定、话语权的确立、国际法的修订完善等都与法律相关,因此在接轨国际法律服务的认识上需要进一步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人要充分认识到海外法律环境的差异。海外的法律环境非常复杂,海外法律服务市场的80%被英、美、法甚至日本的法律专业人士占据着,这个市场特别大,将来中国的法律服务人才要能够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去竞争。目前,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对国外软环境、硬环境的熟悉度,我们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如何尽快地跟国际接轨特别重要,就“一带一路”,法律人要做的事情特别多,现在才刚刚起步,要以 “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为契机,把国际法律服务的专家们整合起来,更加广泛地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服务,确保“一带一路”沿线参与的各方共享共赢。

“一带一路”国际日亚太委员会主席陈恩田倡导以“12·16”作为“一带一路”国际日,“12·16”也是“一带一路”的谐音,赋予了“一带一路”文化内涵。他希望借助“一带一路”国际日,发挥民间力量,激发老百姓的动能,自发推动“一带一路”,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的运行机制,将“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做成长久坚持和推动的长效机制。

三、“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供给之律师视角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有一批律师在为中国的政府、企业、个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在本次论坛上,有来自法国和国内的知名律师,他们从律师服务实践出发,以专业律师的视角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进行了研讨。

(一)“一带一路”推动法律服务的全球化

来自法国的梅阿纳·穆乌律师,享有法国共和国总统授予的国家级骑士勋章的荣誉,他在论坛中认为,“一带一路”是21世纪最伟大、最智慧的创举之一,因为这条丝绸之路是贸易的象征,也标志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流发展的重要阶段。这条象征着贸易之路的丝绸之路,它服务于经济增长,也促进了人类的进步和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沟通新科技的发展,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服务也越来越全球化。“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经济全球化,给科技和经济带来新挑战,这也是涉外法律服务的新挑战。律师们通过他们的法律专业技能参与到“一带一路”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去,中法之间的贸易关系也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尤其是律师们的参与,双方律师只有在合作中,才能更好地做好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一带一路”推动律师合作国际化

法律的真谛来自于经验也来自于实践,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铮律师认为,“一带一路”要法律先行,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中国律师的自身优势,在文化背景和法律上,中国企业家和中国的律师沟通更顺畅。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律师服务应该有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必须加强跟沿线国家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与像梅阿纳·穆乌先生这样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发达国家的律师合作,他们最了解自己所在国的情况,也最能够把当地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处理得更好,中国律师一定要借力发力,与国际同行进行深度的合作。与此同时,要完善投资融资机构和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律师与企业家之间良好的信息融通和沟通的机制,加强和研究机构协作配合,把握制定规则的主导权。资深涉外律师、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首席顾问陈日东同样认为,当一个客户要去一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时候,首先就是要明白风险点,因为风险和回报是相关的,弄清楚了风险点,才能分析可能获得的合理回报。要科学、准确判断和把控风险,就要同当地的律师合作,做好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调查,遴选可靠的、合作效率高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同组建法律服务团队,服务客户。

(三)“一带一路”需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来自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洲律师认为,在服务进口和服务出口的过程当中,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值得关注。很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雖然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是在保护的方式和方法方面,还值得重视。比如我国在高铁层面的技术有很多的积累,可以用弯道超车来形容,但是高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通过专利、技术壁垒对我们发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的阻击,对此,我们必须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保护力度。从一些事例中可以看出,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注意:第一是所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第二是自己的产品在这个地域市场的价值以及进行知识产权前期布局成本的控制;第三是和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密切的合作,借助当地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要注意文化的差异和认同

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律师认为,“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基本上都和宗教分不开,或者说都和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分不开。要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提供法律服务,首先应该把文化认同感、文化传统及文化传统的心理结构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去对待。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中,不论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是制订修改商务合同,重要的就是双方的沟通,律师在为“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除注重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法律服务机制外,一定要注重和对方在文化方面的沟通。

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之学术视角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对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服务问题,学者们的理性思考,应该说是在寻其“本”,在悟其“道”。本次论坛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者,从学术视角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进行了研讨。

(一)“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是根本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认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作为一个法学的教育机构,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当中,除了发挥像杨国华教授这样的从专业上的智力支持之外就是人才培养。“一带一路”的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很多问题,跟我们缺乏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了解有很大的关系。“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的事项,会引起周边国家国际关系的一些微妙变化,从它的变化来讲,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有一个大的转型。国际化应该是双向的,不仅要“走出去”学习欧美国家先进的法治经验为我国所用,另外一方面要把其他国家的青年引进来学习中国的法律。我们希望能够培养一批了解中国的法治进程,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能够向世界传播中国的法律故事,推动中国和周边国家关系改善的一些知华、爱华、友华的青年人。我们构想可以设立一个“一带一路”的国际法学院,这个法学院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的青年到中国来学习中国的法律;另一部分是中国优秀的学生来学习国际仲裁、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关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基本知识等。这样不同国家的人在一起相互了解、相互学习,10年之后、20年之后,清华法学院如果能够在国际上培养这样一大批法律人才,他們对向世界传播中国法律文化、对中国参与国际治理、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一定大有帮助、大有作为。与会嘉宾中国政法大学鲁照旺教授正在筹备成立的“一带一路”研究院,也是以开放的心态,承载了“一带一路”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使命。

(二)法律保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关键要素

中国法学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社科院常务副院长许传玺教授强调,法律保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基础性关键要素,如果没有法律、把法律抽取出来,那么它失败的概率会非常高。有的企业契约精神缺失,把国内所谓的经验和办法挪到国外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一家企业在境外投标高速公路建设,由于报价很低,于是这家企业中标了。所有人都置疑他们为什么报这么低的价格。他们实际就是用国内的办法,先用低价中标,当项目进行到一半时,再以地理条件复杂、原材料价格太高等等原因要求提价。但是在相关国家一旦签约,绝不允许提价,所以这家企业不但没有提价而且遭到了罚款。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教训非常惨痛。类似的案例中如果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服务保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许传玺教授提出:必须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细致地比较研究,这其中有超出我们想象的难度和复杂性,只有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协调和规范各方面行为,才能促进多边合作,促进互利共赢。

(三)“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需加强国别法律服务研究

本次论坛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分别以俄罗斯和韩国为例,分析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法律服务的国别差异,强调了加强国别法律服务研究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所所长、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志华教授分析:不同国家的文化和法律差异很大,一定要重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法律服务的国别差异。以俄罗斯为例,从总体来说,俄罗斯是中国很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也是很好的投资场所,但它的法律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与中国有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是2008年《战略公司投资程序法》中,有40几种行业对外国投资是进行限制的。在立法上的这种限制,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另外还有环保因素。因此,要正确分析所在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李华副教授从韩国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的机遇与挑战并存,韩国的法律制度本身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宪法、民法诉讼法制度深受德国影响,也受到日本的殖民影响。金融法和税法受美国影响,司法和立法,包括整个法律服务方面,还是相对成熟的。中韩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和中日韩投资协定,另外还有一个共同加入的多边协定,与“一带一路”的方向是一致的,宗旨是相同的,空间覆盖的范围也重叠,所以具备战略对接交融的区域基础。两国在设施连通、政策沟通、投资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人员交流等方面开展全面的合作具有较大的潜力。除此之外,韩国也非常希望通过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参与,通过中韩FTI的契机发展韩半岛的经济,缓解政局的紧张。上述这些具体情况,就是在深入国别研究基础上的概括分析。以上为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别法律服务研究,一定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

(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金海军教授认为,目前需要重视的现实是,从整体上看,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会影响到我们“走出去”的企业,也会影响到“一带一路”接下来会带来的大规模的投资和相关的经济活动。当今时代,知识要用法律保护,要将其作为财产保护已经成为制度和共识。下一步,无论是中国的产品和技术输出,或者是相关国际合作,均不能还与以前一样,不管知识产权问题,而要具备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

另外,金海军教授提出:我们进行教育研究,要能够给企业、律师和相关的服务配套的机构,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们要对国际、国内相关案件、事件、立法等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开了一个很好的头,让大家知道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可以做什么,而且将来我们是一定要做好的。

结 语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 “一带一路”的倡议,已经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在沿途各国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大合唱”,为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机制的构建、法律服务的定位探索与研讨就是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有益尝试。北京联合大学校长李学伟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一带一路”不光是技术、经济和外交合作,更重要的是市场文化、法律规范和各种条约、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而且各国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法律服务这个问题不解决,会使很多企业走出去栽跟头。所以各位专家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之际,齐聚到北京联合大学,共同研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问题,意义非凡。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朱小黄在论坛上指出: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与挑战、价值与风险并存,因此要区分“一带一路”的战略价值和投资价值,用宽阔的胸怀实现国家战略,用市场的策略实现投资价值,以外交为桥梁,以资本为动力,以资金为纽带,以法律服务为后盾。因此需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投资贸易规则,法律服务要关心投资如何收回,贸易如何扩大,项目如何管理,纠纷如何解决,诉讼如何进行,税收如何减少,汇率风险如何缓释,不良资产如何处置等实务和法律问题。大家借助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共聚一起探讨“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智慧的汇集。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杜石平在论坛上强调,在“一带一路”这个伟大的战略推进当中,法律不可缺席。法律服务在整个“一带一路”的战略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应该说是幸逢盛世,正当其时,所以法律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应该利用这个契机,把我们的聪明才智贡献给这个伟大战略的推进。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本届论坛执行主席杨积堂教授,借用古人词句,浓缩了其创办“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论坛的初心和旨意:“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参考文献]

[1][美]威廉·恩道尔:《“一带一路”共创欧亚新世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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