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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2 12:24:03 | 来源:网友投稿

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刺激复苏乏力的世界经济,中国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宁波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枢纽城市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支点城市,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和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处,占据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的发展红利。在这大背景下,宁波要应对新的挑战,必须深入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切实加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稳中求进、砥砺前行,在主动适应国家对外开放上更进一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更快一步,不斷开创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新局面。

一、背景与内涵

(一)“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又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作为统筹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简称“一带一路”倡议。2015年3月28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了“一带一路”的规划,即《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倡议是主动应对当前的国内发展新要求和国际变化新形势的必然抉择,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宁波作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中最古老、最重要的始发港之一,是古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远东贸易大港和文化交流窗口。2017年5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讲话谈到古丝绸之路时,特意提到宁波,称宁波作为几个古港之一,是记载这段历史的“活化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宁波被定位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枢纽城市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支点城市,这是宁波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也赋予了宁波特殊的历史使命。

(二)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

2006年5月16日,中共宁波市委提出建设“法治宁波”,标志着宁波将本地区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了法治轨道,开启了法治宁波建设的序幕。2015年1月8日,出台了《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治宁波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 11月9日,在法治宁波建设十周年纪念大会暨“七五”法治宣传教育部署会上,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市长唐一军强调 “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以一流的地方立法水准、一流的依法执政水平、一流的司法办案质量、一流的公民法律素养,努力打造富有时代特征、具有宁波特色的一流法治城市。”

“法治宁波”是地方法治在宁波的政治表达,也是法治中国在市域层面的探索实践。宁波用10多年时间,坚持不懈地推动了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步伐,全面加强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逐步完善了地方法规体系,扎实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提升了公正司法水平,不断夯实了基层法治根基,日益营造了社会法治氛围。

(三)“一带一路”倡议与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关系

“一带一路”倡议是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挑战机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新的陆上国际经济走廊,畅通安全的海上战略通道,包括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国际贸易、跨国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融资和航运等方面,都离不开全面深化法治宁波,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护航。“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不仅给宁波带来开放发展、改革创新、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大历史机遇,更是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挑战机遇,这对法治宁波建设提出了高标准和高要求。为了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的新机遇,宁波已编制了《宁波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行动纲要》、《国际港口城市联盟建设实施方案》、《扩大经贸合作实施方案》、《扩大人文交流实施方案》和《网上丝绸之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不断提高宁波各领域的法治化水平。

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障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发展指明了法治方向。根据该《决定》,中国应“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当前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以法治保障对外投资和贸易,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在宁波的探索发展,已成为现实法治的迫切期望。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现状

(一)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全覆盖,推动涉外法律服务逐步发展

近年来,宁波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现有11家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12家法律援助中心、11家公证处、8家司法鉴定中心、9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48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律师人数近3000名,律师总人数占全市户籍人口的万分之三多。法律服务行业在宁波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在服务法治宁波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逐年增加,宁波本土律师事务所确立了“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国外”的发展目标,如浙江京衡(宁波)、北京大成(宁波)、浙江盛宁等本土律师事务所逐步推进了涉外法律服务的蓬勃发展。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参与中国石化宁波工程公司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参与项目投标前,仔细收集了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信息,提出了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为该公司顺利投标、中标以及项目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

(二)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明显,涉外争端解决方式不断完善

宁波紧抓国家大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鼓励和助推本土企业“走出去”。2016年,宁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境外企业和机构38家,中方投资总额7.5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宁波已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27.2亿美元,累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批发零售机构和办事处403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宁波各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总体呈增长态势。其中,宁波海事法院近5年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500多件,受案标的总额78亿多元,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宁波法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在全国率先尝试了委托权威机构查明外国法机制,定期开展了国际公约及惯例的中英文讲座,建立了与仲裁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的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组织优秀法官到海外进行业务培训等。另外,宁波海事法院的《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年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白皮书》,有效地整合案件资源,较早地发现趋势性、规律性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

此外,在宁波本土企业签订的涉外合同中,争端解决方式80%以上是仲裁,仲裁是国际商事活动中很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宁波仲裁委员会新设了金融仲裁院,仲裁员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银行业务的处理,专门仲裁金融纠纷及其他非金融案件,为与“一带一路”贸易往来中的金融纠纷提供了有效地争端解决方式。

(三)“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环境存在众多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亚洲、欧洲、非洲等60多个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存在着显著差异,社会主义法系、资本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并存,出现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而且,沿线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其法律制度不完善,執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同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仍有存在,有的国家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有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

“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环境存在争端解决的执行风险。有的“一带一路”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拉克等不是WTO成员,他们的法律、政策不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有的国家也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相关仲裁裁决在获得这些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方面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终仲裁结果很难落实。

“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环境存在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贸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有待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中国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逐步加深,被侵犯的知识产权数量逐年增加。另外,中国企业过去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不重视申请国外的商标专利,每年都有数以百计的中国企业商标遭国外企业抢注而失去商标经营的自主权。如联想因Legend在很多国家被注册,于2003年4月忍痛割爱培育了20多年的Legend品牌标志,启用“Lenovo”。

三、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需进一步培育和引导

由于市域层面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培育和引导存在不足,许多国内企业仅仅将“走出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原有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部分,并未将法律服务列入投资预算,缺乏律师先行机制,未形成由专业涉外律师深度介入和参与服务的机制,未进行充分地尽职调查,对境外法律研究和掌握不够。

此外,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与东道国、工程承包商、运营商等各方签订相关合同,国内企业往往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对法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的控制权和主导权未足够重视。在争议出现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或制度不熟悉,非常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例如,国内企业更重视商业条款,不太重视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在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多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但是在发生争议后许多企业都败诉了。并不是说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就会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是由于国内企业对国外仲裁模式、所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不够,再加上语言、宗教、文化等因素,使得国内企业在外国机构赢得仲裁困难重重。

(二)涉外审判或仲裁需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话语权在未来全球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关键性作用。然后,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在国际贸易法律规则制订的话语权仍与我国的实力不相匹配。此外,我国司法公开的透明度和主动性存在不足,使得审判缺乏国际影响力。在一些法院案件中,涉外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裁判理由的公开和执行不能的理由的公开,但实践中这两方面公开不够。并且,由于很多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宣判时也没有把形成判决的理由充分向当事人公开,一些涉外当事人对中国国情不理解,往往从不理解转变为了误解。在公开平台建设方面,有的公开项目标题不明显,公开的内容不易找寻;有的公开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有的法院网站仅能提供简单的搜索功能,信息公开不全。

目前世界主要仲裁中心大多分布于欧美国家,尽管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但国际化水平仍处于较低状态,难以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比肩。另外,从涉外实践看,涉外仲裁裁决仍存在不足。内部请示制度程序不透明、报请时间长;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域外送达及调查取证机制涉及部门多,运作效率不高;法庭及文书翻译机制缺失;外国公民旁听缺乏相应制度等。

(三)涉外高端法律人才需进一步引进和培养

“一带一路”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市场、安全、宗教、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要综合平衡多方利益,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包括审理涉外民商事海事案件的法官、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部门官员等等。然后,我国法学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而涉外法律人才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留学背景,熟悉国外的风土人情,了解国外的法律习惯和法律文化,深刻理解国外的法律制度并运用自如,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培养这些涉外法律人才。这些涉外法律人才一毕业就被境外法律机构特别是外资律所挖走。并且,由于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培育不成熟,一些律师办理该类业务举步维艰、收益微薄,继而退出该业务市场。

四、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2015年3月15日,为适应国内国际新形势,我国《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至此,我国直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18个省(市)自治区(及其支点城市)、10个节点城市都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涉外情况,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创造性地进行地方立法尝试。制定涉外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通信、贸易、知识产权、税收、对外投资等“一带一路”中常见问题的规范性立法,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市域层面的涉外地方性法规体系。

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律实践问题研究,完善对于“一带一路”相关法律制度的知识储备,开发适合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产品,为“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如上海市司法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南通市司法局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家合作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形成《“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指引手册》,为本地企业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了信息渠道。

(二)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一带一路”建设在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现代化、司法国际化、司法信息化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应抓住契机,充分利用以网络为核心、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优势,不断优化程序机制,及时发布司法信息,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司法救济和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民商、海事海商等仲裁、司法审查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地方法院应建立与仲裁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的多元纠纷调解机制。 2016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牵头搭建的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正式启动,在全国率先打造多元化、高效率、专业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截至2016年底,平台已成功调解纠纷878件,其中著作权纠纷714件,专利权纠纷113件,商标权纠纷45件,其他纠纷6件,调解成功率67.8%。该平台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和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已取得一定成效,值得地方各级法院学习和借鉴。

(三)培养法治思维,开展法治宣传

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完善“一带一路”相关的市场体系,依法规范对外经济活动,推动形成国内外市场的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相得益彰的良好格局。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中国企业更多地成为资金投入方、谈判的主动方,可以引导合同的争议解决使用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充分重视争议解决条款,提前考虑可能发生的争议、受到的损失。选择仲裁机构时,甚至可以提前指定仲裁员、仲裁的语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开庭地点、开庭程序等。另外,“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发展水平上都不如中国,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有利于宣传“中国仲裁”的品牌形象,促进当地的当事人认识、了解、信任并选择中国仲裁和中国仲裁机构。

向“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优势的同时,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在对外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借助有關国际会议、论坛、研讨会、博览会等场合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增强宣传效果,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四)培育高端法律人才,发挥律师作用

新形势下需要加大力度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尤其是在商标申请代理、跨国谈判缔约、财产登记、涉外纠纷调解及其仲裁等国际实务中的高端法律人才。市域层面上,要打造本地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建立人才推荐机制,推荐人才库内的专业律师参与“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项目,开展沿线国家法律环境研究。另外,制定适合本地市情的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政策。2008年起浙江省由政府出资选送百名律师到美国和欧盟培训“百名反倾销律师”,人均费用15万元,其中由省政府承担12万元,省律协、地市级律协、律所或律师个人各承担1万元,这些受训律师归国后,已承办了十多起反倾销大案,为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高校设立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改进本地区的教育体制,包括法学教育的教学纲领、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志愿者服务等,为高校学生提供国际舞台拓宽知识面的机会。

同时,要积极发挥律师作用。企业“走出去”的触角伸向哪里,本土律师就要跟到哪里。逐步培育出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国内律师。司法行政部门每年推出一批具有权威性的宁波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牵线搭桥、重点推介本地律师,使企业也有意识地优先聘用本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本地企业商业利益,也有利于本地涉外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

(作者系宁波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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