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
[摘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在传统的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设立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共识。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育环节进行改革,寻求适合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需要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2−0094−04
自1978年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开始了重建和发展,并逐步进入了膨胀式发展阶段。一方面,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急剧增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致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难,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的就业率经常排在最末。另一方面,法学毕业生无论是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是进入公司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都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难以适应岗位的要求,使得社会上急剧缺乏较高人文素养和司法技能的法律人才。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在法学实践教育上实施的力度过于薄弱及办学理念相对滞后。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将实践融入到理论教学中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不可少的部分。目前,如何寻求实践教学改革的创新之路,以克服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弊端,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大学本科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大纲设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精选案例为基本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以形成系统的观点,再通过课堂发言将不同的观点相互交流,最后由教师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并对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案例教学的方式比较灵活,其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够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法院庭审旁听
法院旁听是由学校事先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或是疑难的案件,在法官进行审判时组织学生前去观摩,以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通过法院旁听,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各个诉讼阶段是如何衔接组织、各项审判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如何发挥引导作用、诉讼主体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如何体现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程序上的正义等。一般说来,在旁听学习结束后,需要学生谈谈观感体会,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认识、理解与分析能力。
(三)模拟庭审
模拟庭审是指在学院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庭审模拟不仅能使学生熟悉审判流程,更重要的是还能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为学生营造一个运用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相对于法院旁听,模拟庭审让学生由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趣味性。
(四)律师实务
简而言之,律师实务即指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方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在律师实务的实践环节中,通常是由老师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让学生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协助执业律师完成一系列的法律事务,如当事人会见、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写作等。学生在律师实务中,不但能够见习到如何将理论的知识运用于实践,还可以掌握作为一名律师的技巧,真正获得一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学校针对大四学生安排的一次实习教学活动,是对大学生在大学阶段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检验与总结。毕业实习一般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实习的场所,而后者是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自由选择实习的单位。在集中实习中,学校一般将实习的场所安排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于其他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的时间跨度较长,通常为2-3个月,学生可以完全以准职业者的身份投入其中,深入了解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以及社会的需求,增强法律职业意识。通过实习,还可以发现自身知识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从而为进入社会做好前期的准备。
二、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作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对加强学生的理论修养、提高学生的学做结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的意义是无论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然而,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实践教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系列问题。
(一)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
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需要进行的实践活动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活跃学生的思维。然而,当下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学校并未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到培养计划和要求的范围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为之的状态。一部分学生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会利用暑假去相关部门实习,但是另一部分学生并没有这种意识或者即便有这样的认识也没有去实习的条件,这样便会使得学生在大学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处于不饱和状态。
(二)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在实践教学中,有些学生投入不足,把自己置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不能积极利用有限的实践教学资源,从而使实践教学出现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如在法院旁听中,教师会与审判机关事先取得联系,但是在审判前,旁听学生对将要审判的案件却并不了解,在审判过程中就会觉得比较混乱,容易走神,从而影响教学的效果。此外,在听庭时选取的都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比较复杂,审判的时间较长,而学校安排的听庭时间又相对有限,学生不可能完整地体验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这样也会挫伤学生听庭的积极性。再如在模拟法庭,其本质是“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往往由指导教师选择好案件,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只能是固定的,甚至连双方的辩论都可能是预先设定好的。故而,模拟法庭更像是在表演,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得到的仅仅只是对审判程序的了解和熟悉,在实践中需要的口头辩论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锻炼。由此评价,模拟法庭所达到的效果和法院旁听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
(三)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
毕业实习是所有实习环节中时间最长的,因而也是学生最有可能全面了解实践知识的一段时间。然而,大部分法学专业都将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下学期,而这个阶段,也正是学生面临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研、就业、写毕业论文的时期,这种紧张必将对毕业实习产生负面影响。很多学生宁愿放弃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机会,选择分散实习,以便给自己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此外,由于各高校法学院安排的毕业实习时间大体相同,很多法院和检察院都安排了过量的实习生,造成了扎堆实习的现象。如此不仅会使法院和检察院难以对实习生进行妥当安排,而且会使一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无所事事,进而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缺少质量监控
法学实践课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为其质量的监管增大了难度,大多数学校也并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在律师实务中,一般都是要求在律师事务所里有兼职的教师安排学生进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但是由于监管措施的缺失,很多老师并没有将学生安排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仅仅只是在学生的实习鉴定表上签名盖章而已。同样,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中,虽然可以让学生在真实的场所体验处理案件的感受,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学生只能处理一些打印、记录、装订卷宗等一些非专业性的打杂工作。这一现象同样也存在于律师实务中。此外,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在没有老师安排和监督的情况下,更加难以达到实践环节所要求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学生往往会任意缩短实习时间,甚至是根本就不到相关单位实习。
三、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措施
从上文可知,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使实践教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以充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对目前的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构建一套实际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我国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进行完善。
(一)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计划
在学生入学时,学院/系就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针对学生法学学习阶段的差异来安排不同的实践环节。在大体上,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大一和大二的学生处于前一时期,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处于后一时期。在第一个阶段,学生学习的是基础的专业理论知识,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正处于逐渐形成间;在第二个阶段,在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了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开始进入方向课程的学习,这时有必要结合学生所学知识,引导其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这种方法制定出的实践教学计划,还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所说“部分实践活动并未纳入教学计划中”的现象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潜在的“一刀切”的做法。
(二)引入“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出发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生的模式,通过引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2]通常,“法律诊所教育”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主要由老师讲解接待当事人的技巧、咨询技巧、谈判技巧、案件的庭前调查、庭审技巧、法律文书制作、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开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说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实景模拟等。实践教学部分则是安排学生接触到法律诊所求助的真实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甚至是代理诉讼或非诉案件,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已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设置了符合本校情况的特色诊所,如北京大学的民事诊所、清华大学的调解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人民大学的刑事诊所等。
模拟法庭由于其“非真实”的局限性,很容易蜕化为熟悉审判流程的工具,达不到其最初设定的效果。相反,“法律诊所教育”在课堂模拟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从而使他们能真正地参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学习到调查事实、会见当事人、交流、辩护、谈判等实践操作的技巧,而这些都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难以学到的。此外,实践也证明,上述的法律诊所在创立的宗旨上,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贴近现实生活,诊所教育受到了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的喜爱,因参与社会,也实现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因此,可考虑取消实践环节中的模拟法庭,代之以“法律诊所教育”。
(三)调整毕业实习时间
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与学生的其他一些事项相冲突而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因此毕业实习的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时期。理由如下:第一,毕业实习是在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设立的。在大一、大二时期,学生的课程相对来说较为紧张,且一些基础的课程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还未结束,学生的理论知识还很薄弱,贸然花长时间去实习可能会适得其反。而且,在大一、大二时期就完成毕业实习对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来说可能为时尚早。第二,大三暑假正是学生集中精力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不可能利用这一段时间来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大三时期,学生一般还有一定的课程并未结束,这就要求学院能够合理安排好课堂学习与实习的时间。最后,各学校之间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协商,将学生实习的时间尽量能够错开,以防止出现上文提到的扎堆现象。
(四)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建立一个稳定的实践教学合作机制对于学生从事实践方面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据了解,已经有一些大学与当地的机构取得合作,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例如,武汉大学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共建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以共同培育复合型法律人才;北京理工大学也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了《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并与房山法院取得合作,建立了固定的专门和兼职的实践教学团队;北京师范大学在进行实践教育改革时,还拓宽了实习基地的范围,不限于法院、检察院,也包括公证机构、各类仲裁机构和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是法律援助中心、大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以及乡镇的法律事务所等等[3]。实践教学基地不仅能够为学生实习提供方便,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而且还可以提高实习的质量。例如当学校与当地法院进行合作时,可以要求由法官亲自指导学生,以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接触不到专业性知识的现象。这种模式,还可以发展成为所谓的“学徒制”,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师傅的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教学形式,通俗说就是“手把手”教[4]。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教导,意味着学生处在一种“实践的群体之中”,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从而能快速地成为独立且熟练的从业者。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虽然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但还是必须遵守先理论后实践的基本规律。在多数情况下,学生还是在老师的讲解下以传统的方式学习理论知识。老师在讲解理论知识时穿插一些实践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可以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实务。而要达到这种效果,需要老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样,在以“法律诊所教育”方式教学时,也要求老师的实践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更重要的是,法学教师是将法学理念付诸实践的中坚力量,是教育材料、教育方法真正具有意义的枢纽。若进行实践取向的法学教育,那么就必须通过法学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使他们掌握新的教学内容与方法[5]。因此,为使本科法学实践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增强教师的实践机会,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结语
实践教育对于法学这一门学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的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才能让法学教育回归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轨道,使学生和老师都能真正地关注实践,了解实践。如此,才能让学生培养出正确的法律思维,掌握有用的法律方法,获得实用的法律技巧,让法学教育真正开始以社会为基础,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其结果必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学生在大学里可以学到有意义的东西,不至于虚度四年的时光;法学教育也能健康发展,培育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珊.实用主义视角下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路径选择[J].湖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7):102.
[2] 姜纪元.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之探讨[J].大连大学学报,2008(10):137-138.
[3] 夏利民.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探索[J].中国大学教育,2010(11):16.
[4] 樊清华.从“学徒制”看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9(4):169.
[5] 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9.
[编辑:苏慧]
[收稿日期] 2014-03-14;[修回日期] 2014-03-20
[基金项目]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法学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及“教育部应用型与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黎四奇(1972-),男,湖北咸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谢露(1991-),女,湖北潜江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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