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隆特产财务造假,中介机构相继被罚
在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因财务造假撤销IPO后,与之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达证券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然而事件并未平息。近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对振隆特产的IPO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振隆特产财务造假的事件经过是怎样的?事件中,中介机构都存在哪些问题?证监会为何对中介机构一并处罚?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将对振隆特产财务造假事件进行梳理。
振隆特产因信息披露违法撤回IPO申请
2010年10月,振隆特产成立,主要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从2013年开始,振隆特产开始筹备在深交所上市,截至2015年,其先后4次向证监会报送招股投标书。2014年4月23日,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了振隆特产的招股投标书。成功就差最后一步,振隆特产在财务造假曝光后被挡在了IPO的门外。
2015年6月,证监会开展的IPO专项财务检查发现振隆特产存在存货大量盘亏等异常情况,涉嫌虚假陈述。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2015年7月,证监会对振隆特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立案调查并成立调查组。
然而,调查并不顺利。调查开始时振隆特产并不配合提供真实数据,还试图阻碍调查人员的调查。调查组需要盘点振隆特产存货状况,该公司却对南瓜籽等存货用碳化铝做除虫防护,希望用“毒气”阻碍调查。此外,该公司的供应商以农户为主,分布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农村地区,部分采用现金交易,且公司70%的产品都销往海外,客户分布在欧美各地。这样一来,无论是从供应商入手核实采购情况,还是从客户入手核实销售情况都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先是盘查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调查组利用周末时间突然对该公司所有仓库的存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对1.5万吨南瓜籽、松籽等存货的全面盘点,调查组最终锁定该公司存在巨额账实不符的事实。同时,调查组对该公司涉及存货生产和流转关键环节的生产厂长、库管员、采购员、外销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展开谈话,并对电脑进行取证,获取了公司部分真实的库管和销售数据。调查组还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争取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给该公司董事长形成了较强的心理压力。在事实面前,董事长和相关人员乱了阵脚,双方的解释漏洞百出,被迫主动坦白了部分造假事实和手段,并表示配合提供真实购销存业务数据。
调查显示,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销售收入8 268.51萬元。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04万元、1 813.51万元以及5 792.96万元,并相应虚增各年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振隆特产在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应收账款,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或用其他外销客户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的账龄。同期,该公司分别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少结转销售成本、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7 616.18万元,虚增存货数量3 254.13吨,金额7 631.24万元。其中,2012年,少结转销售成本1 962.43万元,虚增利润1 962.43万元,虚增存货数量568.57吨,金额1 962.43万元;2013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 863.19万元,虚增利润2 863.19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 328.96吨,金额2 979.23万元;2014年少结转销售成本达2 790.56万元,虚增利润2 790.56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 356.6吨,金额2 689.58万元。振隆特产通过上述方式虚增利润总金额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除了虚增利润外,公司还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士介绍,振隆特产财务造假特点突出、手法隐蔽。一是公司利用销售客户分布海外、不易调查的特点,虚构销售合同、虚增合同销售单价以虚增出口销售收入和利润。二是公司通过调节产品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增加原材料入库数量、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等方式虚增存货和利润。三是公司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模式,通过虚构生产过程的方法进行财务造假,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采购原材料种类、工艺流程、生产模式、产品产量和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存在虚假。
振隆特产及相关中介机构相继被罚
2016年9月2日,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证监会认为,振隆特产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1款、第2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证监会表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2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对信达证券作出处罚。作为振隆特产的保荐机构,信达证券从2010年开始就负责该项目,之后的5年内对振隆特产进行前期的上市辅导并推荐上市。证监会认为,所谓保荐,即保证并推荐,保荐人担负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其职业操守及勤勉尽责与发行人的发行高度相关。而经查明,信达证券在保荐振隆特产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两位保荐人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时隔半年,2017年3月13日,证监会发布对瑞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指出,瑞华作为振隆特产IPO审计机构,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30万元。瑞华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表示,瑞华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侯立勋、肖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决定,责令瑞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近年来,企业IPO财务造假案件频频曝光,显示出了证监部门打击财务造假的力度和决心。在这一过程中,证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在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件中,振隆特产在IPO的最后环节被叫停,这在企业IPO过程中比较少见;虽然信达证券协助发行人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且并未对市场造成较多不良影响,但这并没有影响证监会对其行为的定性;作为其审计机构的瑞华最近一段时间接连被证监会点名批评,此次瑞华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处罚更是雪上加霜。振隆特产财务造假事件也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财富和风险同在,企图蒙混过关恰被卡在关口,即使侥幸逃脱,总有被抓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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