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的英国学派路径
[摘要]竞争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是隐藏在国际行为体互动背后的深层命题和原则。英国学派从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入手,通过阐述国际社会秩序的实现与维持来体现国际合作的存在形态,为我们理解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学派;国际规则/制度;国际合作
[作者简介]周秋君,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5-0049-05
一、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
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Endish schod of in-temafional relations)原本只是一个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学者群体,其代表人物包括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赫德利·布尔(Hedley Bur)、亚当·沃森(AdamWagon)、约翰·文森特(R.J.Vincent),以及后来与现实主义有更多对话的巴里·布赞(Barry Buzan)等。尽管这些学者各自拥有不同的理论视域和研究议程,但始终遵循着共同的学术传统与治学风格,使英国学派得以从一个小众化的学术团体,即成立于1959年的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the British Committee on the Theory of Intemational PoHfics),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鲜明的理论流派。虽然该学派的学者并不都具有英国背景,但因为该学派的反对者罗伊·琼斯在1981年撰写的一篇唱衰它的文章,使得“英国学派”这一称呼自此就被固定了下来。
英国学派是我们探讨国际合作时不容错过的一个重要学说。从名称上看,这一学派带有鲜明的“非美国”特征;但其学术价值却足以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相媲美。英国学派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它作为建构主义理论的思想源泉之一,也体现在它对于后冷战时期复杂的国际政治现象所具有的较之前几者更大的包容性和解释力。作为一个以历史、法律、哲学功力见长的国际关系流派,英国学派在20世纪90年代里曾与建构主义一起对“新一新辩论”,展开批判,并通过回归历史与重塑观念、规范、制度等社会因素的价值来推动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学者王逸舟认为,英国学派与美国理论之间的最大不同在于美国人偏重科学,用它来“改造”和充实国际政治学科;而英国人更重历史,把它作为智慧结晶的“母体”或“托盘”。虽然英国学派的成员并不囿于英国本土,但古老的英帝国所传承下来的外交经验与人文传统,以及欧洲世界丰富的思想史积淀无疑都为启发该学派的学者建立一种有别于美国理论的分析视角和研究路径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英国学派的学术特色主要体现在它的三大概念(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及与之对应的三大国际关系思想传统(霍布斯主义传统、格劳秀斯主义传统、康德主义传统)之中。国际体系(in—temational system)是关于国家间的权力政治;现实主义将无政府状态的结构与进程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国际社会(intemational soeiety)是关于国家间共同利益与身份的机制化;理性主义将产生与维持共同规范、规则和制度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世界社会(wodd society)是关于包括一切组织形式的全人类共同体在世界社会层面上的认同与安排;革命主义将国家体系的超越形态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在英国学派的研究议程里,国际体系是基础,国际社会是核心,而世界社会则是可能的演变形态。(如图所示)这三种元素混合地存在于国际关系之中,正如支撑这些元素的三种思想成份共存于现实世界之中;只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某一种成份的比重更大一些。因此,要想理清国际政治现象背后的本质,就需要我们“同时看到不同的层面,并且注意观察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平衡与作用的”。
英国学派的三种思想传统体现了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的不同的社会结构安排:霍布斯主义者的国际行为规则是典型的零和游戏,国家为了自由地追求利益,不受道义或法律的限制;任何遵守协议或道义的行为都不过是权宜之计。康德主义的秩序观则正好相反,它的行为规则是完全的合作,这种合作体现为人类共同体的形式。国际关系领域中存在的一切道义、规则已不再是为了满足于实现国家间的共处与合作,而是推翻国家体系,以世界社会取而代之。格劳秀斯主义传统是介于霍布斯主义与康德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via media);这一传统认为,国际政治既不是国家间完全的利益对立,也不是纯粹的利益一致,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受到它们所组成的社会的规则和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既非权宜之计,也非人类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共处与合作的目标。英国学派认为,这些以实现国家共处与合作为目标的规则、规范和制度,即构成国际社会秩序的基本元素,才是描述现实国际关系的理想话语。
二、内生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动力
英国学派从一开始就认为“国际事务中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它将国际关系视为一种社会形态,认为“社会”即意味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由一系列具有社会结构的规则、规范和制度构成,而它们本身就是社会成员合作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可推演得出:国际社会的秩序是由一系列的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而它们也正是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合作的结果。
英国学派对于国际合作的思想建立在国际社会所追求的一系列基本目标之上。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无政府社会》里描述了两大类目标:一类是任何社会秩序都追求的基本目标,包括保证人类生命与身体安全;确保信守承诺;稳定财产所有权LSJ(P3)。另一类是国际社会秩序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包括维持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生存;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争取和平(指无战争状态)。布尔认为,“共同利益观念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规则限制维持这些社会生活基本目标的行为,制度有助于这些规则具有效力”。换句话说,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其成员通过合作来实现和维持国际社会基本目标的结果;合作属于国际社会的内生变量。这一点也被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Ms)拿来作为论述正义原则时的前提假设,他将社会视为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利益的合作体系,并且认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即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但同时由于这些人又都追求在利益分配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就存在着利益冲突,需要用一系列原则去指导利益分配。社会正义便是这样一种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可见,合作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它的
技术层面,即如何使合作成为可能;而在于它的价值层面,即如何使权利、义务的分配更加合理。
英国学派将合作嵌入社会之中,通过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来表现合作的内在动力;同时又对合作的程度进行了区分:霍布斯的世界里也存在着合作,只不过是国家为了实现最低程度的共同利益;而更高级的合作则要求国家在利益和情感上团结一致,正如英国学派中的一些“社会连带主义”者。所描绘的国际社会向世界社会过渡的国家关系形态。据此,我们可以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概括出两类动机:一类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另一类则是基于共同价值观的合作。
第一类动机,即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它除了那些适用于任何社会的基本目标外,主要包含前文提到的三部分内容:首先是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生存,即国家确保自己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和权利、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其次是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即每个国家都必须承认其他国家具有相同的独立与主权地位;第三是以和平为目标,使国际社会成员间爆发战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英国学派认为这些都是国家间普遍接受的国际秩序原则,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现实主义关于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假设的有力反驳,证明了国际体系本质上是一种有规则的无政府状态。
至于第二类动机,即共同的价值观。布尔认为它取决于一块同质文化或文明的土壤,包括共同的语言、共同的认识论与世界观、共同的宗教、共同的道德观、共同的审美观或艺术传统。同质文化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使国家间的沟通和理解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促进共同规则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共同利益观念,从而有助于它们接受共同的制度。实际上,布尔在阐述这种基于同质文化的共同价值观时所参照的对象正是欧洲文化或欧洲文明;巴里·布赞(Barry Buzan)也强调了这一点,在他看来,今天的国际社会是一个“混血儿”。它部分地产生于一种同质文化的国际社会,这种国际社会由现代欧洲最先发展起来并在其帝国全盛期扩张至地球的大部分角落;部分地也反映了一个非同质文化的调和过程,即一个体系下具有高度互动水平的不同文化之间学会彼此共处。从国际社会的源头上看,它是一种曾经将非欧洲文化和人民排斥在外的欧洲同质文化的全球性表达。英国学派的这种观念虽然让我们看到了欧洲文明在整个国际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但也因此使它的国际社会理论具有明显的“欧洲中心主义”价值取向。
三、英国学派的合作实现路径
在英国学派看来,合作的实现与维持是通过如下方式,即国家共同构建制度使国际规则具有效力,从而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这里的“秩序”“不仅仅是世界政治中的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状态或者状况,它一般也被视为一种价值”。正如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dield)所指出的。国际秩序并不是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一个深思熟虑的、仔细谋划的、精心设计的物事。它虽然抽象而且不稳定,但仍然能使人们像对本国或像对其他私人事业那样对它忠诚有加并持久关注。可见,英国学派的合作路径蕴藏在维持国际秩序的基本制度当中。按照布尔的分类,这些基本制度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均势。英国学派将它界定为各国认可的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理念。均势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的自由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为:防止一个世界帝国的出现;维护国家的独立;帮助国际制度发挥作用。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国家一方面有意识地合作,以防止在整个国际体系中出现霸权国家;另一方面也约束自己不破坏均势理念。布尔对于均势的理解侧重于合作而非冲突的角度,更多地关注均势体系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文化和共同价值观念,认为这是均势得以形成、维持并有助于维持国际秩序的关键因素。但均势并不等同于和平环境,事实上,为了达到一种均势的政治环境,往往需要牺牲小国的利益或者用战争的方式来实现,这也可以说是均势原则的悖论。
(二)国际法。英国学派将它视为“制约国家以及国际政治中的其他行为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组规则”。国际法的作用在于:确认主权国家社会的观念为人类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性原则;阐述国家及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体相互共处的基本规则,如有关限制暴力、行为体之间的协议、主权和独立等规则;帮助动员国际社会行为体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包括基本的共处与合作规则等。国际法的这些作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成员国对自己与他国的对外政策的预期,为国家平衡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提供了指导;但国际法的原则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得以体现,或者说,只有当国际法中的原则被国家相互承认时,它的效力才能发挥出来。因此,国际法在观念上的约束力要明显大于它对国际秩序的实际效力,这是国际法较大的弱点。
(三)外交。外交是“国家和其他世界政治实体之间通过官方代表并且以和平方式进行交往的行为”。外交象征着国际社会的存在,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国家和其他世界政治实体和政治领导人的沟通;推动国家间协议的谈判;收集外国情报或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间摩擦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中有些功能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利益时才会发生;而另一些则具有永久性,如国家相互收集对方的国情信息。另外,当代外交的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着某些变化,比如外交人员的构成趋于多元化,作为“第二轨道”的公共外交正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致职业外交家的地位相对有所下降;一些全球性难题(如人口、生态、环境等)也使越来越多的技术专家不分国界地共同参与到全球治理的过程当中——虽然就目前来看,外交本质上仍以平衡国家利益为要旨(如果我们能回想一下2009年底哥本哈根会议的情形)。
(四)战争。布尔将它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因为看到了战争除了暴力破坏的罪恶一面外,对于维持国际秩序也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国家个体的角度看,战争是政策工具,是追求国家目标的一种手段。从国际体系的角度看,战争和战争威胁是塑造体系的基本的、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因为战争决定了某些国家的存亡、国家边界以及国家政权的管辖范围等组成国际体系结构的基本内容。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战争也是维护国际法、均势等国际规则的必要手段,因此可以适当地加以利用。
(五)大国管理。布尔认为,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平等,大国比小国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国际事务,对维持国际秩序发挥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维持总体均势;避免危机或控制危机;限制或遏制相互战争;单方面行使地区主导权;相互尊重对方的势力范围;大国一致或大国共管等。但布尔又指出,大国的合法性需要得到体系中其他国家的认可,这样的大国管理才能真正对世界政治的基本结构起到稳定作用。
布尔在国际社会的语境中讨论的这些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在演化中形成的、赋予国家行为以具体
意义的“游戏规则”,其出发点与终极目标是国家合作而非冲突,或者说是国际体系的有序而非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布赞称其为“首要制度”(pfiary institutions),并在布尔的范畴基础上加入了一些更深层次的规范,如主权、领土、世袭统治、人人平等(或不平等)、殖民统治等;以及一些新出现的国际制度,如民族主义和市场。
四、英国学派合作路径的启发与局限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是隐藏在国际行为体互动背后的深层命题和原则;因此,探究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力与实现方式也历来是国际关系学界备受关注的议题。不少学者在谈到合作问题时习惯于套用美国三大主流范式的相关论述,并将之概化为新现实主义的权力合作观、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合作观,和建构主义的观念/文化合作观。笔者认为,三大范式的确各有所长,其合作理念得益于各自不同的理论定位,这为我们观察国际行为体的互动关系、理解国际合作的成败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但我们也不宜囿于“三大主义”式的研究套路,而需拓宽自己对于合作问题研究的理论视域而不仅仅是科学方法论。英国学派从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人手,通过人文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手法阐述国际社会秩序的实现与维持,以此体现国际合作,为我们理解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从总体上看,它对于国际合作的远景持乐观态度,尤其是该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者认为,国际社会将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国家能够超越和平共处的逻辑,进入更具合作性的模式。欧盟是最典型的例子:其成员国之间已经有了相当深的共同价值理念,在各领域也采用了大量的共同标准、规则及团结一致的行为,使国家之间的相似度越来越高,因此最有可能率先实现内部的完全合作。
当然,英国学派作为一个以“历史而非当下、规范而非科学、哲学而非方法论、原则而非政策”为学术旨趣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自身也存在着一些“软肋”:比如相对于抽象问题领域(如国际法、国际伦理等)的理论性研究,它的实证研究成果较少。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欧盟内部合作机制的研究表现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但还较少涉及其他国家间关系的经验研究。再比如,随着英国学派自身理论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以布赞为代表的第三代学者开始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国际社会的更高阶段,即一个完全合作的世界社会。但是,世界社会的概念本身尚不成熟,除了可以拿欧洲一体化作为理论试点外,主要仍停留在观念讨论阶段,还有待深入。另外,英国学派的社会理论中透露出的“欧洲中心主义”价值取向也备受非欧洲学者的质疑。我们在讨论国际合作的社会学路径时,除了要关注英国学派带给我们的启示,也需要对这些理论局限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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