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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组织外交:态度、行为与成效*

发布时间:2023-06-10 14:12:02 | 来源:网友投稿

编者按

在国家间相互依赖不断深化的世界政治中,国际组织在各个议题领域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治理功能。在此背景下,国际组织外交成为大国对外关系实践的重要内容。其内涵既包括大国在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和治理实践,也包括大国与国际组织、规范和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武心波副教授近年来主持了“大国国际组织外交比较研究”的重点学科建设课题。该课题旨在对大国国际组织外交进行比较研究,力图探析各大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中态度和行为的共性与特性。本期刊发的四篇主题文章是该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编者谨识

摘要 本文概述了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演变所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尝试性接受、相对排斥、有限参与和积极参与,探讨了中国积极开展国际组织外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并对中国国际组织外交的成效进行了简要的评估。文章指出,中国的国际组织外交在维护了本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同时,对地区及全球事务的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中国外交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外交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6-0001-08

中国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是伴随着中国对国际体系的接触和融入而发生的。自19世纪中叶被强行纳入西方大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以来,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角色和地位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转变过程。与之相应,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经历了尝试性接受、相对排斥、有限参与和积极参与四个阶段的历史演变。在确立了积极参与的基本态度后,中国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了国际组织外交,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中国对国际组织基本态度的历史演变

(一)尝试性接受(1949年以前)

在被动卷入西方大国主导的国际体系的背景下,中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国际组织进行了初步的接触。此时的国际组织正由欧洲地域扩展到全球。面对以多边形式开展外交活动的国际组织,中国全无处理和应对的经验。但和在与西方大国的双边接触中屡屡遭受的不平等对待相比而言,多边国际组织在形式上赋予了参与国更多的平等发言权。鉴于此,中国对国际组织采取了尝试性接受的态度。1897年,中国加入了国际邮政联盟。1899年和1907年,中国两次向海牙会议派出了代表团。1919年,中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参与了确立未来国际秩序安排的巴黎和会的谈判,并成为国际联盟及其附属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然而,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并未换得西方大国的平等相待。以镇压义和团运动为由,八国联军发动了侵略中国的战争,迫使中国签订了条件极不平等的《辛丑条约》。在巴黎和会上,中国不仅没有获得战胜国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还成为西方战胜国进行利益分割的对象。尽管如此,在日本于1931年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后,中国仍然做出了通过国际联盟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的尝试。中国向国联发起申诉,要求其根据盟约规定制裁日本。国联虽然派出了调查团并发布了调查报告,但调查报告偏袒日本,拒绝宣布日本为侵略者。[1] 国际组织并未超越权力政治的现实,中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中屡受挫折。

国联的无所作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使诸大国认识到创建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以保障世界和平的必要性。这个新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创建过程中同样深深地打上了权力政治的烙印。经过数次会议的协商,各大国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达成了一致,设立了常任理事会的否决权机制。中国的大国地位得到了确认,成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为中国争取国际体系中平等地位的努力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使中国从屡受挫折的国际组织外交引致的失望心态中回转过来,积极参与到联合国组织体系下的多边外交活动中。

(二)相对排斥(20世纪50~6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拒绝给予外交承认,并支持国民党政府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在两极格局下,中国做出了“一边倒”的外交决策,选择了与西方国家处于对立状态的社会主义阵营。这使美国等西方国家加强了对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阻挠。在其阻挠下,联合国大会在20世纪50~60年代,或者接受美国的提议,不予讨论驱逐国民党政府、恢复中国合法席位问题,或者支持美国提出的推迟这一问题的讨论。[2] 在这一时期,中国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持相对排斥的态度。中国对美国主导下形成的联合国政策和决议表示反对,但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则表示支持,并一直坚持其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权利。但由于参与主要国际组织的渠道被阻断,中国仅仅参与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少数联合国体系外的功能性国际组织。

20世纪60年代,中苏联盟破裂以及国内左倾思想倾向,使中国的外交战略从“一边倒”转向“两条线作战”甚至“四面出击”。受其影响,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努力失败后,中国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态度变得愈加排斥。中国将联合国视为帝国主义的政治工具,并呼吁建立一个“革命的联合国”来取代之。[3] 出于对帝国主义的坚决反对以及对世界革命的热情支持,中国将国际组织也视为革命的对象。

(三)有限参与(20世纪70~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中国对国际形势进行了重新评估,对外交战略做出了调整,以“三个世界”理论作为对外关系实践的指导。为应对苏联的军事威胁,中国寻求改善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关系。为打破国际孤立,中国逐步淡化了国际体系挑战者的角色,更加注重同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这一国际战略的调整,为中国赢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在1971年的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以恢复联合国席位为标志,中国改变了对国际组织的相对排斥态度,选择性地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就中国在联合国国际组织中的活动而言,发表原则性声明、避免卷入敏感性政治议题、谨慎使用否决权是其主要的行为表现。[4] 这表明中国对国际组织持有限参与的基本态度。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体战略。这一总体战略的确立促使中国的外交实践发生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转变:对经济利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意识形态限制的减少。在经济利益的目标导向下,中国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并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的创始会员国地位做出了积极努力。另一方面,意识形态限制的减少推动了中国对一些政治和安全类国际组织的参与,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尽管中国扩大了对国际组织的参与范围,但总体而言,中国的基本态度仍然是有限参与。中国并不是议程的制定者,缺乏参与及议程创设的意识。[5]

(四)积极参与(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由有限参与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在起初阶段,中国的态度转变与借助国际组织外交打破1989年六四风波后面临的外交孤立、改善国际形象的考量不无关系。但更为根本的动力在于,中国必须依靠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来解决或协助解决日益增多的跨国共同问题(如跨国犯罪、能源安全、环境、毒品走私、跨国金融风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贸易保护主义、跨国疾病传染、地区安全等)。[6]由此,在全球层次上,中国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环境和人权等各类国际组织中。在地区层次上,中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地区论坛的多边合作和对话进程,倡议并推动东盟“10+3”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等地区组织机制的建设。就国际组织的参与数量而言,中国已接近发达国家和世界其他大国的水平。[7]

二、中国国际组织外交的勃兴及其行为特征

经过上述四个历史阶段的演变,中国的国际组织外交已经成为中国大国外交以外最重要的外交组成部分。中国在积极开展国际组织外交,倡导和利用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来解决跨国共同问题的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行为特征。

(一)对主权原则理解的调整

主权原则是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在与国际组织的互动过程中,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以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来指导其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和行为规则的议定。在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转变为积极参与之前,面对国际组织对成员国行为的约束,中国通常表现得非常谨慎。在国际组织中的规则和决策出现对国家主权的侵入性程度较高的情况时,中国往往坚持回避或不予支持的立场。随着融入国际社会进程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中国对主权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即从绝对排他、不可分割的主权转向有限度的主权。[8] 中国开始认识到,主权在必要情况下的分享和让渡,既是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解决跨国共同问题的必由之道。

中国对主权原则的理解进行了调整。在军控领域,中国接受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实施的具有高度侵入性的控制和核查程序。在人权领域,中国签署了旨在对人权实施国际保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了超越传统主权范畴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9] 在联合国维和行动问题上,中国多次表现出不同于传统主权原则预期下的投票行为,对强制维和行动决议给予了支持。[10] 中国在这些领域的国际组织行为表明,主权原则以外的国际规范日益得到中国的重视和认可。由此,中国对主权原则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始更多地以共享型、问题解决导向的主权观来指导其国际组织外交。

(二)国际责任意识的提升

在中国借助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契机,逐步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网络的起初阶段,获取经济和技术援助等物质性利益的考虑是其参与国际组织决策的重要驱动力量。中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中的责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明确、积极地以责任的承担者而非单纯的权利享有者的角色来界定自身在国际组织活动中的利益和需求,将“负责任的大国”确立为国际组织外交中高度重视的行为准则。对于国际组织外交中的国际责任,中国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并以此来指导其外交实践。

其一,接受为促进国际安全、和平和繁荣的目标而集体达成的国际组织规则和共同安排。例如,为推进国际环境治理,中国签署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机制;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在制定导弹出口管制条例和清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导弹出口控制机制的准则和有关附件,在化学品出口管制事务中,完全复制了澳大利亚集团的管制清单,并按照该集团的程序进行出口审批,并且已成为核供应国集团的成员国;为保障核军备态势的稳定,中国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尽管该条约会制约中国核力量的更新能力,从而影响其相对军事实力的发展。

其二,向国际组织及其引导下的多边行动提供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2004年9月,世界银行发展门户基金会中国捐赠项目在北京正式启动,中国政府以创始国身份加入该基金会,并向这一组织提供100万美元的现金捐款和折合400万美元的非现金项目。同年10月,中国向海地派出了一支维和警察防暴队,首次成建制地向海外派遣执行联合国维和部队。[11] 通过这些向国际社会提供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的行动,中国将其国际责任意识付诸于国际组织外交实践。

其三,承担地区组织机制建设的责任。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东盟“10+3”机制、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等地区组织机制建设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角色,正是这一方面的国际责任意识及其实践的有力体现。

(三)根据自身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主动设置议程

国际组织的各个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普遍存在着偏好和需求上的结构性差异。在国际组织原则的议定和具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往往会为优先满足本国的个体或其集团利益,设置相应的决策和行动议程。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在面对发达国家试图主导国际组织中议程设置的情形时表现得比较被动。随着对国际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规则制定过程的了解和熟悉,中国在议程设置上的被动局面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各种国际组织议程上有着程度不等的相异于发达国家的偏好和需求。鉴于此,中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中积极、主动地根据自身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进行议程设置。这一行为特征在经济、军控、环境等各类国际组织中均有所体现。

在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的辩论过程中,中国坚持,有核武器国家应当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在强调无核武器国家的不扩散义务的同时,核大国应逐步履行“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的义务。[12]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没有盲目地相信和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而是通过科学的论证和分析指出这一原则对中国以及其他遭到不公正对待的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种种隐患和消极影响,并积极主张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水平和资源状况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区别地分配责任。[13] 在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会议上,中国在印度、巴西等一些农产品生产国的协助下,要求富国(主要是美国及西欧国家)削减对本国农民的巨额补贴以保证农产品贸易更加公平。[14] 在亚太经合组织的多次首脑会议上,中国积极致力于将技术合作引入组织议程,并提出了召开科学和技术部长级会议的倡议。因为,技术合作议程符合发展中成员的迫切需求。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基础设施、促进科技合作等方面增强发展中成员的经济活力,是逐步缩小本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实现共同繁荣的重要途径。[15]

在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国际组织的过程中,中国提高了议程设置的意识。作为这一意识的实践表现,中国根据自身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在组织议程的设置上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外交态度。

(四)对国际组织规范的合作倾向

中国对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使国际组织内含的规范和规则导入至中国的国内政治进程中。对于导入国内政治进程的国际组织规范和规则,中国表现出高度的合作倾向。为履行国际组织规范和规则的约束性或非约束性义务,中国在机构设置、国内立法、法律实施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对国际机制的程序性遵守和实质性遵守[16]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表现出良好的记录。[17]在履行防扩散义务方面,中国也表现出良好的遵守记录:设立了特别机构来协调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出口管制工作,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出口管制事务上的职权分工,并加强了出口管制法律的实施工作,拒绝向那些因违反出口条例受到外国政府制裁的法人和个人发放新的出口许可证。[18]在备受外界关注的世贸组织规则的遵守方面,中国同样表现出良好的信誉,获得了“在构筑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国内基本法律体系方面表现出巨大决心” [19] 的积极评价。

三、中国国际组织外交的成效

中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上的积极作为,使其在以国家之间的相互接触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对外交往方式之外,获得了一条在组织框架和共同规则的引导下融入国际体系、与世界各国紧密互动的新途径。中国对这一外交类型的运用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促进了国内经济发展和转型

参与国际经济组织不仅使中国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还扩大和深化了中国的国际经济合作,并且为中国的经济转型注入了动力。世界银行已成为中国主要的长期贷款来源。自1981年起,已向中国提供了500多个发展项目的贷款。这些贷款项目涵盖了中国的主要经济部门和大多数地区,对中国的经济改革进程、扶贫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20] 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地位使中国可以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获得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收益,并促使国内经济部门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21] 同时,作为一个具有一定超国家属性的国际组织,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身份还使中国政府可以在硬性的制度约束下,以严格履行国际承诺的理由来尽快突破国有企业改革等制约改革进程的“瓶颈”,[22]从而促进经济转型。尽管世贸组织规则约束下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在长期效应上有益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但步伐过快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又会对中国的弱势产业部门造成强烈的冲击,影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稳定。中国通过对亚太经合组织中非约束性承诺的渐进式履行,有效地消减了无前期准备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中国以渐进的方式履行其在亚太经合组织相关行动议程中的承诺,进行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改革。从1996年4月起,中国降低了4000个税号的关税税率,算术平均关税率由35.9%降到23%。在中国的单边行动计划中,从1997年到2000年的目标是将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降至15%。2001年1月,中国又降低了3462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使平均关税率从16.4%降低到15.3%。[23] 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这些发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的经济自由化改革,使中国获得了国内改革和制度调整的经验,减少了在无前期准备的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通过以渐进方式履行亚太经合组织的相关承诺,中国减少了世贸组织成员国身份所要求的基础制度调整和改革成本,使加入世贸组织对国内经济、社会的冲击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从而使经济转型过程得以稳定、有序地进行。

(二)增强了关系性权力

中国通过国际组织外交的开展,增强了本国的关系性权力。这体现在良好国家声誉的建立、沟通渠道的拓宽两个方面。

一、良好国家声誉的建立。在接受和导入国际组织规范和规则的过程中,中国在遵守和履行国际承诺方面表现良好,这一良好的声誉增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的能力。因为,在不确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条件下,政府决定和谁,以何种条件达成协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参与者信守诺言的意愿和能力的预计[24]。一个国家在履行国际承诺方面的良好声誉,有助于传递该国的遵约意愿和能力,使该国获得较高的遵守记录评价,从而减少该国达成国际合作协议的交易成本。中国在国际组织外交中已建立起良好的声誉,这增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国际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的能力。

二、沟通渠道的拓宽。多边国际组织为中国提供了与其他国家开展高层对话和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定期会晤,中国获得了表达意见、传递意图、与其他国家交流看法的关系网络。随着中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这一关系网络被广泛地构建起来,中国的关系性权力也随之增强。借助国际组织外交带来的关系网络,中国获得了改善双边关系、影响其他国家对本国看法的机会。例如,中国多次利用了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形成的对话机制,与美国等亚太地区大国领导人讨论会议主题以外的其他重大事件。1993年,江泽民和克林顿在APEC会议上的会晤是1989年西方孤立中国以来中美两国首脑之间的第一次会晤。在这次会议上,克林顿同意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5] 1999年,中国南联盟使馆被炸事件后,中美关系陷入低谷,中美之间的WTO谈判也停顿下来。同年9月在新西兰举行的APEC会议为中美两国领导人提供了一次相互沟通的机会。在这次会议上,江泽民与克林顿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会谈,双方就中国加入WTO的技术层面问题达成了共识。[26]

(三)推动了地区治理网络的构建

中国在地区层次上的国际组织外交,推动了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地区治理机制的建立。它们或是由中国倡议建立的,或是由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倡议建立的。这些治理机制包括:东亚峰会、中国与东盟首脑与部长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机制、“10+3”公共卫生合作机制、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国—东盟禁毒行动计划、中老缅泰禁毒合作机制等。[27] 这一系列的地区治理机制构成了涵盖政治、安全、经济、环境、疾病控制、跨国犯罪、毒品贸易等诸多议题领域的地区治理网络,对地区共同问题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产生了富有建设性的地区安全和跨领域互动效应,在保障成员国之间的军事互信、打击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加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合作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8]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禁毒机制通过禁毒联合考察、毒品形势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缉毒执法活动评估等方面的合作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毒品种植面积减少、毒品产量下降、毒品缉获数量增加。[29]

(四)改进了地区及全球治理结构的合理性

中国积极倡导的一些治理原则,对国际治理机制的制度设计起到了良性的塑造作用,在相应的议题领域改进了地区及全球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中国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积极倡导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治理原则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融入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机制的制度设计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治理原则的成功引入,使环境领域的全球治理结构具备了更加合理的内涵,中国对此可谓功不可没。

“新安全观”是中国提出并积极倡导的安全领域的治理原则。“新安全观”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基本内容,主张“安全应当依靠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共同利益的联系。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谋求安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解决争端,谋求共同发展。” [30]上海合作组织是这一治理原则的成功实践。在其指导下,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不同于对抗性军事同盟的地区治理结构,其合理性在东亚地区得到了普遍认可。中国在“新安全观”指导下建立上海五国机制(后发展为上海合作组织)的行动,在1998年东盟地区论坛会议的主席声明中受到了称赞。

四、结论

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经历了尝试性接受、相对排斥、有限参与和积极参与四个阶段的历史演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国际组织外交呈现出勃兴之势。在积极倡导和利用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来解决跨国共同问题的过程中,中国并没有表现出西方学者所描述的“固守传统的主权观念、工具性地利用国际组织”等行为特征[31]。在国际组织外交中,中国开始更多地秉持以共享型、问题解决导向的主权观,国际责任意识日益增强,积极、主动地根据自身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进行议程设置,对国际组织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合作倾向。中国国际组织外交取得的成效体现为:促进了国内经济发展和转型、增强了关系性权力、推动了地区治理网络的构建、改进了地区及全球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这些成效表明,中国的国际组织外交在促进了本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同时,对地区及全球事务的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注释:

[1] 门洪华:“压力、认知与国际形象——关于中国参与国际制度战略的历史解释”,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第18页。

[2] Ann Kent,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38.

[3] Byron Weng;“Communist China’s Changing Attitudes toward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20, No. 4, Autumn 1966, pp. 698-699.

[4] Samual Kim,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in Elizabeth Economy and Michael Oksenberg eds., China Joins the World: Progress and Prospects, New York: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 1998, pp. 348-402.

[5] 门洪华:“压力、认知与国际形象——关于中国参与国际制度战略的历史解释”,第21页。

[6] 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第12-13页。

[7] 江忆恩:“中国参与国际体制的若干思考”,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7期,第7页。

[8] 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第15页。

[9] 莫纪宏:“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的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第28-33页。

[10] 毛瑞鹏:“主权原则与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议案中的投票行为(1994~2004)”,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4期,第55-60页。

[11] 苏长和:“发现中国新外交——多边国际制度与中国外交新思维”,第13-14页。

[12] Ann Kent,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p. 101.

[13] 方向明:“不同的承诺方式——中国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载肖佳灵、唐贤兴主编:《大国外交——理论•决策•挑战》(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研究论从第3辑),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231页。

[14] 刘玉安:“中国在全球事务中的责任”,载《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6期,第40页。

[15] 盛彬、殷晓红著:《APEC发展的政治经济分析》,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16] 程序性遵守是指遵守国际机制的具体规则,实质性遵守是指遵守国际机制的原则和宗旨。

[17] Ann Kent, Beyond Compliance: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Global Security, p. 227.

[18]王玮:“国际制度对非成员国的作用”, 载《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第71页。

[19] 见2002年6月美国总审计署国际事务和贸易执行主任苏姗•韦斯汀(Susan Westin)在美国国会中国执行委员会的证词。全文参见GA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 Observations on China"s Rule of Law Reform, GAO-02-812T, Washington, D. C. : GAO, June 6, 2002.

[20] 参见世界银行官方网站数据(/06/1228/18/33EUVQDQ0001252H_3.html

[31] Ann Kent,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Yongjin Zhang and Greg Austin eds;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Foreign Policy, Canberra: Asia-Pacific Press, 2001, pp. 132-166.

(作者简介: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外交事务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上海,200083)

收稿日期: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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