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的困境与重构
国际制度是国际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新现实主义领军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斯蒂芬·克莱斯纳给它下了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定义:“在某一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期望得以汇集在一起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暗含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国际制度的建立,对于协调与规范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由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制度的作用还将进一步彰显。但由于国际制度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发展的滞后性,在全球化发展全方位、快速推进的变革时代,国际制度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对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越发明显,国际制度在全球化时代也面临着变革的压力。
国际制度的局限性
国际制度产生于国家之间在国际系统中的互动需求。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存在影响合作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随着世界相互依赖程度的深化,各国之间产生矛盾和纷争的几率也日益加大,国际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时的局限性也越发明显地暴露出来。
第一,传统的国际制度是主权国家间的制度,基于主权国家的结构与其超國家特性,构成了制度的内在矛盾。国际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并由主权国家相互协商、多重博弈的结果。但国际制度同时又具有超国家的特性,它的行为在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对国家主权造成侵蚀和破坏。国际制度与国家主权的这种同质性和异质性并存构成了制度发展的瓶颈,制约了制度作用的发挥。国际制度作为各国共同参与形成的国际规范,开放性是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它要求参与国以开放的姿态主动接受制度规范的约束,而国家主权则是封闭性的,强调其对内的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随时提防来自外部的侵犯和干预。这种内在矛盾又因为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损害而加剧了制度与主权的对立。因此,国际制度与国家主权在今后还将处于长期博弈的状态。
第二,国际制度的价值缺失使人们对其发展前景抱有悲观态度。国际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关系状态,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协调国家间关系,实现国际合作。它所追求的是有效、实用的国际规范,并不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它只是表明各参与主体在某一具体问题领域达成了共识,而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国际正义。国际制度只是其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它们协调行动的框架,而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促进人类的共同繁荣。也就是说,人类普遍的价值原则和道德规范并不是国际制度所追求的原则目标,国际制度只是实现国家间关系正常化的一个途径,并不是人类社会实现公平、平等、正义、民主秩序的终极选择。
第三,国际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国际制度形成后具有一定的固态特性,并不会随意进行更改与变化,这在国际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能够发挥制度的效用。但国际社会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国际关系的内容也瞬息万变,一旦国际关系的内容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有的国际制度就会表现出相对的滞后性,使得某些特定时期既有的国际制度与时代特征脱节,无法确切地反映国际社会的现实。当前的国际制度基本上是二战后由少数几个大国制定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现存的国际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制度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
第四,国际制度是国际权力分配的产物。“权力之手”最终使国际制度依附于权力,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势必破坏制度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在克莱斯纳看来,虽然国际制度有一定作用,但最终是依附于权力结构的“干预性变量”,这种说法被现实主义者广泛接受。现行的国际制度大多是由霸权国主导建立并维护的,是基于一种国际实力对比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体系。作为国际社会价值分配机制,在特定的领域中,可以指定应给哪些国家何种行动机会,得到何种利益。更具体地讲,它们控制着资源的跨国交流,在各国间分配和再分配利益与成本,进而改变各国间权力的分布。在这类制度中,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通过对这类制度的创制和修正,使自己在国际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占据有利地位,而弱小国家则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国际制度作为权力政治的附属物,降低了自身行动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局限性产生的理论根源:合法性的缺失
国际制度局限性产生的理论根源归根结底是由于国际制度合法性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内部机制、赖以存在的文化价值基础和行动的能力方面。
从国际制度内部机制上讲,内部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及参与国际制度各行为体的赞同或同意程度。清华大学教授楚树龙指出:“公共产品所包含的国际组织、行为原则与法律制度和协议等,使行为者的行为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模式得到自身运转的方式与途径,尤其是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得以化解。”在国际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由于存在参与者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国际信息的不对称与欺骗的危险和“搭便车”行为所引发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了参与者对国际制度框架内合作的观望、怀疑和抗拒。进而,当国际制度生产、分配公共产品时,它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就会处于失灵的状态,从而使国际制度提供公共物品能力的匮乏,削弱了国际制度的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几乎覆盖到每一个领域,但仍有众多的矛盾不能得以有效的化解,拒绝合作甚至使用暴力现象比比皆是的原因。于是,一些国家不得不寻求国家主权的保护,把追求国家利益作为参与国际制度的唯一目标。
导致国际制度困境的另一个根源在于国际制度存在文化价值基础。国际制度的基本文化内涵决定了国际制度乃至国际秩序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国际制度的各种价值观念、政治理念、理想和目标中,特别表现在其核心价值观念上。它与国际社会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紧密联系,只有当民族的文化价值观被国际社会所共同接受时,才可能成为国际制度的价值理念。同时,民族文化价值观是构成一个民族共同体的经济、政治结构和社会心理的主要因素,它影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影响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也影响国家政府的决策方式和对外交往行为,它们对国际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影响。从文化的视角来说,国际关系就是世界上不同文化体系之间价值观念的互动关系。文化对国际制度合法性缺陷的影响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国际制度中存在着多元价值观或原则,它们之间的相互冲突直接影响国际制度提供公共物品和得到普遍的赞同。其次,国际制度是国际关系历史演变的产物,国际制度的体制结构核心价值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制度核心价值或原则,体现了某一时期国际社会的首要任务、主导性共有观念和对未来的理想。由于国际社会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它的核心价值观或理想也是变动的,新的核心价值或理想
将会取代原有核心价值和理想,核心价值的转换会催生新的国际制度。最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對同一价值观念的理解存在着分歧,价值观念的差异使国际制度产生多重标准,加剧了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因此,要摆脱国际制度的价值缺失、发展与完善滞后的困境,就必须建立人类的普遍价值为基础的国际制度价值观。
从国际制度行动的能力上讲,国际制度易受国家权力的制约,不能摆脱大国的控制。国际制度拥有自身的生命逻辑,国际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能够在国际关系中独立发挥作用,甚至可以重塑和限制那些创造了制度的国家。但是,现行的国际制度大多由霸权国主导建立和协调,它们主要反映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受大国的操纵和安排。一方面,西方大国安排着国际制度在当前的建构取向,国际制度诸要素体现了西方的规范愿望和利益要求。从主导原则看,和平、合作、发展等原则并未得到实现,西方的观念和行为仍然时时表现出强权色彩;从规则制定看,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国际机构主要是由西方大国把持。另一方面,国际制度的实践者也主要是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的绝对优势,不仅在国际经济制度中必然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且可以利用经济优势施加政治影响,进而主导国际政治、安全甚至文化制度,降低了国际制度的公平性、平等性、正义性和民主性。
国际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复杂相互依存现实状态的日益扩展,国际制度自身的内在矛盾、文化价值基础合法性的缺失以及行动的能力偏弱等局限性所导致的对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越发明显。国际制度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着变革的要求。国际制度建构的未来形态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基础。针对导致国际制度困境的理论根源,国际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应朝着以下三个方向努力:
第一,建立新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国际制度的参与者需更多地让渡出自己的权力,加强国际制度的权威性,使其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增强国际制度吸引力。参与者在构建新的决策机制时,应秉承平等互利、公开透明和民主法制的原则,建构具有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效力的内部机制。政治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关乎国际制度合法性和效率的重要因素,正如美国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所说,“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责任,透明度都是使责任有意义的重要因素。”高透明度和公开性还有利于国际社会开展监督,意味着在决策、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减少了某些大国和强势利益集团操纵国际制度牟取私利的机会和空间。现如今,世界主要国际制度都是由西方大国一手建立的,反映的也是它们的利益。中小国家一方面希望国际制度能给它们带来好处,一方面又害怕大国操纵下的国际制度损害它们的国家主权。目前,在国家间的合作与依存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联合国的权威性无疑是可行的选择。切实尊重各国主权,规范大国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国际法执行机制都是保证联合国权威的必要条件。
第二,倡导人类的普遍价值原则,反对以西方的价值观念构建国际制度的价值基础。国际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的,即各行为体具有接受国际制度约束的人类价值观念共识,没有这样的共识,就无法产生全球层次上多主体问的协调与合作。“全球治理委员会”曾列举了这样一些最基本的价值:“尊重生命、自由、正义与公平、相互尊重、关怀以及诚实。”在该委员会看来,人类的普遍价值原则规定了国际制度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包括:安全的生活、公平的待遇、公平生活和获得福利的机会、通过和平的方式来保留相互间的差异、参与所有层次的治理、要求弥补大量不正义的自由而公平的请愿权、平等获得信息以及平等使用全球公共品。承担的责任包括:为公共物品做贡献、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安全和福利的影响、推进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通过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公共品的方法来保护下一代的利益、积极参与治理以及为消除腐败而工作。倡导人类的普遍价值理念为民族国家群体共建国际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蓝图。这个蓝图中不仅包含着与全球正义相一致的民族社会正义观,而且还包括着一种更为积极、富有建设性的国家和社会互动关系。这样主权国家能自觉地进入全球价值共建的过程和机制,可以在解决各种国内问题的同时,为确保全球和平、全球安全保障、全球福利、全球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权等发挥作为民族群体的集体作用。
第三。以“多元责任”替代“大国责任”,克服强权的操纵,提高国际制度的行动能力。现有国际制度的成员资格大多由主权国家垄断,这一状况的直接逻辑是:主权国家承担国际制度的责任,享受国际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么,哪个国家越强大,承担的责任和获取的利益就越多,权力就越大,直接导致大国掌控国际制度。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国际制度打破原有的国家垄断成员身份的格局,创设包容广泛成员资格的制度元素,提高国际制度的社会化水平,使非国家行为体拥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事实上,非政府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力量可以从“国家之下”的国际社会层面,通过影响国家政府的决策来程度不同地规范国家行为,这或许可以从根本上摆脱强权政治和权力结构对国际制度的消极影响。
(责任编辑:文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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