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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与中西价值观对话

发布时间:2023-06-10 15:36:02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作为“中国梦”价值载体的中西价值观对话,其逻辑开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代中国现实运动的揭示。中西价值观对话的可能性正内在于这一现实运动之中。在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质上是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国家的诉求,这一现实运动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诉求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建立共同体成员活动规则的要求,而这一现实运动在公民层面的价值诉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体现了当前中国社会最为需要的内在性力量即社会凝聚力的迫切需要。中西价值观对话的落脚点和归宿在于“和谐”价值观。

关键词:中国梦;中西价值观对话;逻辑开端;现实可能性;落脚点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6)06-0050-08

当代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当代西方人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治、人权”,各自有其“源头活水”,而非近现代和当代人的偶然创制。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孕育的中西价值观,在当代的沟通和对话是否可能?这是中华民族走向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中西对话和比较,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中西核心价值观的异同,避免简单地、抽象地理解中国核心价值观的各个价值范畴,才能真正理解与西方价值话语不同的中国价值话语的价值表述方式、价值建构特色、十二个价值范畴(二十四个字)在特定的三个层面的界定及其深刻涵义,以及它们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伟大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 中西价值观对话的逻辑开端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集中表达形式,围绕着这一表达形式,形成了大量解释性话语。这些话语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构成了中西价值观对话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中西价值观对话的现实过程来看,鉴于我们是在中国语境中来考察这一对话,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语表述对当代现实历史运动的揭示视为对话的逻辑开端。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所表达的是为当代人类社会赞同和接受的价值中的一部分,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讲尤其重要,任何一个受过当代文明洗礼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些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国家、不同文化或文明社会的人们会对同一价值表达有着巨大的理解差异。从根本上说,我们无法按照一种语词的观念形式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普遍性,任何抛开现实运动,仅仅根据语词形式判断观念的普遍性的做法都会陷于空想。只有植根于一个国家、民族或文明所建基于其上的社会交往和现实物质运动,类似“自由”、“民主”、“平等”、“公正”这些概念方能得到理解。换言之,某种价值观作为更“好”的价值,只有在现实运动中才有其“好”之为“好”的根据。

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价值观表述形式中,各价值观内容并没有完全按照对这些概念的通常理解进行分层。根据十八大报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表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表达,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观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概念基本涵盖了国家、社会、公民行为三个方面的各个层次的价值追求。在国家层面,“富强”表明了国家在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民主”体现了国家在政治方面的价值目标;“文明”体现了国家在文化方面的总体目标,而“和谐”则是国家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层面,“自由”指的是人们进行彼此交往的精神前提,“平等”是人们在交往中的地位关系,“公正”是人们交往的仲裁原则,“法治”则是人们交往的治理方式。在公民层面,“爱国”体现了公民与国家关系中的价值取向,“敬业”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因而是公民与社会的关系中的价值维度,“诚信”凸显了公民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应当为自己行为确立的约束性原则,而“友善”则是对公民个体的社会交往行为的形式要求。

这种空间化的解释方式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间的空间关系。但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语形式选择了这样的空间关系?比如,为什么公民层面的价值空间形式不是由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与社会关系、公民与家庭的关系和公民与自身的关系所组成?

我们可以回答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的空间关系并非随意确立的,而是由每种价值表达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所建构的,如在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者之间是内在的相互促进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的“自由”、“民主”、“公正”、“法治”四者是相互保障的关系;而在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者可被理解为由宏观到微观的修身次第和行为规范。

那么,分别构成这三个层面的四种价值形式本身是如何被确定的?我们的理解是,三个层面内部的这些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价值形式之被确定的根据,乃是它们体现了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价值的共同的、具有连续性的观念性理解,只有在这种共同的连续性的观念性理解中,才能解释何以在国家层面上我们会选择相互促进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何以在社会层面上选择相互保障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何以在公民层面选择了体现某种特定的修身次第关系和行为规范的“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并且,这些价值都可以、也必须通过人们的生活体验、历史记忆,社会交往而不断地加深理解和认识。比如,在国家层面的四种价值观中,“富强”是人们可以通过生活体验与历史记忆,以感性的方式加以理解的,“和谐”是结合生活经验和传统文化所能理解的,对“文明”的理解则是以文化体验为基础的,而对于“民主”的理解则通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才能实现;在社会层面,“自由”具有“切身性”即是以个体的生存体验为前提而得以理解的,“平等”则只有进入到社会交往层面、以反思的方式才能得到理解,“公正”的内涵只有在经验性的交往领域中、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后才能获得,而“法治”则是对一种已经具有确定内涵的治理方式的指涉;在公民层面,对“爱国”和“友善”的内涵的理解是通过现实经验和历史记忆而获得的,“敬业”和“诚信”的内涵则是以一种类似“道德律令”的方式被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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